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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3-03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0〕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3-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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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20〕55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依法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對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開復工工程造價和工期的影響,維護髮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品質和安全,保證本市建築市場的平穩有序,我委制定了《關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關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

  為依法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對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開復工工程造價和工期的影響,維護髮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品質和安全,保證本市建築市場的平穩有序,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開復工包括開工和復工,其中:開工適用於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前已開標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復工適用於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前已經開工或者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的工程。

  本指導意見所稱疫情防控影響和疫情影響期間均自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起算。

  二、自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施工現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0〕13號)第一條規定之日,工程開復工時間受疫情防控影響的實際停工期間為工期順延期間。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有關不可抗力事件的約定,確定停工期間損失費用及其相應承擔方式;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節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

  三、政府投資和其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在疫情影響期間開復工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一)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施工現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0〕13號)第一條規定之日後,受疫情防控影響的停工期間,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友好協商確定工期順延期間;可順延工期的停工期間發生的承包人損失,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分擔,協商不成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節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

  (二)國家和本市有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施工降效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合理的順延工期或順延工期的原則。

  (三)下列費用計取稅金後列入工程造價,據實調整合同價款:

  1.疫情防控措施費用。受疫情防控影響期間,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疫情防控規定增加的防疫物資、現場封閉隔離防護措施、隔離勞務人員工資、通勤車輛和其他相關投入等發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情況辦理同期記錄並簽證,作為結算依據。

  2.人工費。受疫情影響增加的勞務工人工資,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建築工人實名登記結果、市場人工工資和疫情影響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確定。發承包雙方應當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同期記錄並簽證,作為結算價差的依據。

  3.材料和機械價格。受疫情影響造成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等價格異常波動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市場價格確定相應的價差,發承包雙方應當及時進行認價、辦理同期記錄並簽證,作為結算價差的依據。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導致工人和機械設備施工降效增加的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的人工和機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現行預算定額人工和機械消耗量標準的5%調增,價格由發承包雙方根據相關簽證確定。

  5.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疫情防控增加現場管理人員投入、因順延工期發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等,由發承包雙方辦理同期記錄並簽證,據實核算。

  (四)根據本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調增的價款列入其實際發生當期的工程進度款,及時足額支付給承包人。

  四、政府投資和其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前未停工且疫情影響期間持續施工的,發承包雙方應參照本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五、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應符合本市相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應明確趕工費用,並簽訂補充協議。

  六、本指導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參照執行。

  七、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積極主動作為,加強對發承包雙方工程價款調整工作的指導。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産要素市場價格和施工消耗量變化情況的監測,及時向市場主體提供工程造價資訊服務。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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