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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1-01
  5. [成文日期] 2020-10-09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20〕8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0-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期(總第686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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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20〕86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機關各處、各直屬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防發〔2019〕72號)同日廢止。

  本實施辦法於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0月9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於建立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加快推進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7〕15號)、《關於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防〔2018〕117號)、《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等相關要求,加快推進本市人民防空行業(以下簡稱人防行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結合本市人防行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國家和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相關部署要求,按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部門主導、共同治理,依法依規、保護權益”的原則,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載體,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為手段,建立信用聯動獎懲機制,努力營造誠信環境,加快推進北京人防行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二、適用範圍

  建立人防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是指人防行業主管部門運用行政、經濟、道德等多種手段,依法對市場責任主體信用行為進行監管的活動,通過建立“紅黑名單”措施,對守信企業單位和個人給予激勵,對失信企業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是加強人防行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人防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包括本市從事人防工程建設、施工、平時利用、人防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設備生産安裝、防護設備品質檢測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以及其他為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宣傳教育等提供服務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人防行業市場責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自覺履行行業誠信義務,共同營造本市良好的人防行業市場誠信環境。

  三、管理職責

  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防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工作。建立由法規處牽頭,行政審批處、工程處、市人防工程監督站分工負責,指揮處、通信處、計劃財務處(審計處)、宣傳教育處等單位協助的人防行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管理機制。

  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人防行業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和“紅黑名單”資訊的採集、查證、認定,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並定期將“紅黑名單”匯總報送至市人防辦主管部門。

  四、認定標準

  (一)“紅名單”的認定標準:

  對從事人民防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設備生産安裝、防護設備品質檢測的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建立“紅名單”。主要標準:

  1.獲得國家、市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或獎勵。

  2.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推薦的誠信會員企業。

  3.新聞媒體挖掘的市場誠信主體。

  4.連續三年沒有發生不良行為的企業。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良好資訊。

  (二)不良行為的認定標準:

  1.一般認定標準:

  (1)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對於通過申請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審批決定的市場責任主體,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3個月後對其履諾情況開展抽查檢查中,未履行承諾的、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嚴重違諾和作出虛假承諾的行為。

  (2)市、區人防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政機關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

  (3)發生安全生産、火災、産品品質、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行政機關處理。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2.特殊認定標準:

  對從事人防工程建設、施工、平時利用、人防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設備生産安裝、防護設備品質檢測等活動中,違反人防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行為,由市、區人防主管部門依據特殊標準認定並予以記錄,相關標准詳見附件1-9.

  (三)“黑名單”責任主體認定標準:

  1.對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個月內發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2.在人防主管部門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檢查中,因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3.12個月內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

  4.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人防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受到行政處罰的。

  5.從業人員對所在單位列入“黑名單”負有重大責任依法受到處理的。

  6.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和損害人防設施戰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被法院判處刑罰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造成嚴重後果,被法院判決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管理程式

  (一)查證

  市、區人防主管部門通過執法檢查、品質監督、事故調查、群眾舉報和行業協會反映等途徑,對有疑似不良行為市場責任主體的具體違法違規事實和失信行為進行資訊採集和查證。

  (二)告知

  查證部門應書面告知責任主體擬列入不良行為或“黑名單”記錄的事實、認定依據,告之其申辯的權利。對於因行政處罰擬列入不良行為或“黑名單”的市場責任主體,相關告知內容納入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對於符合四(二)1(1)相關標準擬列入不良行為主體的,告知書與整改通知書一併送達。市場責任主體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辯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辯權利;市場責任主體為其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查證部門應當採納。

  (三)認定

  市級查證部門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的不良行為或“紅黑名單”資訊報送法規處審核,經審核並報主管領導同意後,列專題會討論,集體決定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和“紅黑名單”的認定,因行政處罰涉嫌列入不良行為或“黑名單”的資訊除外。

  對於因受到行政處罰而涉嫌列入不良行為或“黑名單”的市場責任主體,市級查證部門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日將相關資訊報送法規處審核,法規處於4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條第一款程式組織完成認定。

