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6-03
  5. [成文日期] 2021-06-03
  6. [發文字號] 京糧發〔2021〕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6-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36期(總第720期)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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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糧發〔2021〕19號 

各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燕谷糧油購銷公司、北京市糧油食品檢驗所: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市糧食和儲備局制定了《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6月3日  


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加強北京市儲備糧管理,確保市儲備糧儲存安全,根據《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等,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承儲市儲備糧的庫點,應符合本條件。

  第三條 庫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糧油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

  第四條 庫點周邊規定範圍內無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市儲備糧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庫點地理位置、環境條件應當符合《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防洪標準應達到50年一遇要求,排水設施完善。地坪應根據生産需要硬化並保持完好,滿足出入庫作業承載要求。

  第六條 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品質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規定,配備必要的防火、防汛、避雷、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七條 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墻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承儲市儲備糧。

  第八條 倉房墻體、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比照《糧油儲藏 平房倉氣密性要求》規定。

  第九條 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製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條 庫點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罐)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糧油收儲、輪換、調運等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等設備,具有食用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防溢、保溫等裝置。

  第十一條 庫點應具備糧油常規品質、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具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儀器設備和檢驗場所。

  第十二條 庫點應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品質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倉儲管理、品質檢驗人員數量應符合《北京市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第十三條 電工、機修工、叉車司機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四條 區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參照《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執行。

  第十五條 《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糧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儲備糧(原糧)承儲企業條件〉的通知》(京糧發〔2011〕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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