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05-08-10
  5. [成文日期] 2005-08-24
  6. [發文字號] 京財經一〔2005〕13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5-08-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制發出租小轎車臨時燃油應急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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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經一〔2005〕1359號

北京市運輸管理局:

  為應對燃油上漲對出租汽車行業的影響,在出租小轎車組價調整措施出臺前,決定採取臨時燃油應急補貼的辦法。為管好用好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意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一、範圍及標準

  (一)凡本市出租汽車企業和個體出租汽車戶按實際投入運營的出租小轎車數量,可申領臨時燃油應急補貼。

  (二)財政專項補助標準:1.2元/公里車型,每車每月補貼120元;1.6元/公里車型和2.0元/公里的車型,每車每月補貼150元。

  二、發放原則

  臨時燃油應急補貼資金採取政府、企業共同分擔、先墊後補的原則。暫由各出租汽車企業和個體出租汽車戶分別對本企業駕駛員和所雇駕駛員全額給予臨時燃油應急補貼後,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後按實際發放額,市財政按財政專項補助標準,給予臨時燃油應急補助。

  三、補貼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式

  (一)市運輸局根據營運出租小轎車數量提出臨時燃油應急補貼資金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下達預算後,將補貼資金撥付市運輸局基本戶,專款專用。“臨時燃油應急補貼”政策終止後,市財政局對預算執行進行清算,並按清算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二)出租汽車企業和個體出租汽車戶以每月月底持有營運證件的計程車數量核定為本月營運車數,填寫《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臨時燃油應急補貼審批表》,同時將上月發放明細,按屬地管理原則,於次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分別報市運輸局市區管理處和區縣交通局(個體出租汽車戶將營運數報轄區個體管理站,由個體管理站報轄區運管部門)。

  (三)市區管理處和各區縣交通局將審核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臨時燃油應急補貼審批表》,匯總後,於每月10日前報市運輸局。市運輸局將審核後的臨時燃油應急補貼及時撥付各出租汽車企業和個體出租管理站。

  四、監督管理

  (一)市區管理處和各區縣交通局負責補貼資金髮放的監督管理,認真審查《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臨時燃油應急補貼審批表》和《臨時燃油應急補貼發放明細》,確保臨時燃油應急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駕駛員手中,並做好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二)市運輸局認真審核各運管部門上報的相關申報材料,及時撥付資金,每月將匯總情況報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備案。

  (三)各出租汽車企業和個體出租汽車戶要做到如實申報、按時發放、專款專用。

  (四)市財政局、市交通委負責臨時燃油應急補貼資金髮放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五、本辦法自2005年8月10日起實施,在我市出租小轎車組價調整後,本項“臨時燃油應急補貼”即行取消。

  六、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交通委按各自職責分別解釋。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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