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2-31
  6. [發文字號] 2021年第〔〕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8期(總第740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公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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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6號

  為進一步規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佈,第51號令修改),現將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予以公佈。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包括: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區(地區)稅務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2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稽查局及審理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並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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