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1-12-17
  5. [成文日期] 2021-12-17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能發〔2021〕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9期(總第741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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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能發〔2021〕4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動公共實訓基地共建共用的指導意見》(發改就業〔2020〕195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首都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31號),持續發揮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作用,現將《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補助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經費補助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培發〔2008〕97號)文件廢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補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公共實訓基地健康發展,持續發揮公共實訓基地在穩就業、保就業工作中的重要支撐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首都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31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促進就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財社〔2020〕2440號)和《北京市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管理辦法》(京勞社培發〔2007〕9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實訓基地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用性、公益性、示範性”原則,認定的跨行業、高水準公共服務平臺,面向社會提供職業技能實訓、技能競賽、職業技能培訓考核評價、師資培訓、課程開發等服務。

  第三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與本市推動高品質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緊密結合,服務區域重大戰略,主要任務是面向本市支柱産業、高新技術産業、傳統優勢産業和城市運作保障急需職業等培養中級(含)以上技能人才;面向本市企業在職職工(與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為主,提供公共服務。

  第四條 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培訓補助經費”)是本市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穩定和促進就業,保障本市公共實訓基地健康發展,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原則,對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所發生的實際成本所給予的補助。公共實訓基地培訓補助經費實行預算管理。

  第五條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建立促進個人、用人單位和公共實訓基地積極參與技能訓練的激勵機制,按照典型職業培訓發生成本,制定補助標準。

  (一)在公共實訓基地開展培訓,按照培訓成本高低,分為A、B、C三個職業類別(見附件1:公共實訓基地培訓職業工種分類表);對於同一職業,設立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四個等級補助標準。

  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二)本市企業在職職工在公共實訓基地參加中級(含)以上技能等級的培訓,所需補助經費按照補助標準,由用人單位和本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各負擔50%。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停用後,由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負擔的部分,轉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三)公共實訓基地實施培訓後,應組織學員按照評價管理要求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考核評價。公共實訓基地為技工院校的,由所在院校參照企業新型學徒制學徒技能等級認定方式,組織開展技能等級認定,認定合格的頒發相應等級證書;其他公共實訓基地培訓學員職業技能考核評價,由公共實訓基地依託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準入類職業資格考核評價由公共實訓基地聯繫行業考核實施部門開展。以上考核評價費用均已計入補助標準,不得向參訓學員收取考核費用。公共實訓基地按實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數申請補助。

  (四)對於符合享受培訓補助條件的人員,參加同一職業(工種)實訓培訓每人每個等級只能享受一次相應補助;不得重復享受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的其他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政策(含技能提升補貼)。

  第六條 培訓補助經費的申請程式:

  (一)培訓補助經費實行三級管理。公共實訓基地負責補助資金的申請、管理和使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審核及使用監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資金的預算編制及申請資金的審批;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撥付。

  (二)公共實訓基地培訓開始前,應對報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社保比對。對符合享受培訓補助經費條件的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公共實訓基地于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網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公共實訓基地培訓補助經費申請(PDF電子版),內附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經費申請表、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及考核評價花名冊、勞動合同材料和銀行基本賬戶憑證複印件。

  (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公共實訓基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匯總、存檔備查,並於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網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公共實訓基地培訓補助經費申請(PDF電子版),內附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經費匯總表及審核後的公共實訓基地申請材料,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復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無誤後下達批復,並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按照撥付流程核撥經費。

  第七條 公共實訓基地應嚴格執行本市公共實訓基地培訓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專款專用;建立公共實訓培訓補助經費和公共實訓培訓收費申請、使用管理臺賬;建立申領公共實訓培訓補助經費人員相關資訊臺賬,組織公共實訓培訓以及申請公共實訓培訓補助經費等材料要存檔備案。

  第八條 公共實訓基地培訓補助經費標準、培訓職業(工種),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對各類技能人才需求狀況,以及培訓成本發生的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加強對公共實訓基地培訓補助經費的監督管理,對實訓基地的培訓補助經費申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品質評估,納入公共實訓基地年度績效考評。對未開展培訓工作、無故不接受檢查、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出現超範圍培訓、異地培訓、違規騙取或冒領培訓補助經費等情況的實訓基地,取消其公共實訓基地資格,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附件:1.公共實訓基地培訓職業工種分類表(略)

     2.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經費申請表(略)

     3.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經費匯總表(略)

     4.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及考核評價花名冊(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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