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內保字〔2020〕218號
內保局,各分局:
為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公安部《關於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公法〔2018〕1248號)、《關於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公法〔2019〕224號),市局對《北京市公安局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工作規範》(京公內保字〔2015〕713號)進行了修訂。一是不再委託各分局代受理金融行政許可相關材料,改為由市局派駐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人員受理。二是取消了“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相關資質證明和安全技術産品生産登記批准書、房屋租賃或者産權合同證明和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證明、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等材料。三是將金融行政許可的審批時限由原10個工作日縮減為9個工作日。
現將該文件印發給你們,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公安局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工作規範》(京公內保字〔2015〕71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8日
北京市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工作規範
許可事項名稱: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許可事項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許可實施主體:
北京市公安局。
許可條件:
一、方案審批條件:
(一)方案設計符合《安全防範工程技術標準》(GB50348-2018)、《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要求》(GA38-2015)、《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安全防範要求》(GA745-2017)、《銀行業務庫安全防範要求》(GA858-2010)、《銀行金庫》(JR/T0003-2000)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設計使用的技防、物防産品通過相關檢測,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驗收條件:
按照工程設計方案建設施工,達到相應安全防護要求。
許可數量:
無限制。
許可收費項目和依據:
不收費。
許可時限:
受理後9個工作日。
許可實施程式:
一、方案審批實施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
申請人(金融機構)應填寫《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後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材料目錄(材料一式一份,A4紙按順序裝訂並將相關文件內容以PDF格式刻錄光碟):
(1)《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2)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任務書;
(3)技防設施安裝平面圖、管線敷設圖、監控室佈置圖、物防設施設計結構圖;
(4)安全産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
(5)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身份證件複印件及其所從事工種的説明;
(6)運鈔車停靠位置和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二)受理
1.受理部門:
北京市公安局內部單位保衛局。
2.受理地點:
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
3.受理標準:
(1)申請事項屬於公安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4.受理程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口頭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確認;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申請事項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填寫《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和《收取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憑證》,及時送達申請人。
(三)審批
1.審查:
公安機關受理後6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參與論證和審查的專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時限:6個工作日內完成。
2.審核:
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標準對專家組意見進行審核,在《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時限:2個工作日內完成。
3.審批:
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批,在《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時限:1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決定和送達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准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書》。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不予批准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準予施工通知書》,並載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對不予批准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程式重新提出申請。
4.批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批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應及時送達。
二、工程驗收實施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或者《金融機構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2.申請材料目錄(材料一式一份,A4紙按順序裝訂並將相關文件內容以PDF格式刻錄光碟):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或者《金融機構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二)受理
1.受理部門:
北京市公安局內部單位保衛局。
2.受理地點:
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
3.受理標準: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4.受理程式:
申請事項屬於取得《准予施工通知書》的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填寫《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和《收取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憑證》,及時送達申請人。
(三)審批
1.審查:
公安機關受理後6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進行驗收,驗收組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或者《金融機構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並簽署意見。
時限:6個工作日內完成。
2.審核:
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標準對專家組意見進行審核,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或者《金融機構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時限:2個工作日內完成。
3.審批:
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批,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或者《金融機構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時限:1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決定和送達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經驗收合格,准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經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驗收不合格通知書》,並載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對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程式重新申請驗收;
4.批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批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應及時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