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5-29
  5. [成文日期] 2021-05-21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1〕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5-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4期(總第708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執行第一、二、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京津冀藥品聯合帶量採購等中選結果有關事項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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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1〕16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有關生産經營企業:

  為制度化常態化做好本市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等要求,適當調整本市不同集採批次採購周期,將第一、二、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京津冀藥品聯合帶量採購(以下統稱“本次集採”)執行時間並期統一,於2021年5月29日0時起全面執行本次集採中選結果及配套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應採盡採”要求,明確覆蓋範圍

  (一)本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均應參加本次集採,優先採購和使用中選藥品,按要求簽訂採購協議,完成約定採購量。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參加。

  (二)屬於第一批和第二批國家集採新中選及續簽、第四批國家集採及京津冀集採的中選藥品(具體藥品登錄採購平台下載),統一挂網,統一調價,簽訂協議,帶量採購。其他屬於集採範圍內價格適宜挂網品種按有關要求採購銷售。

  二、建立完善常態化機制,紮實做好集採各項工作

  醫療機構應按照以往本市各部門相關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本單位常態化制度化工作機制,紮實做好完善制度、培訓教育、藥品遴選、調價簽約、資訊維護、倒票換庫、備貨驗收、窗口解釋、不良反應監測報告等集採各項工作,做到“要求不放鬆、標準不降低”。

  在此基礎上,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增強採購結算主體責任,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後次月底;應進一步優化用藥結構,根據臨床需求,科學配備藥品,避免“一刀切”式替換藥品,實現平穩落地;應進一步完善藥品供應保障監測機制,遇中選藥品供應不足,嚴重影響臨床使用等緊急情況,可先行採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替代藥品並做好登記,防止發生因藥品供應不足而引發社會輿情。

  三、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建設,做好藥品供應配送

  (一)中選企業作為中選藥品供應配送第一責任人,應做好市場風險預判和防範,按照採購合同組織藥品生産,按要求報告産能、庫存和供應等情況,自行配送或委託具備藥品配送相應資質和完備的藥品流通追溯體系、有能力覆蓋協議供應地區、及時響應醫療機構採購訂單並配送到位的配送企業,確保在採購周期內及時滿足醫療機構的中選藥品採購需求。對於中選企業應供應配送的中選藥品數量,不限於各家醫療機構協議約定採購數量,不限於承擔約定任務的醫療機構範圍,進一步提高中選藥品本市可及性。

  (二)按照國家醫保局和本市有關工作要求,加強對中選藥品供應配送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企業參與後續輪次帶量採購及續約工作的重要參考指標。如無法正常履行中選藥品供應配送協議數量,採購機構將視情節,採取約談、平臺提示、核減本市任務量、暫停本市挂網資格,以及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落實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京醫保發〔2020〕39號)納入失信記錄等措施予以處理,同步上報國家醫保局和國家藥品聯合採購辦公室。

  四、持續推進醫保支付與採購協同,減輕患者費用負擔

  (一)對於協議期內國家組織集中採購中的醫保報銷目錄內的藥品,執行以下支付標準:

  1.本市中選藥品以本市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報銷比例不變。

  2.同一通用名下屬於國家集中採購藥品,其他地區中選企業藥品在本市銷售時,按其中選價格銷售,報銷比例不變。未按其中選價格銷售,實際價格高於本市中選價格的藥品,個人先行負擔比例增加10%(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實際價格低於本市中選價格的藥品,以實際價格為支付標準,報銷比例不變。

  3.同一通用名下藥品,不屬於國家集中採購的中選企業,在本市合規採購並銷售,藥品價格高於本市中選價格的,個人先行負擔比例增加10%(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藥品價格低於本市中選價格的,以實際價格為支付標準,報銷比例不變。

  4.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原則上支付標準不得高於本市中選藥品價格。

  5.同一通用名下國家談判續約期內藥品,按國家談判政策執行,續約期結束後按上述政策執行。

  (二)對於協議期滿後由本市組織續約採購的國家組織集中採購藥品,屬於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目錄內的藥品,執行以下支付標準:

  1.本市中選藥品報銷比例不變。

  2.同一通用名下其他藥品高於本市中選藥品最低價的藥品,個人先行負擔比例增加10%(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低於本市中選藥品最低價的藥品,以實際價格為支付標準,報銷比例不變。

  3.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原則上支付標準不得高於本市中選藥品最低價。

  五、完善醫保激勵機制,建立健全監督評價制度

  (一)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關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餘留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2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結餘留用等激勵機制,綜合多部門聯合考核評價結果,將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優化用藥結構節省的醫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和薪酬機制,促進臨床醫師和藥學人員合理用藥,鼓勵優先使用中選藥品。

  (二)開展多部門聯合考核評價,將醫療機構按時完成中選藥品約定採購量、中選藥品配備使用情況、按時回款率、非中選藥品金額佔比、藥品費用增長率、療效近似非集採藥品費用增長情況、線上線下採購情況、患者投訴情況及輿情事件情況等納入監督考核範圍,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醫保基金結餘留用比例和醫保總額指標制定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市區兩級醫保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屬地管理職責,各區醫保部門應將集採政策貫徹到位,同時加強對集採藥品執行情況的監測與監督,指導轄區醫療機構嚴格執行藥品集採規定,合理控制藥品費用,確保國家和本市集採、價格等改革政策落到實處。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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