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1-10-01
  5. [成文日期] 2021-08-26
  6. [發文字號] 2021年第〔〕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9-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2期(總第726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於發佈《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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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號

  為進一步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有效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稅務執法實際,制定《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佈,並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裁量基準》。

  二、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三、《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超過”“不滿”均不含本數。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修改)、《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8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於發佈〈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15號)有效期已屆滿失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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