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20〕13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行政審批局、城市運作局: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液化石油氣發展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完善了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經營許可條件和辦理許可提交材料目錄(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要按照完善後的液化氣經營許可條件,及時為轄區內的充裝站和供應站核發、換發液化氣經營許可證。
二、在核發、換發充裝站的液化氣經營許可證時,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確認充裝站是否滿足《專項規劃》對儲罐規模、自有産權氣瓶數量的要求,是否屬於區政府確定保留的充裝站。具體規劃要求如下:
(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手續,土地規劃用途一般為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土地來源方式應為劃撥、出讓等。
(二)單個充裝站儲罐總容積不低於400立方米、自有産權氣瓶數量不少於1萬隻。
(三)充裝站與相鄰地塊防火間距應符合相關要求。
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不得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充裝站核發、換發充裝站經營許可證;相關充裝站符合完善後的供應站經營許可條件的,可以核發、換發供應站經營許可證。
三、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在核發、換發充裝站經營許可證時,應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審查是否取得城鄉規劃、土地手續:
(一)2020年4月1日後新建的充裝站應承諾已完成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二)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運的充裝站應能夠承諾已取得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對於還能夠承諾符合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認可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3-5年,不能承諾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2022年1月1日。
(三)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運的充裝站在2022年1月1日後仍不能承諾符合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認可的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得再核發經營許可證。
四、按照《專項規劃》要求,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一家特許經營氣源供應商負責全市液化氣氣源的採購、儲存、調配,相關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在特許經營氣源供應商確定前,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暫不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特許經營氣源供應商簽訂的氣源供應合同,可要求提交與上游供氣企業簽訂的氣源供應合同,待特許經營供應商確定後再督促申請人補充簽訂並提交。
五、由於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頒佈新版的《特種設備生産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中,將燃氣經營許可證作為充裝許可的前置,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在核發、換發充裝站經營許可證時,印證上載明“未取得液化氣充裝許可證前,不得從事液化氣充裝活動”。
六、在核發、換發經營許可證後,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將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充裝站、供應站名單抄送同級消防救援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站點所在街道、鄉鎮,共同做好日常監督檢查。
七、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許可後的監督檢查,對申請人承諾的各事項進行核查。發現站點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在15日內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視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依法撤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並抄告同級消防救援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站點所在街道、鄉鎮。
八、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要按照《專項規劃》的精神,編制本區液化氣發展建設專項規劃,明確區內液化氣站點佈局、建設用地等內容,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城市管理委備案,作為核發、換發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的依據。
九、請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將本通知傳達到各液化氣充裝站、供應站。
本機關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文內容不符的,以本文為準。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液化氣充裝站經營許可條件和提交材料目錄
2.北京市液化氣供應站經營許可條件和提交材料目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北京市液化氣充裝站經營許可條件和提交材料目錄
一、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於區城市管理委的職權範圍。
(二)符合市、區液化氣發展建設專項規劃。
(三)有穩定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氣氣源,並建立氣質檢測制度。
(四)經營場所、液化氣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充裝站與相鄰地塊防火間距應符合相關要求。
(五)從事管理、技術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員,其配置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專業培訓、考核要求,其中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通過液化氣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債和抗風險能力。
(七)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有健全的應急預案,具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能力。
(九)有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並達到安全運作的要求。
(十)從事氣瓶充裝作業的充裝站應當建立氣瓶檔案管理制度和氣瓶充裝品質保證體系,並具有殘液回收處置措施。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書面材料目錄
(一)全市統一格式的《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申請書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與取得本市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的特許經營氣源供應商簽訂的氣源供應合同。留存合同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三)由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做出的安全評價報告(報告中應確認:充裝站與相鄰地塊防火間距符合要求。報告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四)安全管理、氣質檢測、經營管理和用戶服務等方面的制度(含:安全生産責任制,設施設備安全巡檢、檢測制度,液化氣品質檢測制度和檢測報告,崗位操作規程,液化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液化氣安全宣傳制度;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品質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制度;從事氣瓶充裝作業的充裝站還應提交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氣瓶檔案管理制度,氣瓶充裝品質保證制度和殘液回收處置措施)。相關制度需留存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五)申請人已取得相關手續情況的書面承諾説明,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情況,以及運作、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經企業內部認可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情況;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産權或租賃情況;企業工商登記和資本結構情況;2020年4月1日後新建的液化氣充裝站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合格情況;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運的液化氣充裝站已取得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且須從2022年1月1日起説明已符合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認可的國土空間規劃的情況;從事氣瓶充裝作業的充裝站還應説明儲罐容積不低於400立方米、自有産權氣瓶數量不少於1萬隻。書面承諾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附件2
北京市液化氣供應站經營許可條件和提交材料目錄
一、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於區城市管理委的職權範圍。
(二)符合市、區液化氣發展建設專項規劃。
(三)經營場所、液化氣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供應站與相鄰地塊防火間距應符合相關要求。
(四)有穩定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氣氣源,並建立氣瓶檔案管理制度和氣質檢測制度。
(五)從事管理、技術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員,其配置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專業培訓、考核要求,其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通過液化氣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債和抗風險能力。
(七)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有健全的應急預案,具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能力。
(九)有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並達到安全運作的要求。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書面材料目錄
(一)全市統一格式的《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與取得本市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的充裝站簽訂的氣源和氣瓶供應合同。留存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三)由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做出的安全評價報告(報告中應確認:供應站與相鄰地塊防火間距符合要求。報告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四)安全管理、氣質檢測、經營管理和用戶服務等方面的制度(含:安全生産責任制,設施設備及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氣瓶檔案管理制度,液化氣品質檢測制度和檢測報告,崗位操作規程,液化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液化氣安全宣傳制度;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品質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制度)。相關制度需留存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五)申請人已取得相關手續情況的書面承諾説明,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情況,以及運作、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經企業內部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情況;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産權或租賃情況;企業工商登記和資本結構情況;2020年4月1日後新建的液化氣供應站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驗收合格的情況,工程投資額和建築面積符合本市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要求的,還需説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合格情況。書面承諾需加蓋申請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