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經開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經濟發展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全面部署,切實做好保供穩價工作,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5月2日
附件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為規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行為,維護糧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及防疫用品價格穩定,強化和規範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現就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二)與抗擊疫情關係較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生産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商品所需的相關原輔材料。
(四)為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商品提供的運輸、交易、配送、攤位出租等相關服務。
二、違法行為情形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二)生産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三)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四)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表現和認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相關條款。
三、漲幅認定標準
經營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銷售相關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屬於哄抬價格行為。
(一)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率超過2022年4月25日(含當日)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最高進銷差價率20%(現進銷差價率>原最高進銷差價率×120%)的。
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進貨價格)/進貨價格。其中,“進貨價格”不包括經營者從事商品收購、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流通費用。
(二)確因運輸、人工等客觀原因,成本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率以實際成本為基礎,進行合理確定。
(三)2022年4月25日(含當日)前,未實際銷售過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的,或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現進銷差價率超過原合理進銷差價率20%(現進銷差價率>原合理進銷差價率×120%)的。
原合理進銷差價率是指:參考同時期該經營者周邊(或同類)市場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進銷差價率確定的合理數值。
(四)現進銷差價率雖未超過原進銷差價率20%(現進銷差價率≤原進銷差價率×120%),但對市場價格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綜合考慮市場供求狀況、主觀故意情況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判斷是否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五)商品銷售單價低於3元且行為未對市場價格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認定為哄抬價格。
四、行政處罰依據
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重點依法查處造謠惑眾、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違法經營者。要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14天無高風險地區確定之日起暫停執行。
(三)後續發生新一輪新冠肺炎疫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導致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可參照本意見認定哄抬價格行為。參照執行日期和進銷差價率計算基準日期以市市場監管局發佈全市性專項提醒告誡並啟動應急執法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