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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2-03-20
  5. [成文日期] 2022-02-23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2〕2號
  7. [廢止日期] 2025-03-20
  8. [發佈日期] 2022-03-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18期(總第750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關於規範共有産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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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滿足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實際生活需求,規範住房租賃活動,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據《北京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關於加快發展和規範管理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京建法〔2017〕21號)等文件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規範本市共有産權住房出租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按照國家及本市住房租賃管理、共有産權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共有産權住房租賃活動納入本市住房租賃監督管理範圍。

  二、共有産權住房租賃活動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辦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記、出租使用協議簽訂、住房情況核驗、住房資訊發佈、租賃合同網簽、租賃登記備案等。服務平臺與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房屋大數據平臺、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資訊系統實行聯網。

  三、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通過服務平臺填報住房出租意向,與代持機構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議,明確購房人為住房出租責任人,承擔住房出租安全責任,履行住房維修等義務,約定住房擬出租價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並説明出租原因。

  住房租賃合同由購房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四、服務平臺通過對接本市房屋大數據平臺資訊系統,核驗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住房情況。經核驗通過,購房人在本市無其他住房,住房出租資訊方可在服務平臺發佈。共有産權住房代持機構自收到購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逾期未回復的視同同意出租。

  購房人對核驗結果有異議的,由購房人向共有産權住房政府份額代持機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請復核。

  五、共有産權住房代持機構委託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賃價格,定期發佈代持共有産權住房項目租賃成交資訊,引導社會形成穩定預期。

  六、共有産權住房代持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根據區域市場租賃價格和共有産權住房政府産權份額比例,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各項目各套型政府産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租金定額收益經區人民政府審定批准,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後實施。租金定額收益在服務平台中公佈。

  租金定額收益實施動態調整,新(續)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代持機構按照新標準收取租金定額收益。住房租賃合同期限超過3年的,每3年代持機構可調整一次租金定額收益。

  七、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擬定的住房出租價格低於代持機構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先租賃住房,並按購房人擬定出租價格及持有産權份額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鼓勵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優先面向本區公租房備案家庭和符合共有産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優先條件,由服務平臺對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資訊系統進行核驗。

  八、共有産權住房租金定額收益收取採取資金劃扣方式。購房人在代持機構認可的商業銀行開設賬戶,完成政府産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在銀行進行劃扣操作的授權,租金到賬後按約定將政府産權份額比例的租金定額收益按月或按季度自動劃轉到代持機構指定賬戶。商業銀行未能劃轉的,代持機構應及時與購房人聯繫進行催繳。

  共有産權住房租賃活動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九、共有産權住房出租房源由服務平臺向社會發佈後,房地産經紀機構方可為其代理住房租賃經紀業務。

  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與承租人自行或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達成出租意向的,均應在服務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服務平臺將網簽合同資訊推送至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後,視同完成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和出租登記。

  共有産權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將住房轉租。

  十、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代理未經服務平臺發佈的共有産權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網際網路資訊平臺也不得為其發佈和代理。

  除代持機構外,住房租賃企業不得為共有産權住房提供住房租賃經營服務。

  十一、共有産權住房代持機構應做好共有産權住房出租服務工作,指導購房人合法合規出租共有産權住房。根據購房合同約定,對共有産權住房政府産權份額代行日常管理責任,收繳和催繳政府産權份額的租金定額收益,確保租金定額收益按時足額收取。加強共有産權住房政策、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規定和住房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暢通違規線索舉報渠道,及時發現違規出租行為,限期追回政府産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並將相關違規資訊報送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加強資訊技術手段推廣應用,提高共有産權住房社區技防管理水準。

  十二、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應按照國家和本市住房租賃管理規定,加強共有産權住房租賃活動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發現違規出租共有産權住房的機構和個人,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個人資訊錄入管理系統作為不良記錄。

  十三、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産權住房或欠繳政府産權份額租金收益的,應按照共有産權住房購房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代持機構返還違規期間政府産權份額的租金定額收益。

  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違反本通知規定拒不改正的,代持機構可暫停辦理該套住房的回購和上市手續。

  十四、市級代持機構應做好服務平臺建設、運作、維護等工作,制定服務平臺具體操作流程,做好共有産權住房出租政策諮詢服務。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對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作進行監督指導,保障工作有序推進。

  十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實施,試行期限3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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