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旅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4-12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發〔2022〕38號
  7. [廢止日期] 2023-03-31
  8. [發佈日期] 2022-04-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關於提高暫退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比例進一步支援旅行社恢復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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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發〔2022〕38號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經開區宣傳文化部,各旅行社: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對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影響行業企業加大支援力度的決策部署,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用好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援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影響的旅行社積極應對當前經營困難、恢復發展,履行社會責任。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和旅遊部等部門印發的《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精神及《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暫退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相關政策的通知》要求,即日起我市暫退保證金比例由80%提高至100%,在暫退範圍內的本市旅行社可繼續申請暫退至上述比例保證金,補足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暫退範圍

  暫退保證金的企業範圍擴大為我市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的旅行社。

  新設立的旅行社可在“旅行社審批系統”中申請暫緩交納保證金。

  二、提高暫退比例

  暫退比例(標準)由應交納保證金本金數額的80%提高至100%。通過銀行擔保形式交納的保證金、被法院凍結保證金等情形不在暫退、緩交範圍之內。

  三、延長補足期限

  已辦理暫退、暫緩交納保證金的旅行社,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辦理完畢暫退、緩交保證金的旅行社應在該時間前將保證金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金額補足。

  四、有關要求

  相關旅行社要按照銀行業務流程和規定辦理暫退手續。辦理完畢後及時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完成保證金資訊備案工作。

  五、辦理方式

  為更好支援旅行社恢復發展,我局已優化暫退流程,旅行社可在諮詢保證金存儲銀行並完成材料準備工作後,直接前往銀行辦理暫退手續。辦理須知詳見我局官網“專題專欄”中“暫退旅行社品質保證金”專題的《北京市暫退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銀行諮詢電話和辦理須知》。

  我局將繼續支援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恢復發展,同時進一步加強監管,對未按期補足保證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規查處,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2年4月12日  

  (聯繫人:陳林;聯繫電話:010-85157157)(2023年3月31日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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