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2-30
  6. [發文字號] 2021年第〔〕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8期(總第740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開展有獎發票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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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5號

  為進一步鼓勵消費者索取發票,規範發票開具和使用,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有獎發票試點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開獎範圍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宿業、娛樂業、建築裝飾業、房地産中介服務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快遞服務業、物業管理業、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業納入有獎發票試點的納稅人,向消費者依法開具,並經過驗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包含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可以參與開獎。

  下列普通發票不能參與開獎:

  (一)負數普通發票;

  (二)代開的普通發票;

  (三)票面有“收購”字樣的普通發票;

  (四)開獎時已作廢的普通發票;

  (五)自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未參與開獎的普通發票;

  (六)票面金額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發票。

  二、開獎方式

  有獎發票實行兩次開獎。一次開獎設100元、50元、5元三檔獎項,參與人員為全體消費者(包括單位和個人)。二次開獎設5萬元一檔獎項,共産生10張中獎發票,參與人員為個人消費者。

  (一)一次開獎

  一次開獎為即時開獎。消費者取得普通發票後,通過“北京稅務”微信公眾號或支付寶有獎發票模組,掃描發票左上角二維碼或手工錄入發票資訊,通過系統查驗後,參與即時開獎。每個賬號每天最多參與5次開獎,參與時間為每天8:00─20:00。

  (二)二次開獎

  二次開獎固定為每年7月份開展,具體開獎日期將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方網站,及“北京稅務”微信公眾號上進行告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在公證部門監督下,從符合參與條件的普通發票中隨機抽取中獎發票。二次開獎結果將於開獎之日起向社會公佈。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普通發票可參與二次開獎:

  1.購買方為個人消費者的;

  2.已參與一次開獎的;

  3.已通過“北京稅務”微信公眾號或支付寶有獎發票模組採集普通發票持有者個人身份資訊的;

  4.二次開獎時經校驗為非作廢發票的;

  5.二次開獎時經校驗不屬於非正常納稅人開具的發票;

  6.已參與過二次開獎的發票不得再次參與開獎。

  三、兌獎方法

  (一)一次開獎兌獎

  一次開獎後,獎金即時充入微信零錢或支付寶餘額賬戶。兌獎人須在24小時內確認領獎,逾期未領取獎金視為自動放棄。

  (二)二次開獎兌獎

  中獎者本人需自開獎結果公佈之日起60日內兌獎(如遇法定節假日,以節假日期滿的次日為兌獎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視為自動放棄。棄獎獎金結轉下期。

  1.兌獎時間

  兌獎期限內工作日9:00─17:00。

  2.兌獎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0號)。

  3.兌獎所需資料

  (1)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獎者本人攜帶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參與二次開獎時登記的手機號碼、中獎發票的發票聯原件和複印件兌獎。

  (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中獎者本人攜帶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參與二次開獎時登記的手機號碼、中獎發票列印件兌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兌獎:

  (1)受票方為非自然人的發票;

  (2)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的發票;

  (3)未加蓋發票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與發票開具單位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4)票面破損、塗改、污染嚴重、無法辨認票面內容的發票;

  (5)超過兌獎時間的發票;

  (6)單位已入賬的發票;

  (7)兌獎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資訊與實名登記資訊不一致的;

  (8)發票註明的購買方消費者真實姓名與兌獎者登記的身份證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稅普通發票記賬聯原件及複印件兌獎的;

  (10)手機號碼驗證不通過的;

  (11)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5.個人所得稅

  兌獎者領取二次開獎中獎獎金時,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兌獎單位代扣代繳。

  四、發票違法行為舉報

  銷售方拒絕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提供虛假發票的,消費者可向稅務機關進行舉報。對偽造、變造中獎發票或冒領獎金等騙取獎金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舉報方式: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

  五、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2021年有獎發票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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