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辦〔2021〕16號
各區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切實提高教材建設和管理水準,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的通知》(教材〔2019〕3號),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北京市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教育體制改革專項小組2021年第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1年7月12日
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切實提高教材建設和管理水準,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根據國家課程方案編寫的、供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視頻、圖冊和活動手冊等)。
第三條 中小學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第四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國家教材規劃,合理規劃本市中小學教材建設,重視教材品質,突出教材特色。
第五條 實行中小學教材審定制度,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本市中小學教材實行國家、市、區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七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細化落實制定有關教材制度規範,指導監督各區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使用工作,確保全面有效實施。負責地方課程教材規劃、開發、審核和管理。組織開展教學指導、骨幹培訓、監測反饋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教材編寫、審核、出版、管理、研究隊伍建設,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學校課程教材工作。負責本區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全面組織開展教學指導、教材全員培訓以及檢查監督等。對經本市初審、複審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在本區中小學進行試教試用、選用使用等進行統籌管理。負責本區中小學校本課程教材審核和管理。
第九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市區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選好用好教材。校本課程由學校開發,要立足學校特色教學資源,以多種呈現方式服務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確需編寫出版的應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和使用管理。
校本課程教材原則上不得跨校使用。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控制校本課程教材數量,對數量過多、品質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第十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統一推薦中小學教輔材料。確屬教育教學所需的課堂練習、同步練習、寒暑假作業、考試試卷及復習資料等,應免費提供學生使用,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 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
第十一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教材選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市各區中小學使用的優質教材。
第十二條 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以區為單位進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中小學教材選用委員會,負責本區教材選用工作。選用委員會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等組成。
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係的教材編寫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十三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提出初選意見,提交選用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決定選用結果。會議討論情況和投票結果要記錄在案。
國家課程教材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教材選用結果須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選用工作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本區教材選用結果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
教材使用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學校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國家課程教材一經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教材版本,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徵求使用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形成評估報告,並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程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選用(包括重新選用)不得影響教學秩序,應確保課前到書。
第十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於每年11月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備本區教材選用及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課程教材使用堅持先培訓後上課,全面提升教師鑄魂育人能力。市、區教研部門及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加強教材配套資源及平臺建設,支援教師日常教學工作。
第四章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修訂
第十七條 地方課程教材依據本市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地方課程教材開髮指南、教育部中小學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以及相關課程教學指導綱要等編寫修訂,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對人才智力的需求,充分利用本市豐富優質的經濟社會資源,支撐高水準教育現代化。教材編寫修訂應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符合本市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的方向和要求,體現首都氣派、首都特色和首善標準。
第十八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單位應具備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編寫單位負責組建編寫團隊,審核編寫人員條件並進行社會公示,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
第十九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人員應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並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編寫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專業領域、職稱等。
第二十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一套教材原則上設一位主編,特殊情況可設兩位主編。主編主要負責組織編制教材編寫大綱、統稿和定稿,對教材編寫品質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審定後的地方課程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團隊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專家、教研人員、中小學一線教師等組成,各類編寫人員應保持合理結構和相對穩定,每冊核心編寫人員原則上不超過8人。
