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6號
為進一步規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佈,第51號令修改),現將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予以公佈。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包括: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區(地區)稅務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2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稽查局及審理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並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