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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2-03-29
  5. [成文日期] 2022-03-29
  6. [發文字號] 京衛基層〔202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4期(總第756期)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規劃與建設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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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基層〔2022〕2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規劃自然資源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首都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推進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構建更加完善的首都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市衛生健康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規劃與建設標準》,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與建設規劃》(京衛婦社〔2006〕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3月29日  


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規劃與建設標準

  為進一步優化區域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應對重大疫情和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能力,適應全人群全生命週期健康管理的需求,現制定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規劃與建設標準。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準為宗旨,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統籌發展、提升服務、築牢網底,打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到2030年,全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佈局合理、功能完善、設施完備,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連續、便捷的服務,實現社區衛生服務高品質、可持續發展,為建設健康中國、健康北京打下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統籌設置。堅持社區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堅持政府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和保障運作中的主體責任,統籌城鄉、整合資源,健全網路。

  2.功能完善、能力提升。完善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輔助診療等科室設置和設備配置,堅持中西醫並重,提高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能力,提高傳染病早發現、早報告能力。

  3.以人為本、持續發展。以人民群眾健康需求為出發點,加強內涵建設,營造溫馨的就醫環境,優化就醫服務流程,體現首善之區人文關懷、和諧友善。

  二、設置規劃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行政區進行規劃,以街道、鄉鎮為單位,結合服務人口、地域特點、服務半徑等情況設置。原則上每個街道(鄉鎮)設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人口超過10萬的街道(鄉鎮),應擴大中心規模面積或增加中心數量,每增加5至10萬人口增設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分中心。服務人口不足10萬、服務面積超過50平方公里的街道(鄉鎮),可結合實際增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分中心。分中心的服務功能應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保持一致。

  (二)社區衛生服務站

  社區衛生服務站城區按照每2個社區或步行15分鐘距離配備1個站點的原則,參考服務人口等因素設置,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社區不再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農村地區根據山區、半山區、平原地區特點及行政村人口規模,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或村衛生室,村衛生室應符合北京市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要求。社區衛生服務站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三)床位設置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居民服務需求加強住院病房建設,合理設置床位。新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1.0-1.5張/千人口的標準適當配置床位,至少設置30張床位。鼓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將床位用於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的規劃設置需滿足城鎮地區居民步行15分鐘以內、遠郊平原地區居民步行20分鐘以內、山區居民步行30分鐘以內可及社區衛生服務的目標。

  三、建築面積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根據服務人口、服務半徑、承擔任務以及綜合建設規模分為A、B、C三類。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等重點區域、山區半山區可結合區域規劃,因地制宜開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A類標準:服務人口大於7萬人,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500平方米。

  B類標準:服務人口5萬-7萬人(含7萬人),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4500平方米。

  C類標準:服務人口小于5萬人(含5萬人),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3500平方米。

  設有住院床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每張病床不少於3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配置。設置發熱診室或發熱篩查哨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相關要求另行增加建築面積,應當為發熱患者設置隔離留觀區域,設置獨立衛生間,有條件的可分設候診區、治療區、檢驗室、藥房等。設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A級急救工作站至少增加200平方米、B級急救工作站至少增加80平方米的標準增加建築面積(不含公攤)。

  (二)社區衛生服務站

  A類標準:服務人口大於1.5萬人,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50平方米。

  B類標準:服務人口1萬-1.5萬人(含1.5萬人),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450平方米。

  C類標準:服務人口小于1萬人(含1萬人),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350平方米。

  四、用房要求

  (一)選址與佈局

  1.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房屋由區、街道(鄉鎮)統籌安排,儘量劃撥獨立醫療衛生用地支援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房屋宜設置在居民區相對集中的區域,有便利的水、電、暖等公共基礎設施。

  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應獨立佔地,選擇相對獨立的建築,交通便利,方便群眾就診。社區衛生服務站參照中心建設要求,應安排在建築首層,有獨立的出入口。

  3.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總體佈局應根據服務功能、流程、管理、衛生防疫等方面要求,對建築平面、道路、管線、綠化和環境等進行綜合設計。機構應設置預檢分診區域,配套公共服務空間(衛生間、電梯、無障礙設施等)。

  4.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佔比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85%。新建獨立式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築密度不宜超過45%,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0.7-1.2。

  (二)建築標準

  1.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類用房及配套設施應符合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的要求。

  2.供配電系統和設施應安全可靠,應採用雙重電源供電並配備應急電源,保證不間斷供電。

  3.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宜設候(分)診區,利用走廊單側候診,建議走廊凈寬>2.40m;兩側候診,建議凈寬>2.70m;無候診的建議走廊凈寬>2.10m;疫情期間候診區滿足1m間隔防控要求。

  4.醫療廢物處理應滿足《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與處置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五、功能分區與科室設置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功能分區與配置面積

  根據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的需求,應設置基本醫療服務區、公共衛生服務區、輔助診療服務區、綜合管理服務區四個區域。

