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2-05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4-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關於促進本市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轉化 推進知識産權要素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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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有關要求,推動知識産權要素資源整合,促進科技成果高效轉化和知識産權規範交易,進一步激發創新活力,我們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促進本市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轉化 推進知識産權要素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2021年2月5日  


關於促進本市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轉化 推進知識産權要素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本市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轉化,加強國有知識産權交易與投資行為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19號)等有關工作要求,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優勢,積極整合知識産權要素資源,打通知識産權供需市場通道,完善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方式,促進科技成果的高效轉化和知識産權的規範交易,進一步激發創新活力,支撐北京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國家金融管理中心。

  二、基本原則

  按照“促進交易、加快轉化、激勵創新、協同發展”的原則,構建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交易平臺,拓寬交易範圍,豐富交易方式,創新交易機制,促進北京地區創新資源有序流動、優化配置,形成定位科學、佈局合理、産業互補、錯位發展的協同創新格局。

  三、適用範圍

  (一)交易標的

  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形成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及知識産權。

  (二)交易與投資行為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醫療衛生機構將其擁有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通過知識産權交易機構進行有償轉讓、實施許可、作價投資,最終實現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的轉移轉化。

  (三)交易主體

  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的交易主體包括本市國有企業,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交易主體)。

  1.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股企業,包括: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2)上述第(1)項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産(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3)上述第(1)、(2)項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4)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2.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是指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公辦高校和科研機構。

  3.醫療衛生機構是指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取得《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衛生機構。

  (四)知識産權交易機構

  為本市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提供服務的知識産權交易機構應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名稱中含交易所(中心)字樣,經營範圍中含知識産權、科技成果交易服務經營項目。知識産權交易機構應當保證交易的規範開展,制訂交易規則、交易制度、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務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四、組織實施

  (一)規範決策程式

  交易主體可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的交易與投資行為。不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

  交易主體應當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對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交易與投資行為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二)開展定價評估

  本市國有企業將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應當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並按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産評估。

  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評估;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産評估。

  (三)嚴格落實進場交易制度

  1.本市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交易與投資行為,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在知識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所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知識産權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所出資企業審核批准。科技成果及知識産權交易與投資完成後,涉及産權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産權登記手續。

  2.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應當通過拍賣、在知識産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協議定價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鼓勵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通過知識産權交易機構進行拍賣、掛牌交易;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鼓勵在知識産權交易機構公示相關交易資訊。相關知識産權交易憑證可作為知識産權定價的依據。

  3.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交易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

  4.鼓勵中央在京單位、在京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交易與投資在知識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監管責任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市國有資産、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監督與引導所出資的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的交易與投資事項。市財政部門依據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對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的交易與投資行為實施綜合管理。各相關單位應建立跟蹤機制、加強日常監管,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做到放管結合,實現有效監管。

  交易主體對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交易與投資行為及其後果負有主體責任,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促進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轉移轉化、風險防控及監督制度,不斷提高科技成果及知識産權品質。

  (二)加強交易場所管理

  市金融監管、國有資産、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知識産權和財政等部門建立定期溝通機制,發佈知識産權交易機構入選名單,對知識産權交易機構國有科技成果轉化與知識産權交易與投資業務的開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知識産權交易機構開展交易、運營、金融等服務平臺建設,提升知識産權運用和保護水準,提高市場影響力、綜合專業能力和服務管理能力。

  (三)建立容錯免責機制

  交易主體相關負責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意見和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成果轉化、交易定價相關決策和實施程式;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通過拍賣、在知識産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並在本單位及知識産權交易機構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可視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免除因後續價值變化而産生的決策責任。

  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上市公司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交易與投資行為,國家或本市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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