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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3-03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發〔2020〕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3-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13期(總第649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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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發〔2020〕24號

各區民政局,各業務主管單位,各社團黨建領導機關,各社會團體:

  現將《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3月3日


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推動依法自治,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以下簡稱換屆選舉)是本組織按照章程規定,理事會任期屆滿,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依照規定程式,審議表決有關事項,以投票選舉的方式,選舉産生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的過程。

  第三條 換屆選舉應體現“民主、公開、公平、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以下簡稱理事會)。

  理事會可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並授權換屆選舉委員會,全權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本市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二章 換屆選舉機構

  第七條 理事會應在任期屆滿6個月前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換屆選舉重大事項。

  (二)組織梳理會員名冊,按章程審核會員資格條件。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還需擬定並通過會員代表産生辦法,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名冊。

  (三)組織提名理事長或會長(以下簡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副會長(以下簡稱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建議人選。有兼職情況的,進行審批備案。

  (四)討論通過換屆選舉相關材料。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換屆選舉材料和負責人候選人建議名冊。

  (六)發佈公告,向全體會員告知換屆選舉相關事宜。

  (七)主持換屆選舉大會,公佈選舉結果。

  (八)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八條 授權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的,理事會應在任期屆滿前6個月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

  換屆選舉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産生。一般由理事會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代表、監事代表組成,成員數量由理事會決定,一般為單數,人數為5-15人。換屆選舉委員會應推選産生主席,領導辦公室或秘書處開展換屆選舉相關工作。

  換屆選舉委員會産生後,應發佈公告,告知全體會員。

第三章 會員資格審查

  第九條 換屆前,應進行會員資格審查,以保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未按規定交納會費、不參加活動、違反章程的會員提出解除資格的意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進行會員資格登出。未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登出的,仍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條 新申請入會的會員,需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制定《會員名冊》,並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二條 會員對公示的《會員名冊》有異議的,應在公示後10日內向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提出。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在接到異議申請之日後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更正的,更正後的《會員名冊》應及時公示。

第四章 會員代表推選

  第十三條 原則上,會員少於200(含)名的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超過200名的,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數量一般不低於50名。

  第十四條 應根據行業類別、地域分佈、代表性確定會員代表比例。

  應通過民主方式進行會員代表推選,會員代表産生後,報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審議通過。

  有對應關係的黨組織負責人一般應是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匯總形成《會員代表名冊》,並在換屆選舉前以適當方式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六條 會員對公示的《會員代表名冊》有異議的,應在公示後10日內向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提出。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在接到異議之日後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更正的,更正後的《會員代表名冊》應及時公示。

第五章 候選人産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召開座談會、摸底調查、黨組織推薦、理事會推薦等方式,提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候選人建議人選。

  第十八條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産生。

  (一)理事從會員中選舉産生,理事會至少由7名理事組成,最多不超過100名,一般不超過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

  (二)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産生,常務理事會至少由5名常務理事組成,最多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

  理事人數低於50名的社會團體,不設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超過50名的社會團體,可設置常務理事會。

  (三)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産生,監事會至少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

  第十九條 負責人的産生。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産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一般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秘書長也可實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監事長從監事中選舉産生,人數為1名。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負責人應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換屆選舉15日前,《候選人建議名冊》應向全體會員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

  第二十二條 會員對公示的《候選人建議名冊》有異議的,應在公示後7日內向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提出。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在接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更正的,更正後的《候選人建議名冊》應及時公示。

第六章 換屆審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選擇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換屆審計報告》,審計期一般自本屆理事會成立起至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個月。

  第二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的,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審計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告需註明明確審計結論,審計期一般自法定代表人任期起至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個月。

第七章 文件審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大會60日前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以下材料: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候選人提名;

  (二)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負責人候選人的政治審核材料;

  (三)《名譽職務人員名冊》(涉及此內容的);

  (四)《換屆申請》;

  (五)《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換屆大會議程》;

  (七)《換屆選舉辦法(草案)》;

  (八)擬制選票票樣;

