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7-17
  6. [發文字號] 京審改辦發〔2020〕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取消北京地區銀行要求北京市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具證明目錄》《北京市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可向銀行開具證明目錄》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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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審改辦發〔2020〕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市屬相關事業單位,北京地區各銀行: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取消北京地區銀行要求北京市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具證明目錄》《北京市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可向銀行開具證明目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銀行要在30個工作日內將取消和保留證明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相關部門要在門戶網站公開本通知,加強宣傳、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調查和處理客戶投訴。

  二、對取消的證明事項,各銀行可參考證明取消後的替代方式,從本行實際出發,本着便民利企、強化服務的原則,廣泛採取資訊共用、告知承諾、電子證照核查、生物特徵識別、客戶提交現有證件憑證等有效措施,及時研究調整工作操作手冊和客戶辦事指南,完善工作流程,改進工作手段,確保銀行資金安全。

  三、對能夠開具的證明事項,本市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要認真調查核實並開具,切實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對未列入可開具目錄的證明事項,除法律法規修訂新設之外,本地區各銀行一律不得要求客戶到本市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具證明。同時,本市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也不得在企業群眾辦理銀行相關業務時設置前置性證明。

  四、本通知中的證明是指本市企業或群眾在北京地區銀行辦理業務時,需要由北京市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具並蓋章確定某種屬性的臨時性書面材料,不包含上述單位作為工作單位為本單位人員開具的收入證明、工作證明等情況,不包含上述單位出具的如通知書、決定書等前置性文件和由專業機構出具的如醫院診斷書等專業文書類材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代章)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取消北京地區銀行要求北京市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具證明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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