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9-02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1〕29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2-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做好住宅區電動車充電樁安裝及後期秩序維護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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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21〕29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於解決物業小區電動車充電樁問題的工作方案》(京建發〔2021〕155號)要求,為解決好市民反映的物業小區電動車充電樁安裝難問題,建立充電樁運作管理長效機制,現就做好住宅區電動車充電樁安裝及後期秩序維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穩步推進安裝。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應結合住宅區實際情況,積極推動協調安裝充電設施。擁有産權車位或具有一年以上長期車位租賃使用權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提出報裝申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組織業主共同決定授權物業服務人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設施,住宅區沒有物業服務人的,可授權停車管理單位或其他專業公司實施。充電樁安裝施工單位應具備相關資質條件。

  二、積極支援配合。實施專業物業管理的住宅區且電容符合安裝條件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積極支援和配合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工作,包括勘察現場、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等。未實施專業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停車管理單位應積極提供相應的協助配合。

  三、加強監督管理。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受委託人是施工安裝、充電設施的維護及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定期對充電設施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在充電樁車位轉讓、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時,應及時通過拆除或轉讓等方式對充電樁進行妥善處理。使用公共充電樁充電的,使用人應在電動車充電完成後,及時移出充電車位,提高充電設施的使用效率。電動車充電樁所有權人可以與本小區物業服務人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服務人協助管理、維護電動車充電樁。

  四、做好組織保障。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政策指導力度;街道(鄉鎮)、社區(村)應積極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統籌和協調物業服務人(停車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共同推進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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