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品質監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2-01
  5. [成文日期] 2021-12-01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21〕1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12期(總第744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防護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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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21〕109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做好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防護工程的品質監督管理工作,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制定了《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防護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防護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防護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防護設計標準》,參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地下聯繫隧道、綜合管廊、地下綜合體、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和生産調度指揮中心6類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防護工程品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防護工程(以下簡稱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的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的實體品質與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等單位的相關品質行為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實體品質監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的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對涉及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結構安全和戰時防護功能的工程實體品質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品質行為監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的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等單位履行法定品質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的品質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的品質監督工作,指導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開展品質監督工作。

  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的品質監督工作。

  本規定中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和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

  第五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工程品質監督工作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品質;

  (三)抽查、抽測涉及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結構安全和戰時防護功能的工程實體品質;

  (四)抽查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等單位的品質行為;

  (五)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結合工程特點,強化對參建單位落實品質預控工作情況的監督,重點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工程施工前,督促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及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專項設計交底,落實相關基礎性技術工作。二是在工程施工前,督促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參建單位,制定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專業與相關專業交叉作業協調施工組織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包括:

  (一)由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明確細化防護工程重要節點技術要求;

  (二)由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明確設計文件中所選用的防護、防化專用設備的規格、型號、構造、性能等技術指標;對於採取戰時封堵的孔口,應明確所選用封堵措施的依據和預計封堵效能;

  (三)由設計單位結合現場施工條件、施工工法、施工工序,向施工單位明確防護、防化專用設備的安裝條件、安裝方法、安裝技術要求與品質檢驗方法、標準;對於採取戰時封堵的孔口,應明確戰時封堵孔口結構應具備的條件、封堵措施、技術要求與品質檢驗方法、標準,以及臨戰封堵時限;

  (四)由設計單位明確穿越有防護密閉要求圍護結構的通風、給排水、電氣、通信、信號等各種專業管線的管孔的防護密閉措施與工法;

  (五)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參建單位,制定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專業與相關專業交叉作業協調施工組織實施方案。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手續後,應及時登錄北京市人防工程資訊管理平臺(網址:http://glpt.rfb.beijing.gov.cn/cadpos),與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建立工作聯繫。

  第八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實施品質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收集品質監督相關資訊,形成《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資訊表》(附件1);向建設單位發放《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告知書》(附件2)(建設單位登錄北京市人防工程資訊管理平台下載並簽收《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告知書》);

  (二)制訂品質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實體品質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等單位的相關品質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

  (五)形成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報告;

  (六)建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檔案。

  第九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類別、特點及實際施工進度,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附件3)。監督工作計劃中應當明確監督工作責任科室、監督依據、主要監督內容等。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遇到下列情況時,應根據實際,對監督工作計劃適時進行調整:

  (一)在監督工作計劃實施過程中,品質監督的工作量、工作內容、監督力量等發生變化;

  (二)在監督抽查過程中,遇到工程實際情況與計劃內容嚴重不符,無法按照計劃內容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委派2名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形成《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檢查情況表》(附件4)。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實施人防工程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的文件和資料;

  (三)發現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等單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不履行法定品質責任和義務的,責令改正,依法予以查處;

  (四)發現有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的問題時,責令責任單位改正,必要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鑒定。

  監督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向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抽測制度,委託有資質的品質檢測單位,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實體品質和防護、防化專用設備等項目進行抽樣檢測。

  對檢測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督促責任單位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檢查發現存在下列違法違規情形時,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依法進行查處,並向同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整改合格後,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復查,並形成《復查情況表》(附件5)。

  (一)施工現場存在涉及防護功能且違反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實體品質問題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實體品質,防護、防化專用設備檢測不合格情況涉及防護功能的。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收到監理單位報告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理情況後,對報告中涉及第十二條所列的違法違規情形,應當進行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其監督應當遵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時,應當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並現場形成《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情況表》(附件6),發現有違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品質監督報告的主要內容。

  對於竣工驗收實行聯合驗收模式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執行聯合驗收有關規定,現場監督工作整合至聯合驗收現場驗收環節開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對該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終止品質監督工作計劃,並向建設單位出具《終止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告知書》(附件7):

  (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但超過6個月未對該工程所含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組織竣工驗收的;

  (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但超過6個月未對該工程所含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含有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的建設項目未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已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實體不復存在的。

  終止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後,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在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報告中記錄品質監督抽查情況及終止品質監督情況。

  對於已出具《終止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告知書》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當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組織該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的竣工驗收。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告知書後,安排人員對該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在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終止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品質監督報告。

  第十七條 品質監督工作自獲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資訊,形成《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資訊表》開始,到出具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報告結束。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自出具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檔案歸檔。其中,涉密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檔案,應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在品質監督工作中,利用北京市人防工程資訊管理平臺,動態記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情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問題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等單位,在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建設中存在相關違法情形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對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相關品質責任主體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等單位或個人的失信不良行為,按照誠信體系建設的相關要求,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或黑名單。

  第二十二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現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對涉及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問題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等。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和監督人員應當依法承擔工程品質監督責任。但已依法履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對發現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違法行為和品質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在整改期間拒不執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管指令,發生品質問題或品質事故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等單位弄虛作假,限于現有的技術力量和監督手段無法發現,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三)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資訊表

     2.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告知書

     3.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

     4.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檢查情況表

     5.復查情況表

     6.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情況表

     7.終止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告知書

附件1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資訊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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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工程品質監督檢查情況表.png

復查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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