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21〕32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環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環衛集團、首鋼集團、桑德集團等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工作,規範各類設施安全、環保、穩定運營,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市城市管理委對《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京管發〔2017〕20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22日
(聯繫人:蔡華帥、高茜;聯繫電話:66056252)
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促進其安全、環保和穩定運作,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轉運站、衛生填埋場、生化處理廠(含廚余處理廠)、焚燒廠、糞便消納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遵循“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
市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負責指導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定期檢查、環境監測及社會監督工作,並對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屬地監管工作進行評價。
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本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環境監測和社會監督工作,並接受市級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設施運營單位)應取得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做好運營管理、安全生産、環境保護和公眾監督的工作,接受並積極配合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監管所需的資料、數據、視頻及其他必要的條件。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五條 設施運營單位應採用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技術、設備和材料,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擅自改變處理工藝流程。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需要關停的,設施運營單位應書面上報城市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經城市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核準後,設施運營單位方可關停,並應做好後續協調、維護等工作。
第七條 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生産運作、環境保護、安全與應急等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
(二)建立統計制度,上報統計資料應及時、完整、準確、一致;
(三)設施設備應及時維護,做好廠(場)區綠化美化、環衛保潔,確保廠(場)區乾淨整潔衛生;
(四)接受並積極配合做好信息公開及公眾開放工作等。
第八條 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
(一)依照標準規範和工藝設計要求做好廢棄物的處理工作,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二)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作;
(三)採取必要措施控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的異味,防止惡臭物質的擴散。
第九條 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環境監測工作: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監測臺賬;
(二)配備專人負責環境監測工作,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定期監測常規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結果及時上報城市管理部門;
(三)按照規定設置線上監測系統,線上監測系統應與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對於環保部門有要求的,應按照要求執行。
第十條 設施運營單位應認真落實生産經營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一)設施運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和班組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産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二)設施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下列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制度;安全生産檢查制度;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産資金投入或者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安全生産獎勵和懲罰制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工藝流程、技術設備特點以及原輔料危險性等情況,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應當覆蓋本單位生産經營活動的全過程,應當明確安全操作要求、作業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從業人員總數超過300人的設施運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運輸的設施運營單位要推行安全總監製度;
(五)應當保證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六)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做好相關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條 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生活垃圾處理應急管理工作:
(一)明確應急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二)制定事故災害、公共突發性事件和臨時生活垃圾處理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搶險隊伍人員裝備物資臺賬,健全安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三)加強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遇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有關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上報程式及時上報,同時做好先期處理和公共關係應對等。
第十二條 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對公眾開放,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作數據。做好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居民的溝通協調工作,讓公眾了解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並做好環保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設施運營單位誠信評價制度。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違反規定處理生活垃圾的設施運營單位,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工藝運作、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等方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重大問題例會制度和會商解決機制。具體內容包括:
(一)工藝運作,監管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是否按照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生活垃圾處理,如稱重計量系統配置及使用規範、按工藝要求運作、設備及構築物維護到位等;
(二)環境保護,檢查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過程中環保措施實施、環境監測結果達標、節能減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實施及廠內環境衛生達標等情況;環境監測主要針對廢水、廢氣、廢渣及噪聲;
(三)安全生産,檢查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過程中對不安全因素的預防與處理情況,如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健全、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到位、現場安全管理規範、應急管理與演練等。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管採取日常檢查、專項抽查、聯合檢查和駐場監督等方式進行:
(一)成立專業檢查機構,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及本區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開展日常檢查,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行環境監測;
(二)針對重點問題,開展不定期的專項抽查;
(三)針對重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應急、城管執法、屬地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四)針對特殊情況,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進行協助監督。
第十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監管標準和監管工作要求組建監管隊伍,配置監管崗位和監管人員,監管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並參加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培訓。監管力量不足或達不到要求的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社會監督員制度,主動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周邊居民、媒體記者、環保組織等群體中聘請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不定期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情況進行監督,並做好輿情監測和社會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考核評價體系,根據《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實施檢查考核,考評結果定期反饋相關部門和區,並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台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本區域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考核評價體系,制定考評辦法,並應用考評結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管發〔2017〕2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