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編寫團隊中,應有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等方面有較高造詣的專家。
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與中小學優秀教師共同編寫教材。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課程教材實行周期修訂制度,一般按學制周期修訂。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修訂。
(一)教育部中小學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以及相關課程教學指導綱要、本市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等編寫依據發生變化。
(二)中央明確提出重要思想理論、重大戰略部署進教材的要求。
(三)經濟、社會、科技等領域發生重大變化、取得重要成果,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改變現有認知的重要學術成果發佈。
(四)發現教材內容有錯誤、不適宜或出現較大爭議。
鼓勵編寫單位在教材使用中不斷完善教材。修訂後的教材須按相應程式送審。未按要求修訂和送審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 地方課程教材審核
第二十三條 地方課程教材完成編寫修訂後,須按規定進行審核。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成立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地方課程教材。確有需要的,送市宣傳、地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進行專題審查。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送市委宣傳部門進行政治把關。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二十四條 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審查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相關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教師等組成。審查人員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一)(二)(三)和第十二條(一)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準,客觀公正,作風嚴謹,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
第二十五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等,有計劃地部署地方課程教材送審工作。
地方課程教材送審工作採取集中受理方式進行,具體受理時間和要求,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中小學實際教育教學需要確定併發佈公告,教材編寫單位根據公告送審教材。送審時應提供全套教材所有冊次,不得將整套教材分冊次分批送審。
對編寫單位和人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審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新編教材和修訂教材的審核分為初審和複審兩個階段。初審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複審重點審核教材根據初審意見、試教試用以及一線教師審讀反饋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
初審通過後可列入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並在規定範圍內進行一學年試教試用,並選聘一線優秀教師進行審讀,在教學環節對教材進行全面檢驗。試教試用範圍不超過2個區,原則上應覆蓋不同教育發展水準的區域和學校,且同一冊教材在同一年級試教試用不超過2萬名學生。
編寫單位應根據試教試用情況和一線教師審讀意見對教材進行修改完善並報複審。複審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行政審定程式。審定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列入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在全市範圍內使用。逾期未報複審的地方課程教材將撤出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初審和複審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可分別在封面加印“經北京市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初審通過”和“經北京市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字樣。審定後的地方課程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條 地方課程教材審核依據本市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地方課程教材開髮指南、教育部中小學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以及相關課程教學指導綱要等,對照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審核,實行政治審核、專業審核、綜合審核、專題審核和對比審核,嚴把政治關、科學關、適宜關。
第二十八條 地方課程教材審核按照個人審讀、集體審核的方式開展,在個人審讀基礎上,召開集體審核會議,充分討論形成審核意見。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不予通過”三種。
第六章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
第二十九條 地方課程教材經審定通過後方可出版、發行。教材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的教材出版、發行資質。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按照審定通過的出版稿印刷,並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規範編輯、審稿、校對制度,保證教材編校品質。教材出版和印製應執行國家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製品質。
第三十一條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使用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以區為單位進行,選用程式和辦法按本辦法第三章國家課程教材選用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地方課程教材必須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
第三十四條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建立地方課程教材實驗准入評估機制,統籌考慮學段課時安排和區域實際,嚴格控制同一學校同一年級地方課程教材使用數量。
第三十五條 本市初審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應在規定範圍和時間內進行試教試用。經評估允許進行試教試用的區和學校,應如實客觀評價地方課程教材試教試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違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予以嚴肅追責。
第三十六條 本市審定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其編寫、出版單位須建立教材使用跟蹤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見,每年形成教材使用跟蹤報告提交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在教材進行修訂審核時作為必備的送審材料。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地方課程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地方課程教材使用堅持先培訓後上課,全面提升教師鑄魂育人能力。市、區教研部門及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加強教材配套資源及平臺建設,支援教師日常教學工作。
