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7-01
  5. [成文日期] 2019-12-10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19〕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47期(總第635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實施國六機動車排放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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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19〕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持續改善本市環境空氣品質,按照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和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環大氣〔2018〕179號)的有關要求,經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9年7月1日起,對新增重型燃氣車以及公交、環衛重型柴油車實施國六b排放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新增輕型汽油車和其餘行業重型柴油車實施國六b排放標準。為做好標準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環保車型目錄申報

  1.凡在本市銷售汽車或發動機的生産企業均需申報環保車型目錄,具體申報要求詳見附件1。

  2.自2019年7月1日起,申報環保車型目錄的重型燃氣車以及公交、環衛重型柴油車(包括增補和變更配置)必須滿足國六b排放標準要求,原發佈在市生態環境局環保車型目錄中不滿足國六b排放標準要求的重型燃氣車以及公交、環衛重型柴油車車型目錄作廢。自2020年1月1日起,申報環保車型目錄的輕型汽油車和其餘行業重型柴油車(包括增補和變更配置)需滿足國六b排放標準要求,原發佈在市生態環境局環保車型目錄中不滿足國六b排放標準要求的輕型汽油車和重型柴油車車型目錄作廢。

  二、車輛排放監督檢查

  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以下簡稱《輕型車國六標準》)和《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以下簡稱《重型車國六標準》)等法規標準,對在本市生産、銷售、註冊登記的車輛開展排放監督檢查,對不達標車輛將依法進行處罰。

  三、車輛排放自查

  凡在本市生産、銷售汽車(或發動機)的生産企業,均需按照《輕型車國六標準》《重型車國六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開展車輛排放自查,以確保批量生産車輛排放穩定達標,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關於申報國六標準機動車環保車型目錄的有關要求

     2.關於國六標準機動車排放自查的有關要求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10日

  (聯繫人:機動車處 劉俊女,聯繫電話:68717229;

  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 張 慶,聯繫電話:87856033)


附件1

關於申報國六標準機動車環保車型目錄的有關要求

  一、申報主體

  擬在本市銷售汽車或發動機的生産企業(或汽車或發動機生産企業委託的申報單位)。

  二、申報方式

  各單位通過網路方式申報環保車型目錄(網址:http://sthjj.beijing.gov.cn/網上辦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務服務事項/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北京市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認定網上許可系統)。

  三、申報材料

  申報車型均需按照《輕型車國六標準》6b階段或《重型車國六標準》6b階段的要求進行各項試驗,在“北京市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認定網上許可系統”中上傳檢測報告。

  (一)輕型汽油車申報材料

  依據《輕型車國六標準》第5.3條的要求選擇1輛車進行各項試驗(包括Ⅰ型、Ⅱ型、Ⅲ型、Ⅳ型、Ⅴ型、Ⅵ型、Ⅶ型、OBD系統、碳罐有效容積和初始工作能力、催化轉換器載體體積和各種貴金屬含量等試驗),並上傳檢測報告。其中,Ⅴ型試驗(污染物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企業可以選擇《輕型車國六標準》5.3.5推薦的劣化系數(修正值),也可以選擇進行耐久性試驗。對於選擇標準推薦劣化系數(修正值)的企業,可不提交耐久檢測報告和催化轉化器載體體積及貴金屬含量檢測報告,但需提供“本公司採用劣化系數的説明”(見附件),並加蓋企業公章;對於選擇進行耐久性試驗的企業,需在檢測報告內註明耐久里程範圍,並提交催化轉化器載體體積及貴金屬含量檢測報告。此外,企業需按照《輕型車國六標準》附錄A.4.2.10.2.7的要求提交申報車型的OBD相關資料。

  (二)重型車用發動機申報材料

  依據《重型車國六標準》第6條的要求選擇1台發動機進行各項試驗(包括穩態工況、瞬態工況、發動機臺架非標準迴圈、發動機原機排放、整車車載法、曲軸箱通風、耐久性、OBD及NOx控制等試驗),並上傳檢測報告。其中,對於耐久性試驗,企業可以選擇進行耐久性試驗,也可以選擇採用《重型車國六標準》表H.2推薦的劣化系數。對於選擇標準推薦劣化系數的企業,需提供“本公司採用劣化系數的説明”(見附件),並加蓋企業公章。此外,企業需按照《重型車國六標準》第6.1.3、6.9.2、附錄A.3、6.1.2.4(如適用)條的要求提交申報機型相關文件資料,其中聲明文件應加蓋公章掃描成PDF文件後提交。

