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1-07-24
  5. [成文日期] 2021-05-28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1〕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5-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4期(總第708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範調整影像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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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1〕17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經認真研究,規範調整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調整本市公立醫療機構影像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下浮幅度不限,同步廢止現行相關項目,具體詳見附件。同時,根據價格管理工作實際,按照統籌研究、分批出臺、動態調整的工作方式,持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

  二、將規範調整的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支付範圍,報銷類別詳見附件。各有關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三、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服務規範等內容,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

  四、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規範醫務人員服務行為,不斷提高服務品質;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嚴格規範自身價格行為,主動做好控費工作,及時解決醫患矛盾。

  五、國家或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禁止臨床使用的醫學診療技術,不適用本市各項價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4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醫療機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特此通知。

  附件:1.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調整表(略)

            2.手術使用可收費醫用耗材調整表(略)

            3.廢止項目及耗材表(略)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  

  (注:附件請登錄市醫療保障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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