第三十八條 加強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的管理。中央明確部署單獨編寫教材或讀本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安排落實,按教材選用使用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或地方提出的專題教育,以融入國家、地方課程教材為主,原則上不另設課程,不統一組織編寫和選用專題教育教材或讀本。確需編寫和選用,面向本市部分地區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面向全市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教育部備案。審核備案通過後列入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嚴格控制地方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品質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九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援教材編寫、審核、選用使用及跟蹤評價等工作。對特殊教育教材等薄弱領域加大政策和財政經費支援力度。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品質,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援教材建設。
第四十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課程非統編教材和本市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編審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作為業績考核、職務評聘的依據。落實國家教材獎勵制度,建立本市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援。
第四十一條 教材定價應嚴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
第四十二條 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資訊平臺,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九章 檢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在教材審核、選用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履職盡責,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審核和選用。
第四十四條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關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監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中小學教材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區中小學教材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未納入免費教科書範圍的教材在徵訂前應當由學校向學生發放教材徵訂清單,明示教材價格,切實保障學生自願選購教材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應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目錄。
(一)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內容植入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四)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教材審核、選用等工作。
(五)發生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第四十六條情形。
(二)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教材。
(三)違反教材編寫修訂有關規定,擅自改動審定後的教材內容;不按要求聘請主編、組建編寫隊伍,存在挂名主編、不符合條件人員參與教材編寫等現象。
(四)編寫單位違反教材審核有關規定,不按要求、程式和標準送審。
(五)用地方課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國家課程教材,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六)違規編寫使用專題教育教材、讀本。
(七)侵犯知識産權。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規定的教材編寫人員,取消編寫資格。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完善本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政策,特別是要進一步細化本區中小學校本課程教材審核及管理要求。數字教材、教參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現行中小學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國家事權,切實提升教材建設與管理水準,根據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教材是指供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課堂和實習實訓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如教材配套的音視頻、圖冊等)。
第三條 職業院校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服務高精尖産業結構、城市運作與發展、高品質民生對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培訓的需求。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實行市、區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五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市職業院校教材建設與管理,設立市級教材建設管理機構,落實國家教材規劃和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合理規劃本市職業院校教材建設,指導監督各區和學校教材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職業院校應建立健全教材建設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負責制定審定各區和學校教材建設相關制度和規劃、教材編寫與出版、教材選用與徵訂、優秀教材推薦與評選,以及研究確定教材建設與管理經費的使用等。學校黨委(黨組織)對本校教材工作負總責。
第三章 教材建設
第七條 市級教材建設管理機構,統籌規劃教材建設工作,協調、指導各區、職業院校開展教材建設工作。充分發揮教育科研機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職業教育集團(聯盟)在教材建設中的作用。
第八條 教材建設主要包括教材規劃、教材研究、教材開發、教材編寫、出版審核等。
第九條 教材規劃要注重頂層設計,各區、職業院校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教材建設三至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重點規劃體現區域特色的公共選修課教材和國家規劃教材以外的專業課教材,以及校本職業教育特色課程教材。
第十條 教材研究要確保教材建設的方向性、科學性和先進性,要依據技能人才培養目標和職業崗位標準,加強校企合作,開展活頁式、工作手冊式等教材研究,以及適應北京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本土化教材和服務“一帶一路”職業教育項目的國際化教材研究。
第十一條 教材開發要適應現代職業教育發展、滿足教育教學改革要求、依規有序開展。公共基礎課教材要與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生活教育等相融合,與企業文化、職業素質等內容相銜接。專業課教材要加強校企合作,與人才培養模式契合配套,與行業企業及職業崗位結合緊密。重點開發編寫符合生産實際、反映行業發展新趨勢和實際崗位新技術、新工藝、新流程、新規範的教材,開發編寫滿足工學結合、項目教學改革要求、“教學訓做評”一體化的活頁式、工作手冊式等新型教材。
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要依據職業院校教材規劃以及國家教學標準和職業標準(規範)等,服務學生成長成才和就業創業。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對教材編寫品質負總責,主編資質、編寫團隊人員條件須符合教育部教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專業教材編寫團隊成員要有若干名行業企業技術人員或能工巧匠等。教材編寫過程中應通過多種方式徵求各方面特別是一線師生和企業意見。教材編寫完成後,應送一線任課教師和行業企業專業人員進行審讀、試用,根據審讀意見和試用情況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三條 教材編審嚴格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凡編必審,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學校教材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委託熟悉職業教育和産業人才培養需求的專業機構或專家團隊進行審核認定。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印刷、出版。
