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勤〔2019〕37號
各區教委、公安分局、應急管理局:
現將《北京市普通中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試行)》和《北京市普通中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技術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
北京市普通中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普通中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切實保障師生生命和財産安全,確保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根據《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普通中學(包括初中、高中、完中、九年一貫制、十二年一貫制等)各類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實驗教學及相關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條 學校應將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納入平安校園建設重要內容。學校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
第五條 學校在採購、儲存、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應遵守本規範及危險化學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
第六條 學校應根據“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黨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統籌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學校應指定一名副校長協助校長負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設立符合本校特色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校危險化學品的採購、儲存、使用、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雲存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危險化學品的規範化管理。
第八條 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教師和實驗員應具備必要的化學專業知識,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化學品安全知識、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
第九條 學校應制定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採購管理
第十條 學校應向具有合法資質的生産經營單位採購危險化學品。購買納入法規管控的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課程標準和教學需求採購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採購量應不超過一學期使用量,學校應保存危險化學品採購記錄。
第十二條 學校應向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索取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技術説明書(SDS)。安全技術説明書(SDS)應妥善保管,並保證方便獲得。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儲存室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構)築物內;儲存室的設置不得與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築物內。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由專人負責管理,並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設置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存放,對於化學性質互相禁忌的危險化學品,應分開存放。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櫃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風裝置。腐蝕性化學品櫃應設置防遺撒托盤,櫃體應防腐蝕。
第十八條 存放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當安裝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張貼治安防範標識,防止盜搶或丟失。
第十九條 實驗室使用的氣瓶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學校應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清點和處置,並統計上報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或實驗員領用危險化學品時,應以滿足當次實驗用量為準,不得讓學生代領。
第二十二條 實驗結束後,應由教師或實驗員將剩餘危險化學品交回儲存室並作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自行分裝或稀釋配製的化學試劑應粘貼清晰的標籤。
第二十四條 實驗準備室、實驗室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必要的通風、監控等安全設施設備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設施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涉及強酸、強鹼等危險化學品的實驗準備室、實驗室,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洗眼器和緊急噴淋裝置,並定期維護。
第二十六條 教師和實驗員應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並備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SDS)。開展實驗前應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開展實驗操作的教師、實驗員和學生應做好個體防護,穿戴實驗服、防護眼鏡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 實驗準備室、實驗室的消防器材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對有視線障礙的消防器材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游標識。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在方便取用的地點設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繃帶、紗布、消毒藥劑等。
第三十條 未經使用的,偽劣、過期、失效的以及需要拋棄、淘汰的危險化學品應分類收集,妥善保管。處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遵守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産生的廢物,應嚴格區分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應遵守危險廢物有關規定規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廢棄氣瓶應交由氣體生産單位或危險氣體處理單位回收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編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應報區教委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五條 實驗室人員應掌握化學品撒漏、初起火災等常見事故的應急處置方法。掌握滅火器、滅火毯、消防砂的使用技能。熟知常用洗消藥劑的配置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報告區教委,不得遲報、瞞報和漏報。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並做好檢查及隱患整改記錄。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的執行情況應納入學校工作考核之中。對於違反本規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學校或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學校要根據本規範,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細則。
第四十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小學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參照本規範執行。
北京市普通中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指南(試行)
一、組織機構要求
(一)學校應建立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組織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切實履行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二)學校應明確一名副校長協助校長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各項管理措施。
(三)學校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採購、儲存、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工作。
二、管理制度要求
(一)學校應制定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機構和責任分工;
2.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包括採購、儲存、出入庫、使用、收集處置及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特殊管理制度等;
3.實驗室管理人員、教師、實驗員和學生的教育培訓制度;
4.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和考核制度。
(二)實驗室應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2.學生實驗安全守則;
3.實驗安全操作規程;
4.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5.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
6.個體防護裝備、消防器材的配備和使用制度;
7.壓縮氣瓶的使用管理制度;
8.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人員及培訓要求
(一)學校應至少設2名專(兼)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實驗室管理人員、教師和實驗員應具備必要的危險化學品專業知識和基礎技能,包括: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分類、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方法。
