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22-02-21
  5. [成文日期] 2021-12-31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1〕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3期(總第755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字號:        

京發改規〔2021〕10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規範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現將《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規範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以及《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279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監管工作,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章 收費定價機制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以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平均培訓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本市經濟發展水準、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標準課程時長的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浮動幅度上浮不超過10%,下浮不限。

  第六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定價班型主要分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種類型。標準課程時長,線上為30分鐘,線下為45分鐘,實際時長不一樣的,由培訓機構按比例折算。

  第七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政府指導價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收費政策評估和學科類校外培訓市場情況,適時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

第三章 成本構成與核定

  第八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成本包括:培訓機構人員薪酬、培訓場地租金、宣傳費、研發費用、固定資産折舊費以及其他費用。其中,培訓機構人員平均工資水準應正常合理,不得明顯高於統計部門公佈的本市教育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培訓場地租金和固定資産折舊費等,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實際利用時長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準分攤核算;宣傳費按不超過學科類校外培訓銷售收入的3%據實核算;加強關聯交易審核,對明顯不符合公允水準的關聯交易,可開展延伸調查;其他相關成本應當符合公允水準;按照《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費用不計入定價成本。

  第九條 培訓機構應依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有關規定積極配合開展成本調查,如實、完整提供調查所需資料。

  第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等制度,完整準確記錄線上、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各項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訓人次、課時量、教師數量等經營情況。

第四章 收費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收費信息公開相關規定,通過網站、收費場所、線上應用程式、公開媒體、招生簡章等途徑,將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標準、收費及退費辦法、教師資質等資訊提前向社會公開。培訓機構應當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範圍內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收費水準的基本穩定。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要加強成本控制,完善內部管理,提高整體運作效率。于每年6月底前將招生簡章、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資料,連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潤以及關聯交易、政策執行等情況,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報送教育、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審批許可權向社會公示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類型、辦學規模、收費標準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確定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學科類培訓機構、學科類範圍,制定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品質、培訓進度、課時設置等標準規範,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收費行為監管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關於預收費的有關規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訓收費標準,不得在培訓費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教育、發展改革等部門要依職責加強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執行情況的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查處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並收費,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