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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檔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21-11-25
  5. [成文日期] 2021-11-10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1-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十部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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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優化、持續推進我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改革,擴大改革受眾面,堅持以提升建設單位申辦聯合驗收便利度和獲得感為目標,通過精減驗收事項、壓縮辦理時間、試行單體驗收等措施,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人防辦、市市場監管局、市水務局、市檔案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務服務局等十部門聯合製定了《關於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有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檔案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關於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細化《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20〕10號)落地措施,擴大竣工聯合驗收改革受眾面,提升竣工聯合驗收申辦效率和品質,為企業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聯合驗收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精減優化驗收事項,提升聯合驗收審批效率

  (一)精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事項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事項不再納入竣工聯合驗收範圍內。建設單位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等有關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及時辦理監督檢驗手續,確保特種設備交付使用前監督檢驗合格。

  (二)優化配套節水設施驗收事項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推出本市第二批告知承諾審批事項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20〕13號)精神,建設項目配套節水設施竣工驗收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制。建設單位申報竣工聯合驗收時,提交包含項目配套節水設施情況告知承諾內容的《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綜合告知承諾書》,水務主管部門通過核定用水指標、開展節水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事後監管,取消建設單位申報以及水務主管部門審批兩個環節。

  二、細化低風險和一般風險工程驗收流程,壓縮辦理時間

  (一)一般工程中的低風險建設項目

  由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施工單位通過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風險分級管控平臺確定的項目綜合風險等級為低風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報聯合驗收受理通過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第1個工作日與企業約定現場驗收時間,且現場驗收時間為1日,各驗收部門同時開展現場驗收,並在審批平臺及時出具驗收意見。

  辦理時限自申請受理通過之日起由現行的15日壓縮為7日。

  (二)一般風險建設項目

  由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施工單位通過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風險分級管控平臺確定的項目綜合風險等級為一般風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報聯合驗收受理通過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第1個工作日與企業約定現場驗收時間,且現場驗收時間為3日內,各驗收部門同時開展現場驗收,並在審批平臺及時出具驗收意見。

  辦理時限自申請受理通過之日起由現行的15日壓縮為7日。

  三、工業廠房、倉庫項目試行單體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為提高企業儘快投産運營,針對工業廠房、倉庫項目試行以單體工程為單位開展竣工聯合驗收,驗收合格的單體工程即可開展下一步工序或者生産運營:

  (一)適用範圍、辦理時限

  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明細為準,將項目劃分為一個或多個單體工程。當整個項目未達到竣工聯合驗收條件時,項目中包含的使用性質為工業廠房和倉庫的單體工程可提前以單體為單位通過北京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辦理竣工聯合驗收。

  根據項目綜合風險等級確定不同的辦理時限,自申請受理通過之日起,低風險和一般風險項目為7日,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為15日。

  (二)申請竣工聯合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設備設施完工,已驗收合格或具備使用條件

  單體工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服務設施已由市政服務企業完成竣工驗收,開展聯合驗收時具備接入連通的條件;電梯等特種設備具備使用條件;周邊道路具備通車條件。

  2.滿足規劃驗收條件

  用地範圍內和代徵地範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已拆除;代徵公共用地應當在驗收前完成,同步辦理移交。

  3.滿足消防工程驗收或備案條件

  (1)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品質符合有關標準;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2)建設單位依法依規組織消防查驗,作出符合工程實際的檢查驗收結論,並對該結論負責。

  (3)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統、變配電房等公共消防設施完成設計內容、實現設計功能。

  (4)具備《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中特殊建設工程申請消防驗收、其他建設工程申請消防備案的條件。

  (三)驗收通過後加強安全防護,確保物理隔離

  竣工聯合驗收通過的單體工程與未竣工驗收的單體工程之間須做好安全防護,防護標準符合圍擋設置要求,保證驗收通過的單體工程有獨立使用空間。

  四、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會同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北京市經濟資訊中心做好聯合驗收申辦平臺的功能調整,確保建設單位申報和驗收部門審批有序銜接;負責對聯合驗收審批端和風險等級平臺功能調整。

  (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不動産登記系統的功能調整,確保單體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後能辦理不動産登記。

  (三)本規定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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