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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12-31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21〕195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關於北京市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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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21〕195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553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以下簡稱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障對象

  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含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定期撫恤金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以及孤殘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對照相關規定要求,認真梳理價格臨時補貼範圍和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

  二、啟動條件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

  (一)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

  (二)本市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豬肉、蔬菜、糧油等專項價格調控預案達到相應響應等級時,可研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三、聯動方式

  當達到啟動條件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在相關價格指數發佈當月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統籌做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銜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式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時,應將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以及預測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四、補貼標準

  價格臨時補貼具體標準按月測算,測算方法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並四捨五入取整。

  因糧油、豬肉、蔬菜等專項價格調控預案達到相應響應等級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補貼標準由市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後組織實施。

  五、資金保障

  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從市級價格應急調節資金中列支。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執行機制,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確保價格臨時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市發展改革委密切關注物價變動,準確測算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抓好機制實施情況跟蹤和督導;市民政局要組織好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享受定期撫恤金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以及孤殘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組織好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市退役軍人局要組織做好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含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市財政局要積極安排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要及時提供相關價格指數數據。

  (二)優化工作程式。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及時提供相關指數數據,一旦達到機制啟動條件,市發展改革委準確測算補貼標準,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市財政局積極安排補貼資金,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職責,啟動對相應人群的補貼發放,及時將發放情況、數據反饋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在補貼發放後匯總相關工作情況。市區兩級各有關部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高效緊密銜接,優化內部流程,盡可能縮短髮放時間,確保指數發佈當月將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到位。

  (三)加強宣傳解讀。發放相關補貼時,積極通過組織媒體報道、在官方網站或公眾號發佈新聞等形式加強宣傳。在相關資金劃轉和記錄憑證上註明所發補貼為“臨時價補”等,讓困難群眾清晰了解補貼項目和事由。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社會準確理解價格臨時補貼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會誤解和輿論誤讀。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變動應急救助預案的通知》(京發改〔2016〕183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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