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2-27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1〕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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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1〕34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的通知》(醫保發〔2021〕50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藥品品種調整

  (一)將格隆溴銨注射劑等7種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增加的藥品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詳見附件1)。

  (二)將瑪巴洛沙韋片等69種國家談判藥品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詳見附件2)。

  (三)將阿米洛利口服常釋劑型等11種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刪除藥品從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中刪除(詳見附件3)。

  (四)將碳酸鑭咀嚼片等16種藥品從談判目錄調整至常規目錄(詳見附件4)。

  二、其他調整內容

  (五)將艾考恩丙替片等37種續約談判成功藥品的支付標準、限制支付範圍進行調整(詳見附件5)。

  (六)對美托洛爾緩釋控釋劑型等5種藥品名稱按照國家醫保藥品目錄進行調整變更(詳見附件6)。

  (七)對奧美拉唑注射劑等513種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按照國家要求進行調整(詳見附件7)。

  (八)對克霉唑口服常釋劑型等1263種藥品的報銷類別按照國家要求進行調整變更(詳見附件8)。

  (九)將“氨吡啶緩釋片”納入“多發性硬化”本市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中屬於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的,按照藥品分類納入本市對應的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

  (十)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門診使用“阿加糖酶α注射用濃溶液”等14種藥品(詳見附件9),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0%支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0%支付,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納入住院費用累計,封頂線按住院標準執行(試行)。

  三、工作要求

  (十一)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和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準、促進臨床技術進步的具體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有關落實工作,保障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平穩銜接,進一步增強廣大參保人員的獲得感。

  (十二)招採部門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集中採購平臺上直接挂網。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藥品上市,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挂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

  (十三)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醫保藥品目錄調入、調出藥品情況,及時召開專門的藥事管理會議,對本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做到“應配盡配”。對於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談判藥品,可納入臨時採購範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式、縮短週期、及時採購。對於暫時無法配備的藥品,要建立健全處方流轉機制,提升藥品可及性。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臨床用藥行為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將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單列,不納入醫療機構藥佔比、次均費用等影響其落地的考核指標範圍,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等為由影響新增藥品特別是談判成功和續約談判成功藥品的配備、使用,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十四)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醫保藥品目錄調入、調出藥品情況及時調整更新醫保資訊系統,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加強對新增藥品和談判成功藥品費用監測和統計分析。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調增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並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國家新版藥品目錄內談判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且與年度考核掛鉤,積極推動國家新版藥品目錄落地執行。

  (十五)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十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常規目錄新增藥品

     2.新增談判藥品

     3.刪除藥品品種

     4.談判藥品轉為常規目錄藥品

     5.續約談判成功藥品

     6.藥品名稱變更

     7.限定支付範圍調整藥品

     8.報銷類別調整藥品

     9.門診按固定比例支付藥品品種

     10.協議期內談判藥品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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