  (九)《章程(草案)》《新舊章程對比表》;

  (十)在職領導幹部、退(離)休幹部兼職報批報備材料。

第八章 材料報審

  第二十六條 按相關規定,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將審議通過後的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按照《北京市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的要求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職,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要求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 按相關規定,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將審批通過後的材料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九章 選舉準備

  第二十九條 會議通知。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一週前,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通知的內容主要包括:換屆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

  第三十條 印製選票。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最少印製兩套正式選票,並以醒目顏色作為區分,正式選票要加蓋社會團體公章並簽封。

  第三十一條 委託投票。大會當日無法參加投票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他人投票。

  委託投票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開,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 製作票箱。票箱正面應標有“投票箱”字樣,要便於密封、加鎖,投票口不能過大。票箱應大小適中,以便於投票和選舉工作人員搬動為宜。

  第三十三條 確定監票人、計票人建議人選。

  (一)理事會或選舉委員會應從秘書處工作人員、會員或會員代表中提名産生總監票人建議人選1人,計票人、監票人建議人選若干人。

  (二)候選人不得擔任總監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

  (三)提名後,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對他們進行必要的選前培訓,包括:投票辦法、選票的規定和劃法、計票的辦法、選票有效與無效的認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 佈置會場。會場佈置要莊嚴、隆重。會場上方要懸挂會標。會場應設置好票箱,便於排隊領票、劃票、投票,保證投票選舉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準備大會用品。換屆選舉大會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會審議的材料、簽到表、會員(代表)名冊、選票、計票表、國歌光碟、選舉結果報告單等。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主持人。大會由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主持。主持人一般由秘書長擔任,秘書長不能擔任的,由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推薦一名副理事長擔任。

第十章 換屆選舉

第一節 確定有效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在換屆選舉大會開始前,應清點實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實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超過應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大會為有效會議。

  主持人應向大會進行通報。

第二節 審議表決

  第三十八條 大會應就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換屆審計報告》《章程(草案)》《選舉辦法》等重要材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議表決。大會表決有關事項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審議表決《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表決《財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換屆審計報告》,法定代表人離任的還應宣讀《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四)審議表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介紹章程修改情況,表決《章程(草案)》。

  (六)審議表決《選舉辦法》,表決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

  第三十九條 審議表決方式應遵循民主、有效原則,一般為舉手表決。審議表決要由主持人當場詢問和宣佈同意、不同意、棄權的情況。表決同意人數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二方為有效通過。表決不通過的,由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表決或擇日進行表決。出現表決不通過情況,不能進行理事、監事選舉。

第三節 選舉投票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中選舉理事、監事工作由總監票人主持。總監票人作選票填寫説明,宣佈會場紀律、監督投票、計票和報告得票情況。

  第四十一條 換屆選舉一般實行等額選舉,理事會候選人人數與應選人數相同。

  鼓勵採取差額方式進行選舉,採取差額方式選舉的,差額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社會團體也可以採取直接選舉的方式,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産生理事、監事和主要負責人。採取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的,其選舉過程參照換屆選舉大會的選舉過程進行。

  第四十二條 理事、監事選舉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介紹理事、監事候選人産生程式及情況。

  (二)監票人檢查票箱並當場封閉。

  (三)計票人發放選票並報告實發選票數(剩餘的選票應封存或當眾銷毀)。

  (四)介紹填寫選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五)填寫選票。

  (六)投票。有會員(代表)資格的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先投票,其他人員依次進行投票。

  (七)驗票。監票人、計票人當場開箱驗票,並報告收回選票數(宣佈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

  (八)計票。每張選票所選同意的人數(包括另選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名額的為無效票。

  候選人和另選人得贊成票數超過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方能當選。

  對於無法確定是否有效的選票,由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確定其是否有效。

  (九)公佈候選人得票情況。監票人、計票人填寫計票結果統計單,並簽字確認後,由總監票人當場公佈得票情況。

  (十)封存選票。

  第四十三條 召開新一屆第一次理事會,主持人由新一屆理事會推選産生,選舉負責人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宣佈會議召開,報告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實出席理事人數,宣佈實出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為有效會議。

