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規自發〔2019〕449號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分局,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各區人民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為深化“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進一步提升不動産登記協助執行服務能力,我市將建立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與各不動産登記中心通過電子政務郵箱交換法律文書並辦理不動産查封登記的工作機制,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交換法律文書的種類
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續封、解除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等生傚法律文書及不動産登記中心出具的送達回證。
二、交換法律文書的方式
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各不動産登記中心使用專用電子政務郵箱(附件1)交換生傚法律文書(含明細表電子版,附件2)和送達回證的電子掃描文件。電子掃描文件的格式與要求應符合我市不動産登記資料數字化的相關要求。
三、法律文書電子掃描圖片的效力
專用電子政務郵箱僅用於交換法律文書,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經專用電子政務郵箱送達的生傚法律文書電子掃描文件與通過登記服務窗口送達的生傚法律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交換法律文書的辦理程式
(一)各不動産登記中心應於工作日的上午9:00至9:30、下午14:00至14:30登錄電子政務郵箱查閱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發送的電子郵件,並於當日內依據電子郵件中的生傚法律文書電子掃描文件使用北京市不動産登記資訊系統V2.0辦理不動産查封登記並上傳電子掃描文件,辦理完成後將送達回證電子掃描文件回復至對應的法院電子政務郵箱。
(二)因生傚法律文書記載資訊不完整、不準確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查封登記的,不動産登記中心應於查閱電子郵件之時起24小時內將該文書存在的問題或無法辦理的原因一併回復至對應的法院電子政務郵箱。
(三)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於24小時內核對不動産登記中心回復的送達回證是否與當日下午14:00前發送的法律文書數量一致。發現存在遺漏或不一致的情況應通過郵箱和聯繫人立即向不動産登記中心反饋,不動産登記中心應於當日完成補正。
五、交換法律文書不動産查封登記生效時間
各不動産登記中心通過專用電子政務郵箱或登記服務窗口收到生傚法律文書後,應按不動産登記相關要求完成查封登記,查封登記的生效時間與順位以記載於不動産登記簿時間為準。
六、建立溝通聯絡機制
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與各不動産登記中心指定2名聯繫人(附件3)負責收取、回復電子郵件,及時溝通不動産查封登記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提升我市不動産協助執行工作效率與水準。
七、其他
(一)在使用電子政務郵箱交換北京市法院法律文書並辦理不動産查封、續封、解除查封的同時,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也將加快系統對接,儘快實現線上辦理不動産查封、續封、解除查封、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等工作。
(二)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與各不動産登記中心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層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