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發〔2020〕106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人民防空建設規劃(2018年-2035年)》,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進一步改進人防行政審批工作,明確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建設標準,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市人防辦對現行的部分人防工程配建標準和要求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則》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民防局關於修訂〈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試行)〉並繼續試行的通知》(京民防發〔2016〕4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
(試行)
一、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新建建設項目,人防工程配建標準按本《規則》計算(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二、本《規則》中利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生態景觀綠地、園林生産綠地、城市道路用地、社會停車場用地、其他城市交通設施用地開發地下空間的建設項目(包括單獨開發地下空間和以開發地下空間為主一併開發地面建築的建設項目),其人防工程配建標準按照不小於地下總建築面積的30%建設。
三、建設項目已編制人防規劃並獲批准,配建標準按規劃執行。
四、涉及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項目,配建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規則》實施之日前,建設單位已經辦理人防工程建設審核審批手續的項目(包括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條件意見書、人防工程建設方案諮詢意見書、人防工程設計審核批准意見書、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意見書及“一會三函”建設項目人防工程建設審查意見的函),人防工程配建標準按已經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計算。
六、本《規則》實施之日前,建設單位已申報並受理,但未辦理完成人防工程建設審核審批手續的,人防工程配建標準按原試行規則計算。
七、建設單位申請對人防工程設計審核批准意見書、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意見書進行調整,如項目調整部分重新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規劃意見書》《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復函》或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通過多規合一平臺推送調整後的方案等),人防工程配建標準按本《規則》計算。如未重新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意見的,人防工程配建標準按已經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計算。
八、本《規則》由市人防辦負責解釋。
九、本《規則》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民防局關於修訂〈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試行)〉並繼續試行的通知》(京民防發〔2016〕47號)同時廢止。
附件: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