第十四條 教材出版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對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於3名具有相關學科專業背景和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在編專職編輯人員。具備教材使用培訓、回訪服務等可持續的專業服務能力。具有與教材出版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規模。最近5年內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門的處罰,無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 教材管理
第十五條 教材管理包括教材選用、教材更新、教材徵訂、教材使用、教材評價和境外教材管理等。
第十六條 學校教材建設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關制度,確保選用使用教材符合正確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確保教師、學生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 學校要建立教材選用制度,明確分工、細化程式、強化責任,確保教材選用工作科學、規範、有序。教材選用實行備案審查制度,經學校教材建設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三科,必須使用國家統編教材。高等職業學校必須使用國家統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國家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職業院校專業核心課程和高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原則上從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不得以崗位培訓教材取代專業課程教材,不得選用盜版、盜印教材。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要建立教材徵訂管理制度,嚴格規範教材徵訂渠道,加強教材採購工作的規範管理,牢固樹立服務意識,規範職業道德行為,確保教材保質、保量、按時發放到授課教師和學生手中,保障教育教學正常運作。
第十九條 學校要建立教材使用評價反饋機制。針對教師使用效果、學生使用情況等進行評價反饋。教材評價在課程結束學期期末進行,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學校教材建設管理機構要統一發佈教材品質評價通知及教材品質評價表,匯總評價結果,分析教材使用成效,作為教材選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學校要建立重大輿情報告制度。在教材選用、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必須第一時間向學校教材建設管理機構報告、向上級教材管理行政部門彙報。堅持先口頭彙報、後書面彙報程式,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妥善處理政策敏感問題,確保輿情風險化解在萌芽。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撐全市職業院校教材研究、審核、指導、評價等工作,提升教材品質,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援教材建設,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本市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資訊平臺,提高教材管理服務效率。
第二十二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課程非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承擔本市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廳局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編審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作為業績考核、職務評聘的依據。落實國家和本市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援。
第二十三條 將教材建設與管理納入教育督導,對職業院校教材選用、使用、編寫、管理等進行檢查和監督,督促指導學校完善實施細則。對教材管理落實不到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各職業院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區、學校教材管理制度,特別是要進一步細化校本教材審核及管理要求。作為教材使用的講義、教案和教參以及數字教材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現行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切實提高教材建設和管理水準,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視頻資源、圖冊等)。
第三條 高校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紮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科學規劃教材建設,重視教材品質,突出教材特色。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國家關於高校教材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指導和統籌本市高校教材工作,明確教材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應工作機制,加強對市屬高校教材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六條 各高校落實國家和本市教材建設相關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專門工作部門,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負責教材規劃、編寫、審核、選用等。各高校黨委對本校教材工作負總責。
第三章 教材規劃
第七條 本市高校教材整體規劃參照《北京市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
第八條 各高校鬚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優勢、專業特色,制定本校教材建設規劃。一般高校以選用教材為主,綜合實力較強的高校要將編寫教材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教材編寫
第九條 教材編寫依據教材建設規劃以及學科專業或課程教學標準,服務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教材編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法治意識和國家安全、民族團結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努力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範疇、理論範式和話語體系,防範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的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充分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反映相關學科教學和科研最新進展,反映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對人才培養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準確闡述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方法和學術體系。選文篇目內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確,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人才培養規律,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結構嚴謹、邏輯性強、體系完備,能反映教學內容的內在聯繫、發展規律及學科專業特有的思維方式。體現創新性和學科特色,富有 啟發性,有利於激發學習興趣及創新潛能。
(四)編排科學合理,符合學術規範。遵守知識産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別、職業、年齡歧視等內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第十條 教材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由所在單位公示。編寫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沒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學術功底紮實,學術水準高,學風嚴謹,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高等教育教學實際,了解人才培養規律。了解教材編寫工作,文字表達能力強。有豐富的教學、科研經驗,新興學科、緊缺專業可適當放寬要求。
