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1-30
  6. [發文字號] 京財經一〔2015〕23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2-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精尖産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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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經一〔2015〕232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構建我市高精尖經濟結構,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推進高精尖産業發展,規範北京高精尖産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們制定了《北京高精尖産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北京高精尖産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本市高精尖經濟結構,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推進高精尖産業發展,規範北京高精尖産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中國製造2025》(國發〔2015〕28號)、《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北京市財政局政府股權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企〔2014〕204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宗旨。旨在創新財政資金支援方式,採取市場化手段,優化本市高精尖産業資源配置,着力提高前沿、關鍵、核心技術領域以及高端製造環節,吸收引進境內外先進技術,加快人才、技術、資本等創新要素集聚,引導社會資本及專業機構投資於高精尖産業,推動資本與産業融合發展。

  第三條 基金目標。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導性、開放性、市場化”原則設立,專項用於支援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高精尖産業發展,優化投融資市場環境。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面向資本市場開展合作,協同高精尖産業發展相關配套政策,支撐構建高精尖産業發展體系。

  第四條 資金來源。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本市支援産業發展的各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基金收益、社會捐贈和社會資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五條 基金結構。基金由母子基金構成,即“1+N”模式。母基金由市級財政出資設立,以參股或合夥方式與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子基金。根據高精尖産業發展特點,選擇股權投資、並購投資、債權投資等基金類型,適時調整子基金及其投資方向和規模。子基金相關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股權投資基金。擇優選擇社會投資管理機構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高精尖産業中處於成長期並具有産業基礎的企業,促進企業快速發展、做優做強。

  並購投資基金。擇優選擇社會投資管理機構共同設立並購投資基金,以轉移被並購企業股權為特徵,優化行業資源配置,推進符合高精尖産業的企業並購整合。

  債權基金。擇優選擇社會投融資機構共同設立債權基金,為高精尖産業企業提供債權融資支援。

  第七條 基金存續期。母基金存續期原則上為12年,其中籌資期為3至4年,退出期為2年。子基金存續期另行約定。

  第八條 基金閒置資金可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保證本金安全的投資,不得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期貨、外匯、房地産以及本市産業政策禁止或限制類行業。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條 建立“北京高精尖産業發展基金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聯席會議負責基金的決策、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定基金使用的原則、方向和類型;

  (二)審議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實施方案;

  (三)審議批准母基金名義出資人、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子基金合作機構以及子基金設立和退出方案;

  (四)負責基金的日常監管和工作協調,審議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五)評價考核基金使用的績效情況;

  (六)審議批准基金收益處置方案;

  (七)審議批准基金續期、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十條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作為母基金出資人,承擔母基金資金籌集和履行出資的職責。市財政局和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程式確定母基金名義出資人(以下簡稱“名義出資人”),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行使權利義務;

  (二)指導、監督和評價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母基金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三)與母基金託管銀行簽署資金託管協議,與入圍子基金託管銀行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對基金賬戶進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

  (四)建立基金專家庫,為基金運營管理和聯席會議決策等方面提供諮詢建議;

  (五)負責擬定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基金績效評價工作;

  (六)組織開展基金政策研究、投融資模式創新以及宣傳推廣等工作;

  (七)聯席會議議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通過指定或公開徵集等方式並由聯席會議審議確定,承擔母基金日常管理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母基金議事規則等制度制定,對母基金進行日常管理,負責基金推介和管理模式創新等工作;

  (二)負責子基金合作機構的公開徵集、初審、評審、盡職調查和商務談判等工作,落實聯席會議審議批准的子基金實施方案;

  (三)動態管理和監督考核子基金投資進展情況,統計、分析、匯總和評價各子基金實施情況,出具基金定期及動態情況報告;

  (四)負責向聯席會議、名義出資人報告子基金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對子基金産生重大影響的資訊。涉及以下情形的,須報聯席會議審議:

  1、子基金提前終止;

  2、子基金合併或調整運作方式;

  3、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出資人調整;

  4、子基金合同協議重大修改;

  5、受託行使表決權的重大事項。

  (五)負責提出子基金退出方案,經聯席會議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基金退出工作;

  (六)聯席會議、名義出資人議定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統籌考慮基金管理任務、類型、規模、業績等情況,按不超過母基金投資規模1%安排基金管理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從市級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子基金合作機構的選擇程式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可採取指定或公開徵集等方式確定子基金合作機構,公開徵集的評審程式如下:

  (一)公開徵集。受名義出資人委託,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子基金合作機構。

  (二)機構申報。申報機構向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子基金合作方案。

  (三)評審盡調。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子基金合作方案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由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組織對評審通過的申報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四)決策公示。根據評審意見和盡職調查報告,經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對擬合作機構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發現問題並已核實的申報機構,母基金不予合作。

  (五)基金設立。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與經聯席會議審議批准的合作機構開展商務談判,並具體組織子基金的設立工作。

第五章 基金收益和退出

  第十四條 母基金取得的出資收益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彌補母基金損失;

  (二)擴大母基金規模。

  第十五條 母基金距退出期不足兩年時不再迴圈投入。母基金到期清算後,本金及投資收益上繳市級國庫,納入市級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母基金出資形成的股權或合夥份額退出時,經聯席會議批准,按照協議約定,可通過轉讓、回購及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應體現市場化原則,退出回收的資金納入母基金專戶管理。

第六章 基金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基金主管部門、名義出資人、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以及子基金合作機構,應加強對基金運營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建立基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規範運作,控制風險,確保基金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聯席會議審議確定並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子基金合作機構及其投資的項目定期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子基金合作機構及子基金投資企業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合同協議約定使用、管理基金資金。對違規使用基金資金的行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可撤銷其母基金受託管理資格、更換子基金合作機構、終止子基金合作。對造成基金資産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基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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