  區級查證部門可參照市級部門程式或自行制定程式作出認定,作出的“紅黑名單”認定資訊需定期報送至市級人防主管部門。

  (四)公佈

  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於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在市人防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區政府門戶網站公佈,因行政處罰列入不良行為和“黑名單”的市場責任主體公佈期限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7個工作日內,並同步推送至本級企業信用資訊網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期限為3-36個月,自公佈之日起計算。

  根據第四條(二)1(1)規定,對於未履行承諾的責令限期整改後達到要求的輕微違諾失信行為,將失信資訊記錄錄入北京市人防系統信用資訊檔案並同步推送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不予公示;對於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公示期為1-6個月;嚴重違諾和作出虛假承諾的嚴重違諾失信行為,公示期為6個月-1年。

  對於因受到行政處罰列入不良行為的公示期限,根據《北京市民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京民防發〔2017〕85號)和《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確定。

  “紅黑名單”的公示期限為1-3年,自公佈之日起計算。

  法律法規對於公示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備案

  對從事人防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專用設備生産安裝、防護設備品質檢測的責任主體,確定被列入本市“黑名單”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六)動態管理

  不良行為記錄與“紅黑名單”資訊實行動態管理。“紅黑名單”與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期滿後不再公示。

  公示期內,列入“紅名單”的市場主體如出現不良行為,由公佈部門將其從“紅名單”中移出;因行政處罰列入“不良行為”或“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經市場主體申請,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可以視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3至12個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公示期順延至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整改達到要求;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每出現1次不良行為,公示期限延長6個月。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或“黑名單”責任主體,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健全的市場主體信用修複製度,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的信用修復舉措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經市場主體申請,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

  市場主體發現其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明確的異議處理機制進行核查,並做出處理。

  六、獎懲措施

  (一)強化誠信行為激勵

  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1.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過程中,簡化程式、優先辦理。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按照“容缺受理”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可先行受理。

  2.在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和比例。

  3.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1.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強化監督管理:

  (1)在行政許可、市場准入、執法檢查、品質監督、表彰評優認定等工作中視情實行差別化管理。

  (2)已公佈的不良行為記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及時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2.對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在公佈期內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強化監督管理:

  (1)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重點予以核查。

  (2)加大對日常從業行為的雙隨機檢查頻次和抽檢比例。

  (3)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支援。

  (4)限制參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招投標等活動。

  (5)列為資質管理重點核查對象,對其資質申請、升級和增項依法予以限制。

  (6)對於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範圍內從重處罰。

  (7)限制參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七、要求

  (一)依法落實主體責任。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管職能,依法加強監督檢查,切實做好資訊查證、認定、公佈、監管等工作。各級機關黨委(紀委)對本級機關實施不良行為和“紅黑名單”全流程實施監督,確保公平公正、措施落地落實。

  (二)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要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和“紅黑名單”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實現上下聯動、橫向互動,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形成推進工作的強大合力。

  (三)利用媒體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資訊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誠實守信典型,及時曝光嚴重失信行為,總結推廣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做法和經驗,不斷增強品質安全意識和誠信守法觀念,促進人民防空事業健康發展。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個人)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3.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個人)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4.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單位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5.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人員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6.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單位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7.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人員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9.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0.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品質檢測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個人)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品質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後,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規定時限內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


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品質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防化設備或其他人防專用設備的;

  三、在人防專業施工中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的;

  四、不執行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要求造成工程品質不符合人防專業規範要求的;

  五、不按照人防工程設計文件要求施工的;

  六、使用未完成物資進場驗收的人防防護設備、防化設備或其他人防專用設備的;

  七、專業技術人員簽署虛假、錯誤的人防施工方案和技術交底文件的。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個人)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改造、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的;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的;

  四、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專用配套工程拒不補建或不補償的;

  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七、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未經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的;

  八、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擅自進行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作業的;

  九、安全使用責任人沒有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築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的;

  十、安全使用責任人沒有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的;

  十一、安全使用責任人提供給他人使用,沒有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使用義務,並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的;

  十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安全規範的;

  十三、安全使用責任人沒有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

  十四、對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的;

  十五、人防工程內發生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不及時上報的;

  十六、將人防工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十七、裝飾、裝修材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或者裝飾裝修等施工期間投入使用的;