(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
(四)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從事教材編寫修訂工作。
第十一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主持編寫工作並負責統稿,對教材總體品質負責,參編人員對所編寫內容負責。專家學者個人編寫的教材,由編寫者對教材品質負全責。主編須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政治敏銳性強,能夠辨別並抵制各種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自覺運用中國特色話語體系。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學科有深入研究和較高造詣,或是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在相關教材或學科教學方面取得有影響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編寫工作,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
第十二條 各高校教材須及時修訂,根據黨的理論創新成果、科學技術最新突破、學術研究最新進展等,充實新的內容。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訂制度,原則上按學制周期修訂。及時淘汰內容陳舊、缺乏特色或難以修訂的教材。
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加強教材編寫隊伍建設,注重培養優秀編寫人才;支援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學術水準高且教學經驗豐富的學科帶頭人、教學名師、優秀教師參加教材編寫工作。加強與出版機構的協作,參與優秀教材選題遴選。
市屬“雙一流”建設高校與高水準大學應發揮學科優勢,積極組織編寫教材,努力提升我國教材的原創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援優秀教材走出去,擴大我國學術的國際影響力。
第五章 教材審核
第十四條 高校教材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堅持凡編必審。各高校負責審核本校組織編寫的教材。專家學者個人編寫的教材由出版機構或所在單位組織專家審核。
第十五條 教材審核應對照本辦法第三、九條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審核,嚴把政治關、學術關,促進教材品質提升。政治把關要重點審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學術把關要重點審核教材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和適用性。
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教材編寫人員政治立場、價值觀和品德作風有問題的,必須更換。
第十六條 教材審核人員應包括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專家和一線教師等。高校組織教材審核時,應有一定比例的校外專家參加。
審核人員須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要求,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準、較強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客觀公正,作風嚴謹,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充分發揮高校學科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學會、行業組織專家的作用。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七條 教材審核採用個人審讀與會議審核相結合的方式,經過集體充分討論,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得出審核結論。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
除統編教材外,本市高校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具體審核程式由負責組織審核的機構制定。自然科學類教材可適當簡化審核流程。
第六章 教材選用
第十八條 各高校是教材選用工作主體,學校教材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教材選用工作,制定教材選用管理辦法,明確各類教材選用標準和程式。
高校成立教材選用機構,具體承擔教材選用工作,馬克思主義理論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專家須佔有一定的比例。充分發揮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院(係)在教材選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條 教材選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選必審。選用教材必須經過審核。
(二)品質第一。優先選用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精品教材及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優秀教材。
(三)適宜教學。符合本校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要求,符合教學規律和認知規律,便於課堂教學,有利於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四)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肅選用紀律和程式,嚴禁違規操作。
政治立場和價值導向有問題的,內容陳舊、低水準重復、簡單拼湊的教材,不得選用。
第二十條 教材選用堅持集體決策。教材選用機構組織專家通讀備選教材,提出審讀意見。召開審核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選用結果實行公示和備案制度。教材選用結果在本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教材工作領導機構審批並備案。高校黨委重點對哲學社會科學教材的選用進行政治把關。
第七章 支援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援高校教材建設。各高校應加大經費投入,保障教材編寫、審核、選用、研究和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把教材建設作為高校學科專業建設、教學品質、人才培養的重要內容,納入高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評估體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優秀教材編寫激勵保障機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擔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規劃專業核心課程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作為參評“長江學者獎勵計劃”“萬人計劃”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教材編審工作納入所在單位工作量考核,作為職務評聘、評優評先、崗位晉陞的重要指標。落實國家和省級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援。
第八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高校教材工作開展檢查監督,相關工作納入教育督導考評體系。各高校要完善教材品質監控和評價機制,加強對本校教材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須停止使用,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所含連結內容存在問題,産生嚴重後果。
(四)盜版盜印教材。
(五)違規編寫出版國家統編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
(六)用不正當手段嚴重影響教材審核、選用工作。
(七)未按規定程式選用,選用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國家規劃教材標識,或使用可能誤導高校教材選用的相似標識及表述,如標注主體或範圍不明確的“規劃教材”“示範教材”等字樣,或擅自標注“全國”“國家”等字樣。
(九)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市高校應制定相關實施辦法。作為教材使用的講義、教案和教參以及數字教材參照本辦法管理。高校選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管理辦法》執行。高等職業學校教材的管理,按照《北京市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已開始實施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