  各區具體配置面積如下表。

各區具體配置面積表.jpg

  2.科室設置

  (1)基本醫療服務區

  科室設置指導標準:全科醫療科、中醫科(中醫綜合服務區)、康復科(康復區)、內科、外科、婦科、兒科、老年科、五官科(眼、耳鼻喉、口腔科)、精神(心理)科等專業科室;輸液室、換藥室、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搶救室等其他科室;按照相關標準設置發熱篩查哨點,設置預檢分診室(臺)。鼓勵設置社區特色專科和中醫藥特色專科。按照相關要求設置健康小屋。承擔教學任務的機構,配置教學診室。

  (2)公共衛生服務區

  科室設置指導標準:預防保健科、孕期保健室、婦女體檢室、兒童體檢室、五官保健診室、神經心理髮育診室、哺乳室、宣教室等。鼓勵設置預防保健特色科室。公共衛生科室設置宜相對集中,符合北京市預防接種門診設置規範、婦女保健規範化門診、兒童保健規範化門診等要求。

  (3)輔助診療服務區

  科室設置指導標準: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中西藥房、心電圖室、消毒供應室等。有條件的可設置胃鏡室等功能檢查室。開展手術操作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議設置手術室、麻醉科。設有檢驗科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按照北京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範開展工作。影像診斷、病理診斷和臨床檢驗等業務可與第三方機構或者醫聯體上級醫療機構合作開展。

  (4)綜合管理服務區

  科室設置指導標準:綜合辦公室(黨建辦公室)、醫務科(質管科)、財務資産科、後勤管理科等。有條件的可設置護理科、院感科、公共衛生管理科、資訊管理科(室)、病案室、示教室、庫房、員工休息室、食堂等。

  (二)社區衛生服務站

  社區衛生服務站根據規模和承擔的功能選擇性設置科室,至少設置全科醫療科、治療室、藥房等。有條件的可設置中醫科、預防保健科、內科、外科、口腔科、康復醫學室(科)、醫學檢驗室(科)、醫學影像室(科)、輸液室、心電圖室等。按照相關要求設置預檢分診室(臺)、預留隔離留觀區域。

  逐步將村衛生室納入社區衛生服務管理體系,對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一體化管理。

  六、服務功能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為服務對象,是承擔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全生命週期健康管理任務的公益性醫療機構,主要任務有:

  (一)開展門診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等的診療服務,開展住院服務,提供日間觀察、急性期治療服務。有條件的可結合群眾需求建設特色科室。

  (二)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依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規範,承擔轄區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開展社區公共衛生應急預防與管理,協同實施公共衛生應急事件處置。

  (三)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提供與上述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相關的中醫藥服務,促進中醫藥技術在常見病、慢性病、傳染病等防治中的應用。

  (四)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針對不同人群提供包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健康諮詢、用藥指導、居家護理、家庭病床等在內的綜合性、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

  (五)向上級醫院或專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診療能力的患者,接受上級醫院下轉的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後續康復治療、康復護理服務。

  (六)根據居民實際需求,提供與社區功能相適應的,安全適宜的醫療技術服務。加強社區臨床藥學服務,開展對居民合理用藥的教育與指導。

  (七)有條件的可開展遠端醫療服務,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的線上診療。

  (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適宜醫療衛生服務。

  七、信息化建設

  (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資訊系統應支援醫防融合下的連續性健康管理服務,支援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備簽約服務、雙向轉診、遠端醫療等功能。

  (二)系統應實現健康資訊上下貫通、橫向共用和業務協同,充分應用雲平臺,強化資訊融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積極開展網際網路+惠民應用建設,包括檢查檢驗結果、健康檔案查詢、線上預約掛號及諮詢等居民端的服務應用。

  (三)資訊系統應支援機構內運作、監管、績效考核及評價等業務,具備數據統計分析功能,減輕工作人員非醫療事務性負擔。

  (四)資訊系統應按照等保三級相關要求做好網路安全防護,具有數據備份、網路運作監控和應用恢復等功能。

  (五)資訊系統建設要符合全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範、全國公共衛生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範等要求。

  (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建立信息化相關的管理制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獨立站應配備資訊系統管理人員,落實資訊系統管理相應職責。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明確政府主體職責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政府履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職能的平臺,各區要充分認識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對於維護居民健康的重要意義,根據轄區實際,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科學規劃與佈局,保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管理程式,涉及到規劃、用地、環評、資金使用等手續時要按相關規定做好工作。

  (二)部門協同,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

  發展改革委要做好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規劃自然資源委要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用地規劃支援力度,同步配置醫療衛生配套設施。新建小區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醫療衛生服務設施的,執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住房城鄉建設委要加大居住區社區衛生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監管力度,新建小區醫療衛生配套設施應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各區財政局要完善財政投入政策,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施改造、設備配置及運營保障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三)對照新標準,加強監督考核

  各區要結合工作實際,制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方案,明確階段目標,開展機構補點建設與升級改造。市政府有關部門將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規劃及建設的監督、考核和評估機制,將各區規劃及建設情況納入對區政府衛生健康工作考核,確保各項工作保質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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