  (二)介紹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託情況。

  (三)宣佈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冊,介紹候選人産生程式和候選人情況。

  (四)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參照大會選舉的程式)。

  候選人和另選人得贊成票數超過到會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二,方能當選。

  (五)表決通過實行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如涉及此內容)。

  (六)表決通過聘用名譽職務、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如涉及此內容)。

  (七)表決通過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四條 召開新一屆第一次監事會,選舉産生監事長(參照理事會的選舉程式)。

第四節 公佈選舉結果

  第四十五條 宣佈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選舉結果以及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節 另行選舉和重新選舉

  第四十六條 另行選舉是指同一職位的兩位或多位候選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確定誰當選,或者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的情況而舉行的再次投票選舉。

  出現另行選舉情況時,應由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對另行選舉的情況進行評估,根據其對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另行選舉。

  第四十七條 為確定票數相等的兩人或多人誰當選而進行的另行選舉,其候選人仍為得票相等的兩人或多人。另行選舉的選票,應以姓名筆畫為序,選票上不再留另選他人的空格。

  第四十八條 為補充不足名額而進行的另行選舉,其候選人應根據第一次投票時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其選票要留出空格,供另選他人之用。

  第四十九條 另行選舉的投票程式和要求按換屆選舉大會的投票程式和要求進行。另行選舉的結果也應在當日現場公佈。

  第五十條 重新選舉是指由於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和行為人的行為,未按規定程式和選舉辦法,致使選舉無效,重新進行選舉的過程。重新選舉的幾種情況:

  (一)參加投票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決議未達到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二)收回的選票數多於發出的選票數;

  (三)候選人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舉人,或者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選舉人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團體章程和換屆選舉辦法規定的情形。

  在當日重新選舉的,其結果應當在當日公佈。另擇日期重新選舉的,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 發生重新選舉的情形,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發生重新選舉情形的,應及時向上級黨建工作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某一或多個擬任負責人候選人未當選理事或監事,或另選他人的理事或監事選票超過三分之二,可由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直接認定選舉結果,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從新當選理事中重新推選新的負責人候選人。推薦的候選人應履行徵求意見或政治審核程式。

  第五十三條 另行選舉、重新選舉的選票應與前次選舉的選票做明顯顏色或樣式上的區分。

  第五十四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中遇突發事件,可按下列程式處置:

  (一)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主持下進行調解,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主持下進行調解。

  (二)通過仲裁,依法解決糾紛。

  (三)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第十一章 備案登記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換屆後,如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金、業務範圍、業務主管單位等事項發生變化,應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六條 社會團體換屆大會後30日內,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將以下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將以下材料報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一)《換屆大會會議紀要》;

  (二)《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

  (三)《會員名冊》《理事會名冊》《常務理事會名冊》《監事會名冊》《負責人名冊》;

  (四)《會議議程》;

  (五)《換屆選舉辦法》;

  (六)《換屆審計報告》;

  (七)在職領導幹部、退(離)休幹部兼職審批備案材料;

  (八)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負責人政治審核材料;

  (九)其他文件材料。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還包括《社會團體會員代表産生辦法》;涉及章程修訂的,還包括《章程(草案)》《新舊章程對比表》。

第十二章 提前或延期換屆

  第五十七條 社會團體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會議紀要和提前或延期換屆申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報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提前或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五十八條 社會團體不能正常換屆選舉的,應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進行換屆。必要時,業務主管單位可選派工作人員作為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不能正常換屆選舉的,應在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必要時,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可選派工作人員作為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社會團體理事會任期屆滿,未按時換屆且未履行延期程式的,當年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社會團體換屆選舉不符合程式規定,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社會團體在換屆過程中執行本指引的情況,作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重要參考,並按照《社會組織信用資訊管理辦法》規定,納入社會組織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第六十條 本指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規程(試行)》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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