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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12-01
  5. [成文日期] 2021-11-29
  6. [發文字號] 京民兒福發〔2021〕19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9期(總第741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收養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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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兒福發〔2021〕192號

各區民政局:

  現將《北京市收養評估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北京市收養評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規範收養評估行為,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除收養繼子女外,內地居民在本市申請收養未成年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配合完成收養評估工作。

  第四條 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資訊和隱私。

  第五條 各區民政部門應組建收養評估小組,負責本區收養評估工作的具體實施。收養評估小組由2-3名熟悉收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區民政局在編人員,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選派的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六條 收養評估結果是各區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七條 收養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的以下情況:

  (一)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戶籍地和居住地、個人生活和工作經歷、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興趣愛好、人際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為能力等。

  (二)收養動機。收養申請人能否從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角度認識自身收養行為,對收養後自身權利義務了解,心理準備情況,是否承諾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並積極配合收養評估工作。

  (三)健康狀況。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狀況,是否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道德品行。收養申請人道德品行狀況,是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有無酗酒、吸毒、賭博、嫖娼、濫用藥物、家庭暴力、虐待和侵害兒童等行為記錄。

  (五)婚姻家庭關係。收養申請人家庭關係是否和諧穩定,夫妻雙方對收養的態度。對再婚的收養申請人,了解離婚的主要原因及現在的婚姻態度。

  (六)職業及經濟狀況。收養申請人的職業和收入情況,收養子女後家庭每人平均收入是否處於當地中等收入水準以上,有無不良負債。無固定職業的,有無較好的經濟基礎和穩定的收入來源。

  (七)住房條件。收養申請人有無固定住所,收養子女後每人平均居住面積能否達到當地每人平均水準。

  (八)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收養申請人已有子女數量和有關情況,子女對待被收養人的態度。家庭其他成員是否願意接納被收養人。

  (九)撫育計劃。收養申請人對被收養人有無明確的撫育計劃和物質條件方面的準備,了解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撫育能力的情況,以及當收養申請人出現特殊情況無法照顧被收養人時,對被收養人的監護安排。

  (十)居(村)委會或工作單位意見。走訪居(村)委會或工作單位,與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了解收養申請人情況及受訪單位建議。

  第八條 收養評估小組對被收養人也應作出相應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狀況,包括身體健康狀況、心理健康狀況、氣質類型、性格特徵。

  (二)被收養人的意願。被收養人年滿8周歲的,應徵詢其被收養意願。

第三章 評估流程

  第九條 收養評估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收養匹配。收養申請人和送養申請人登錄北京市收養登記資訊管理系統,填寫《北京市收養登記意願申請表》等資訊。收養登記資訊管理系統根據收養和送養意願,擇優為被收養人匹配3個候選收養申請人。

  (二)評估告知。根據收養登記資訊管理系統匹配結果,各區民政部門向匹配成功的候選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家庭評估通知書》與《收養申請人材料準備清單》。如各區民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無法聯繫到收養申請人,或收養申請人不願意或在規定時間內無法接受評估的,可將其退回至待匹配列表中,同時在收養登記資訊管理系統中增補新的候選收養申請人。

  (三)綜合評估。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的,收養評估小組應做好評估準備工作,按時開展評估活動。

  (四)出具報告。收養評估小組應當根據評估情況,自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形成《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評估報告》。

  (五)家庭融合。區民政局根據《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評估報告》,結合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意願,在參加評估的候選收養申請人中,綜合研究後擇優選擇一個試養家庭,簽訂融合期臨時委託監護協議後,被收養人進入試養家庭進行融合,融合期為60日,在融合過程中,收養評估小組可對融合情況進行過程跟蹤。

  (六)融合評估。融合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收養評估小組對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融合情況、社會支援與雙方互動狀況,存在的困難,被收養人的生活、心理、社會發展狀況、滿意度和意願等進行評估,形成《北京市收養家庭融合評估報告》。

  (七)收養登記。區民政部門根據綜合評估和融合評估的結果,作出是否同意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決定;同意辦理收養登記的,正式頒發收養登記證書。

  收養申請人在辦理收養登記前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區民政部門反映,收養評估小組應及時進行家訪並對報告內容進行補充更新。

  (八)回訪評估。辦理收養登記滿1年後,各區民政部門徵求收養人回訪意見,進行一次回訪評估,了解被收養人進入家庭後生活成長情況,形成《北京市收養家庭回訪評估報告》。

  第十條 在評估期間,發現收養申請人、被收養人具有以下行為的,應當終止評估;被收養人已進入家庭進行融合的,終止融合,由送養人接回:

  (一)收養申請人不願意建立收養關係的;

  (二)8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不願意與該家庭建立收養關係的;

  (三)弄虛作假,偽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

  (四)收養申請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收養申請人不具備收養資格和撫養監護能力的。

  如發現收養申請人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收養評估小組應及時向民政部門報告、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四章 評估方式

  第十一條 收養評估小組可通過多種形式對收養申請人進行綜合評估。

  (一)入戶面談。主要通過聽取個人陳述、深度訪談等形式進行,對象為收養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查閱資料。查閱收養申請人按照《收養家庭評估通知書》中提交的各項材料。根據《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和《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向收養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公安以及銀行等部門函調核查收養申請人的子女、財産、犯罪記錄和個人徵信記錄等情況。

  (三)實地走訪。到收養申請人家庭住所實地查看居住環境,走訪相關部門、單位、居(村)委會,徵求收養申請人親屬、朋友、同事、鄰里等相關人員意見。

  (四)心理測評。收養申請人應到三甲醫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進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專業測評,並提供測評結果。

  (五)內部資訊共用。涉及“放管服”改革調整取消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以通過內部資訊查詢共用的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收養評估小組進行調查評估時,應當主動出示區民政部門的委託證明、個人工作證件和收養申請人的授權書。

  第十三條 收養評估小組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評估時,應採用指標打分和要素評定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各方面情況,作出全面、科學、公正的評估結論。

  第十四條 對於可量化項目評估,收養評估小組在實施完調查走訪後,對照《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對收養申請人有關情況逐項打分,進行定量評估,評估結論為“具備收養條件、不具備收養條件”兩種。

  第十五條 對於難以量化的評估項目,可進行定性評估。

  (一)優先性指標。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收養。

  1.失獨家庭;

  2.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獲得過市級及以上表彰和獎勵的。

  (二)否定性指標。收養申請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得收養兒童。

  1.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未達到40周歲以上的;

  2.收養申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包括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智力殘疾和其他重度殘疾、重大疾病;

  3.收養申請人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4.收養申請人參加過非法組織、邪惡教派;

  5.收養申請人有過買賣、性侵、遺棄兒童,持續性、經常性家庭暴力,酗酒、嗜賭、吸毒、嫖娼等不良或違法行為;

  6.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第五章 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收養評估小組對收養申請人的整體情況作出真實、全面評估後,製作書面收養評估報告。申請收養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養申請人情況、評估工作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和評估結論等,附件包括證明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訪談筆錄、家訪照片、相關單位、居(村)委會、親友等意見。

  評估報告結論由參與收養評估的工作人員共同簽名,參與評估活動的第三方機構應加蓋機構公章。

  第十七條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各區民政部門認定當事人是否具備收養資格、具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能力的依據。收養申請人對其評估報告有異議,可向各區民政部門申請復核,收養評估報告確有問題的,可重新評估。

  申請收養評估報告自出具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十八條 《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評估報告》《北京市收養家庭融合評估報告》正、副本各1份,區民政部門留存正本,參與評估活動的第三方機構留存副本。

第六章 收養後回訪

  第十九條 各區民政部門頒發收養登記證後,與收養人簽訂《收養家庭回訪協議》,收養評估小組1年後可開展回訪服務,在完成回訪後10個工作日內形成《北京市收養家庭回訪評估報告》,由各區民政部門留存。

  第二十條 收養評估小組在回訪中如被收養人出現撫養或監護問題,尤其是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吸毒、性侵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民政部門報告和向公安機關報案,由相關部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第七章 評估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收養評估小組評估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參與評估活動的第三方機構和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隱私。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發現評估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等行為嚴重影響評估結果的,或者有洩露資訊和個人隱私行為的,取消第三方機構的參與評估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開展收養評估不得收取評估對象任何費用,收養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市區民政部門預算。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北京市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實施細則(試行)》(京民兒福發〔2018〕3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收養家庭評估通知書(略)

     2.收養評估同意書(略)

     3.收養申請人材料準備清單(略)

     4.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略)

     5.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略)

     6.兒童融闔家庭研究意見(略)

     7.融合期間委託監護協議(略)

     8.收養家庭回訪協議(略)

     9.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評估報告(略)

     10.北京市收養家庭融合評估報告(略)

     11.北京市收養家庭回訪評估報告(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民政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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