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發〔2020〕107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人民防空建設規劃(2018年-2035年)》,進一步明確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要求,結合審批工作實際,市人防辦對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規則(試行)》(京民防發〔2016〕8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規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則》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印發〈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規則(試行)〉的通知》(京民防發〔2016〕8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規則
(試行)
一、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新建建設項目配建的人防工程面積指標,按本《規則》要求設置各類人防工程戰時功能(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二、建設項目已編制人防規劃並獲批准的,戰時功能設置按規劃執行。
三、涉及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項目,戰時功能應按有關要求設置。
四、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各類人防工程戰時功能按本《規則》中B類用地性質設置。
五、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GB50038-2005)防護單元建築面積設置要求,結合實際工程結構佈局和地面建築功能,遇有下列情況,各類人防工程戰時功能可遵循本《規則》明確的設置原則,統籌調劑,且面積指標應統籌調劑至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及人員掩蔽工程中。
1.防空專業隊工程不足一個防護單元建築面積且小於800平方米的;
2.醫療救護工程不足一個防護單元建築面積且小於1200平方米的;
3.居住用地需設置的防空專業隊工程面積指標大於5000平方米時,專業隊工程中應設置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及專業隊裝備掩蔽部,專業隊裝備掩蔽部至少設置一處。
六、各類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在滿足本《規則》要求的基礎上,根據《北京人民防空建設規劃》(2018年-2035年)的相關要求,可適當提高設置標準。
七、本《規則》由市人防辦負責解釋。
八、本《規則》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印發〈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規則(試行)〉的通知》(京民防發〔2016〕83號)同時廢止。
附件: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