  十八、在人防工程記憶體放液化石油氣鋼瓶或者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於60度的液體燃料的;

  十九、在人防工程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生産經營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十、使用人不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産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或超負荷用電的;

  二十一、人防工程內所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

  二十二、安全使用責任人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

  二十三、安全使用責任人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人防工程用於居住的;

  二十四、不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或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不合格仍然投入使用的;

  二十五、利用人防工程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及其他生産經營活動,沒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的;

  二十六、利用人防工程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及其他生産經營活動,沒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並保證有效使用的;

  二十七、利用人防工程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及其他生産經營活動,不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的;

  二十八、利用人防工程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及其他生産經營活動,沒有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機械防煙和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二十九、有關單位工程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和防護能力的;

  三十、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十一、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十二、使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與停車泊位實際使用人簽訂合同時限超過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簽訂的合同時限的。


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單位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二、以欺騙、賄賂、隱瞞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

  五、具有甲級資質單位在開展業務前未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的;

  六、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七、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圖簽和出圖專用章;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塗改、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設計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九、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十、將承攬的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十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十二、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十三、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的生産廠、供應商的;

  十四、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産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

  十五、其他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行為。


附件5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人員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

  三、變更從業單位,未辦理變更從業登記手續的;

  四、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從業資格證書的;

  五、洩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的;

  六、超出從業能力資格證書所規定的從業範圍的;

  七、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設計單位受聘或者從業的;

  八、以個人名義承接、從事設計業務、活動的;

  九、設計文件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

  十、設計文件中未註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對防範生産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的;

  十一、設計文件中對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産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

  十二、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造成品質事故的;

  十三、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等生産廠、供應商的;

  十四、因設計原因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十五、在設計文件上代審、代簽或採用非法電子簽名的;

  十六、其他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附件6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單位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二、以欺騙、賄賂、隱瞞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承攬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證書的;

  五、塗改、偽造、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六、具有甲級資質單位在開展業務前未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的;

  七、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八、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九、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十、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十一、與參建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品質的;

  十二、工程建設中使用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和其他材料設備,監理單位未履行監理職責及時發現和制止的;

  十三、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和其他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

  十四、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十五、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十六、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的;

  十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檢查或在檢查中不合格,經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十八、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工作人員不具備人民防空工程監理業務能力的或簽訂合同時派駐但實際未到位的;

  十九、其他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行為。


附件7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人員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變更聘用單位,未辦理變更登記確認手續的;

  五、洩露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的;

  六、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或超出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弄虛作假提供從業活動成果的;

  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九、工程建設中使用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和其他材料設備,未履行監理職責及時發現和制止的;

  十、其他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行為。


附件8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下列行為,認定為不良行為: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三)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

  (五)施工圖經審查認定合格後,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造成品質標準降低或導致安全事故的;

  (六)洩露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的;

  (七)對資料不齊全的項目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合格書的;

  (八)其他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

  二、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的不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記錄相應的個人不良行為。


附件9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單位下列行為,認定為不良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報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資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資質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圖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圖紙生産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

  (三)在接受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産品品質檢測機構、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機構的檢測(驗)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惡意使用不合格關鍵原材料或生産安裝的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出現嚴重品質問題的;

  (五)允許其他企業挂靠生産或套牌銷售的;

  (六)生産、銷售、安裝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的;

  (七)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造成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市場壟斷或惡性競爭的;

  (八)未按合同約定維護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的;

  (九)其他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行為。

  二、對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單位的不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記錄相應的個人不良行為。


附件10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品質檢測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品質檢測單位下列行為,認定為不良行為:

  一、超出批准範圍開展檢測(驗)業務的;

  二、將檢測(驗)業務委託他人或其他機構檢測(驗)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申報檢測(驗)資質的;

  四、出借、套用或轉讓檢測(驗)資質的;

  五、檢測(驗)報告弄虛作假的;

  六、對防護設備檢測標準、圖紙和工程有關技術資料疏於管理,造成檢測(驗)數據無法追溯的;

  七、洩露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的;

  八、在檢測(驗)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責任事故的;

  九、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十、其他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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