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9-07
  5. [成文日期] 2021-08-25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8-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3期(總第727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報告制度和北京市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報告制度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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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21〕6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機動車檢測監測定點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工作,及時掌握市場情況,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修訂了《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報告制度》《北京市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8月25日  

  (聯繫人:價格監測中心 胡艷鳴、袁偉紅;聯繫電話:55590838、55590420)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報告制度

  一、制定依據

  為適應價格管理需要,及時掌握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情況,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制定本制度。

  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全市範圍內選擇不同區域、類型的停車經營單位(場)確定為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

  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市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北京陽光海天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實聖達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源億泊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萬向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安佳驛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宇天雅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宣聯停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海安停車管理有限責任公司8家公司及其下屬103家停車場。

  區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各區發展改革委按本報告制度要求在本轄區內選擇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個景區和1個居民小區不少於3家的停車經營單位作為區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加強對保障房小區停車收費的監測。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因情況變化確需更換,依據《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有關規定修改。

  三、監測內容

  機動車停車收費的監測。包括機動車停車收費經營單位名稱、計費時段、收費標準、停車場範圍(位置)、備案編號、車位總數等(詳見附件)。監測內容如有變動,應第一時間報告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做相應調整,並通過網上報送平臺系統及時填報,確保實際價格與公開價格一致。

  四、報送頻率與報送方式

  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數據報送頻率為季報,採集數據為每季度最後一日執行的停車收費標準,報送時間為一個季度結束後5日內報告(遇節假日順延)。數據報送方式通過網上報送平臺系統報送。

  五、責任要求

  機動車停車場産權(物業)單位應配合其委託經營的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共同做好相關資訊報送工作。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報告的機動車停車收費報表,將在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北京價格”網站等指定平臺上予以公開,對不按報告制度要求準確、及時、完整報送價格相關資訊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六、組織實施

  本報告制度由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可根據本市價格管理工作要求和實際,對監測定點單位、具體監測方式、監測週期等報告內容進行調整。

  本報告制度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報告制度》(京發改規〔2016〕14號)同時廢止。

  附件: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目錄(略)


北京市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報告制度

  一、制定依據

  為規範經營者市場價格行為,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建立科學合理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制定本制度。

  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選取本市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檢測企業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名單詳見附件1)。

  三、監測內容

  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的監測。包括機動車安全性能檢驗、尾氣排放檢驗及復檢項目的監測(具體監測內容見附件2)。

  四、監測項目的確定與更換

  在監測目錄中已明確的機動車檢驗項目,一律按報告制度要求填報,不得隨意更換。機動車檢驗項目的更換,由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統一安排。

  五、報送頻率與報送方式

  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數據報送頻率為季報,報送時間為每季度第一月的10號(遇節假日順延),期間如遇價格調整,需隨時報送,確保實際價格與公開價格一致。數據報送方式通過網上報送平臺系統報送。

  六、責任要求

  機動車檢測單位上報的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報表,將在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北京價格”網站等指定平臺上予以公開,對不按報告制度要求及時上報服務價格或上報服務價格與實際收費不符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七、組織實施

  本報告制度由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可根據本市價格管理工作要求和實際,對監測定點單位、具體監測方式、監測週期等報告內容進行調整。

  本報告制度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報告制度》(京發改規〔2016〕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機動車檢驗收費監測定點單位(略)

     2.機動車檢驗項目收費監測目錄(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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