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水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7-15
  5. [成文日期] 2021-07-12
  6. [發文字號] 京水務法〔2021〕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38期(總第722期)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水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管理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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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務法〔2021〕15號

各區水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綜合執法局),市水務綜合執法總隊、局屬相關單位,局機關相關處室:

  《水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7月6日北京市水務局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21年7月12日  


水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水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管理,保障和監督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給予水行政處罰的,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處罰機關)實施水行政處罰,市人民政府決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從其規定。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以下簡稱水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水行政處罰。

  第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當場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四)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當事人,並由當事人簽署送達回證;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在二日內(在水上當場處罰,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所屬水行政處罰機關備案。

  第五條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水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

  (四)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水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地點和水行政處罰機關名稱。

  第六條 當場處罰時,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並在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回證中予以註明。

  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不停止當場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的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中予以註明。

  第八條 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北京市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罰沒款統一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九條 水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水行政處罰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水行政執法機構;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水行政處罰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水行政處罰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十條 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將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空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罰沒款統一收據》四聯單、送達回證提前用印蓋章供水行政執法人員使用。

  第十一條 空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等文書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空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水行政處罰機關統一印製。受水行政處罰機關委託的水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到水行政處罰機關領取並提前用印蓋章。空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當場交當事人,一份用於執法案件歸檔留存,一份交水行政處罰機關留存作為辦理下一次提前用印蓋章的空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等文書的證明使用。

  《北京市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罰沒款統一收據》由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到同級財政部門統一領取。受水行政處罰機關委託的水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到水行政處罰機關領取《北京市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罰沒款統一收據》四聯單並辦理提前用印蓋章手續。

  第十二條 由於水行政執法人員填寫錯誤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送達回證等法律文書,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交回水行政執法機構歸檔備查,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三條 水行政執法機構必須健全水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加強提前用印蓋章的空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罰沒款統一收據》等法律文書管理。

  第十四條 水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案卷管理實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卷內文書包括: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處罰);

  (二)送達回證;

  (三)《北京市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罰沒款統一收據》;

  (四)需要歸檔備查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材料;

  (五)結案報告。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6年6月8日印發的《水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管理規定(試行)》(京水務法〔2016〕45號)和2017年9月21日印發的《單位違法水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文書管理規定(試行)》(京水務法〔2017〕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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