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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22-04-01
  5. [成文日期] 2022-01-20
  6. [發文字號] 京交綠通發〔202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2期(總第754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發佈《北京市二手小客車交易週轉指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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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綠通發〔2022〕2號

  為更好保障二手小客車流通行業發展,現將《北京市二手小客車交易週轉指標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公佈,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北京市二手小客車交易週轉指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二手小客車流通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經營、依法納稅,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和有關規定、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手小客車交易週轉指標(以下簡稱“週轉指標”)是指在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下,本市登記備案的二手車流通企業收購二手小客車、辦理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時所使用的指標。

  第三條 週轉指標不限制總量、實行無償配置。

  第四條 市交通、商務、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負責週轉指標管理工作。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週轉指標的配置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週轉指標的二手車流通企業在本市的備案資訊。

  交通、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週轉指標的申請和配置

  第五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同時使用的週轉指標數量不得超過其在本市合法登記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內租用的停車位數量或者企業停車位數量。

  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週轉指標,應當具有道路停車位以外的固定停車位,且數量不得低於20個。

  二手車流通企業在交易市場內租用的停車位數量、企業停車位數量分別由交易市場、本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核定並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條 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受指標管理機構和二手車流通企業委託,可以為二手車流通企業的週轉指標申請工作提供服務。

  交易市場內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週轉指標可以委託交易市場管理單位辦理。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週轉指標可以委託行業協會辦理。

  第七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週轉指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在本市的二手車經營備案資訊;

  (二)交易市場內租用停車位資訊或交易市場外固定使用的停車位資訊;

  (三)申請週轉指標數量。

  第八條 交易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將核實後的停車位數量、週轉指標使用情況等資訊,上傳至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

  指標管理機構通過資訊系統配置週轉指標後,交易市場和行業協會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企業並向其發放指標。

第三章 週轉指標的使用

  第九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使用週轉指標收購二手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登記事項,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核發《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但不製作、不核發號牌。

  第十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使用週轉指標收購的二手小客車完成轉移登記後,交易市場內的駐場企業須將待交易二手小客車存放在交易市場內,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須將待交易二手小客車存放在其固定停車場內,不得上路行駛。交易市場應加強駐場企業的車輛出入管理,行業協會應監督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加強車輛出入管理,嚴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車駛出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 待交易二手小客車完成交易後不産生更新指標。相關車輛辦理完成轉移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等手續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資訊系統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相關資訊。

  第十二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因登出、變更經營範圍等原因不再從事二手車經營的,應當提前將待交易二手小客車處置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週轉指標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租賃週轉指標。對擅自買賣、租賃週轉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不再受理相關企業的週轉指標申請;涉及違法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於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週轉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佈指標作廢;已使用週轉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標管理機構公佈指標作廢。

  對於虛報企業停車場地資訊的、駕駛待交易二手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上路的,一年內暫停受理相關企業的週轉指標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市保險公司或保險拍賣公司需要申請使用二手小客車交易週轉指標的,參照管理辦法中對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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