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1-12-11
  5. [成文日期] 2021-12-09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1〕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進一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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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1〕32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減輕人民群眾檢測費用負擔,經認真研究,現將本市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具體標准詳見附件。該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此前價格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相關部門將綜合考慮檢驗技術發展進步和相關成本變化等因素,對項目價格進行動態調整。

  二、疾控中心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補償標準按照本通知相應調整。

  三、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主動在顯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及混合檢測價格,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單純進行核酸檢測的,不得收取門診醫事服務費。各檢測機構應同時提供不同服務,供群眾選擇。

  四、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並做好臺賬統計及時結算,落實責任,確保政策平穩實施,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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