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3-23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2〕8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服務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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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22〕84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2〕9號),加強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服務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內納入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二、申請人應向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提交《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申請表》。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出具辦理意見,並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進行復核,通過的項目,3個工作日內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不通過的項目出具不予認定意見。

  三、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享受國家及本市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援政策。

  四、《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有效期3年,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運營的,期滿前6個月由申請人向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提出續期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核實後,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續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五、項目需變更租賃運營主體的,申請人應向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經審核確認,按規定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核實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撤銷項目認定書:

  (一)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無正當理由1年內未開工建設(改建)的;

  (二)已開工項目無正當理由連續停工3個月以上的;

  (三)違規出售、以租代售或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提高租金,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規定的;

  (五)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的;

  (六)運營期限未達到規定年限,因破産清算、徵收拆遷等其他原因確需退出的;

  (七)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要求,需要撤銷的。

  撤銷認定書的項目,取消享有的相關優惠政策;具有違規行為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依法處置,根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領導法律責任。

  七、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及時將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同步予以網上公示。

  附件:1.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申請表

     2.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3.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撤銷認定書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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