  (三)重型整車申報材料

  重型整車需裝配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的發動機,按照《重型車國六標準》中第6.4.2、6.12.5的要求選擇1輛車進行整車車載法(PEMS)排放試驗和燃料消耗量測試排氣污染物排放試驗(不適用GB30510-2018標準的車輛可不進行燃料消耗量測試排氣污染物排放試驗),並上傳檢測報告。此外,車輛應裝備符合《重型車國六標準》附錄Q要求的遠端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按標準要求將監控數據發送至市生態環境局線上監控平臺(車輛數據接收域名:jc.bjmemc.com.cn,端口號:7740),同時提交車輛遠端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上傳數據與車輛實際運作數據的一致性檢查報告。

  四、其他事項

  1.關於檢測報告,申報企業可自行開展檢測出具試驗檢測報告,也可委託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需加蓋出具報告單位的電子簽章。其中,申報企業自行開展檢測出具試驗檢測報告的,應同時提交所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其計量檢定證書。

  2.為做好車輛管理,對於滿足國六標準不同排放階段的車輛,型號應予以區分。同時,對同一階段中滿足不同要求(例如:PN、RDE、耐久里程等滿足不同要求)的車輛,型號應予以區分。

  附件:本公司採用劣化系數的説明

47-附件:本公司採用劣化系數的説明.jpg

附件2

關於國六標準機動車排放自查的有關要求

  凡列入市生態環境局環保車型目錄內的車型,車輛生産企業均需開展排放自查工作,並將相關自查材料加蓋企業公章後掃描上傳至市生態環境局“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認定網上許可系統”的“企業排放自查”系統,不需要再提交紙質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一、輕型汽油車企業排放自查

  (一)生産一致性自查

  凡在本市當年(指自然年)累計銷售量達2000輛(含)以上的車型,車輛生産企業需按照《輕型車國六標準》附錄N的要求對該車型(至少選擇3輛車)進行排放自查(內容包括Ⅰ型、Ⅳ型、Ⅵ型、Ⅶ型等部分或全部試驗項目),並在下一年度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某企業)生産一致性自查20××年度報告(輕型汽油車)》(見附件1)。

  (二)OBD量産車輛評估測試

  車輛生産企業需按照《輕型車國六標準》第7.1.2條和附件JA.7的要求開展OBD量産車輛評估測試,並在其車型列入我局環保車型目錄後3個月內提交車輛OBD系統的標準化驗證結果報告和測試記錄文件,6個月內提交OBD系統的監測要求驗證報告,12個月內提交該OBD系統在用監測性能驗證報告。對於在本文件發佈前已經列入市生態環境局環保目錄的車型,請生産企業按照本文件發佈之日起計算,分別在3個月內、6個月內和12個月內,提交上述材料。此外,按照《輕型車國六標準》附件JB的要求,測試結果可擴展到同一汽車OBD係族。

  (三)在用符合性自查

  凡在本市當年(指自然年)累計銷售量達2000輛(含)以上的車型,從下一年度開始,車輛生産企業應按照《輕型車國六標準》第8條和附錄O的要求對該車型(至少選擇3輛車)進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內容包括Ⅰ型、Ⅱ型、Ⅳ型、Ⅶ型以及OBD系統檢查等部分或全部試驗項目)。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並確保8年內完成對低里程(1萬-6萬公里)、中里程(6萬-11萬公里)和高里程(11萬-16萬公里)車輛的自查。於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某企業)在用符合性自查20××年度報告(輕型汽油車)》(見附件2)。

  二、重型車企業排放自查

  (一)新生産車達標自查

  凡在本市當年(指自然年)累計銷售量達100輛(含)以上的車型,從下一年度開始,車輛生産企業應按照《重型車國六標準》第9.2條的要求對該車型(至少選擇1輛車)進行車輛達標自查,自查試驗內容為實際道路整車PEMS試驗,並在下一年度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某企業)新生産車達標自查20××年度報告(重型車)》(見附件3)。

  (二)在用符合性自查

  凡在本市當年(指自然年)累計銷售量達100輛(含)以上的車型,從下一年度開始,車輛生産企業應按照《重型車國六標準》第10.2.1條和附錄J.2的要求對該車型(至少選擇3輛車)進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內容為實際道路整車PEMS試驗),並按照《重型車國六標準》附件JB要求編制《在用符合性自查報告》。在用符合性自查應覆蓋車輛的有效壽命期,並於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報告。

  三、其他要求

  車輛生産企業排放自查試驗可在企業內部試驗室進行,也可委託第三方試驗室進行。

  附件:1.(某企業)生産一致性自查20××年度報告(輕型汽油車)(略)

     2.(某企業)在用符合性自查20××年度報告(輕型汽油車)(略)

     3.(某企業)新生産車達標自查20××年度報告(重型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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