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1-13
  6. [發文字號] 京商經字〔202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8期(總第740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修訂)》的通知

京商經字〔2022〕1號

各相關單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商務部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市商務局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部分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進行修訂,現將《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2022年1月13日  

  (聯繫人:對外經濟合作處 袁渤;聯繫電話:55579388)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修訂)

  為深入貫徹市政府、商務部總體工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暫行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京商務經字〔2014〕498號)、《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商務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工作實施方案》(商辦函〔2021〕318號)等規定,確定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事項中的“提交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繳存憑證”“退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或撤銷保函”“提交企業年度經營情況報告”“變更《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補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換領《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等6個子項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告知承諾;“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申請”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範圍內實施告知承諾。實施意見如下:

  一、告知承諾含義及範圍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有關政府部門一次性公佈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的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有關政府部門直接作出同意決定的方式。

  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外,市場主體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可以通過首都之窗、市商務局網站自行下載列印或在辦理場所索取所辦理事項對應的告知承諾書。

  (二)申請人按照辦理事項所對應的告知承諾書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審批部門接收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規定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對應的同意決定,完成對應事項所需完成的工作,並依法送達或者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四)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經審批部門蓋章、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由審批部門存入檔案。

  (五)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交審批部門留存入檔。

  三、監管措施

  (一)審批部門在作出相應決定後3個月內,應通過資料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核對。

  (二)通過核對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法處理: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輕微違諾整改時限為20日,一般違諾整改時限為30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辦理條件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輕微違諾的行為分類

  1.變更、補發證書內容有誤;

  2.證書換領逾期;

  3.繳存備用金逾期;

  4.申請材料形式有誤;

  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及年審申請表》填寫不完整不正確。

  (二)一般違諾的行為分類

  1.繳存備用金方式與規定不符;

  2.繳存備用金金額或期限與規定不符;

  3.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和應急預案制訂不完善,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具可操作性;

  4.擬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地區及可行性報告要素不全,不符合法規規定,不具可操作性;

  5.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管理人員未在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從事過相關工作1年以上。

  (三)嚴重違諾和虛假承諾的行為分類

  1.偽造、變造身份證明、遺失作廢聲明等申請材料;

  2.退備用金前未對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做出妥善安排,並將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3.企業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

  4.審批部門認定的其他虛假違諾行為。

  (四)申請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1個月,最長公示期為6個月;嚴重違諾和虛假承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6個月,最長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五)1年內,申請人在對外勞務合作行業領域內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1年內,申請人在對外勞務合作行業領域內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2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六)失信的申請人可以採取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後,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至6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違諾主體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七)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五、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審批過程及相關決定存在異議,可以向審批部門進行説明、申辯,或者向審批部門公佈的電話、上級主管部門、“12345熱線”投訴。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生效,原《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部分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京商經字〔2021〕2號)同時廢止。

  (注:告知承諾書樣本請登錄北京市商務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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