(三)實驗室管理人員、教師和實驗員上崗前應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每年應接受繼續教育培訓,並計入相應學時學分。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1.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範;
2.實驗室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職業衛生等知識;
3.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4.有關危險化學品特性和安全操作規程;
5.氣瓶等相關設備安全使用知識;
6.實驗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置;
7.實驗室安全設施設備、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8.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四)進入實驗室的學生,應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主要包括:
1.學生實驗安全守則;
2.實驗安全操作規程;
3.個體防護用品使用;
4.實驗室常用儀器使用;
5.危險化學品基礎知識;
6.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基本常識;
7.其他安全知識。
四、採購要求
(一)實驗室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通過正規渠道向具有相關資質的生産單位或經營單位採購,並留存《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和購買票據。
(二)學校不得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區公安機關備案。
(三)學校申請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通過本單位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並提供以下材料:
1.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證明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2.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説明,説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量等內容。
(四)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後5日內,應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資訊系統,將所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資訊報所在區公安機關備案。
(五)學校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符合《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16483-2008)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SDS),化學品包裝上應粘貼符合《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GB15258-2009)的安全標籤。未附有安全技術説明書(SDS)和未粘貼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禁止進入學校。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SDS)應妥善保管,並保證方便獲得。
五、存放要求
(一)學校應設置專用儲存室,統一保管各學科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單獨設置在實驗樓內,不得與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築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構)築物內。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儀器室、設備間或準備室共用;存儲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應超過一學期使用量,且總量不應超過100L(kg),其中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總量不應超過50kg,且最大包裝不應超過5L(kg);一般化學品與危險化學品同室儲存的,應分櫃存放並標識,張貼品類明細。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具備的條件
1.危險化學品儲存室面積不宜低於24㎡,防止陽光直射,並遠離熱源,設置通風設施。儲存室地面應平整、防滑、防靜電,不應設地溝、暗道。
2.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設有明顯的安全標識,包括:化學品危險性質的警示標識,消防安全標識,治安防範標識,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安全標識。標識應保持清晰、完整。
3.存有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或蒸氣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設置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GB50493-2009)要求的可燃氣體(如乙醇)濃度報警器。存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室應設置防盜級別為乙級(含)以上的防盜安全門,安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具體治安防範要求參見附錄1。
4.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具有通風功能的儲存櫃內,並採取防靜電措施;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分別儲存在具有防盜功能的專用櫃內,並安裝兩把符合《機械防盜鎖》(GA/T73-2015)規定的機械防盜鎖;腐蝕性化學品應存放在具有防腐蝕功能的儲存櫃內,並配有防遺灑托盤。
(四)危險化學品儲存應符合以下要求
1.危險化學品存放應堅持分類、分櫃、分層以及固體在上、液體在下的原則,存放建議參見附錄2。
2.危險化學品包裝不應泄漏、生銹和損壞,封口應嚴密,擺放應做到安全、合理、整齊。不應使用非專用容器(儲存飲料及生活用品等的容器)盛放危險化學品。
3.根據危險化學品的養護要求,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及危險化學品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定期檢查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包裝破損、滲漏、品質變化等現象,並及時處理。
4.完善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儲存室人員出入登記及各類危險化學品臺賬,並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清點、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一年。
5.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及數量應完整登記,並定期核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存放情況,發現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六、使用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的發放、領取與退回應符合以下要求
1.危險化學品的發放應有專人負責,根據實際需要的數量發放,並做好記錄,包括:品種、規格、發放日期、退回日期、經手人、數量以及結存數量。
2.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由雙人領取,雙人退回,並單獨做好記錄,包括:品種、規格、發放日期、退回日期、經手人、數量、結存數量及用途的記錄。
3.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資訊,並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資訊系統。
4.學校不得出借、轉讓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學校合併、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後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區級公安部門。
(二)實驗室、準備室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在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標識和應急處置方案。
(三)實驗室管理人員、教師、實驗員和學生在開展實驗操作時應做好安全防護,佩戴個體防護品,例如:護目鏡、實驗服、耐腐蝕手套、防護口罩等。
(四)自行分裝或稀釋配製的化學試劑應粘貼清晰的標籤,液體試劑標籤應註明化學品名稱和濃度,固體藥品應註明化學名稱。
(五)實驗室氣瓶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氣瓶的購買與回收,應通過有合法資質的單位進行。
2.實驗室氣瓶的使用應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的有關規定。氣瓶應遠離熱源,有效固定,防止傾倒,嚴禁分裝、倒瓶。
(六)實驗室廢物的處置
1.未經使用的,偽劣、過期、失效的以及需要拋棄、淘汰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教學活動中,化學和生物實驗室産生的廢物(包括無機廢液,有機廢液,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實驗室檢測樣品、廢棄包裝物、廢棄容器、清洗雜物和過濾介質等)均屬於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
2.危險廢物應和非危險廢物嚴格區分,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危險廢物的管理應遵循北京市《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規範》(DB11/T 1368-2016)。
3.需要拋棄、淘汰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需報區教委和區公安機關備案,交由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處置。
4.對低危害的一般酸鹼試劑可進行中和處理,經水質檢測達到《北京市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307-2013)的,可直接排放入城市排水系統。
5.學校應將暫存的危險廢物及時委託具有相關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七、應急處置要求
(一)涉及強酸、強鹼、毒害、有化學品燒傷危險的實驗室、準備室應在實驗臺附近安裝洗眼器,視具體情況安裝噴淋裝置。洗眼器、噴淋裝置的服務半徑不應大於15m。
(二)儲存室、實驗室應在明顯位置和便於取用的地點配備與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物質和毒害性物質等相應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滅火毯、消防砂及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三)實驗室應在方便取用的地點設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繃帶、紗布、消毒藥劑等。
(四)學校應對危險化學品專項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方案、實驗安全操作規程等進行宣傳、培訓和考核,並做好培訓和考核記錄。
(五)學校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相關的應急演練,並做好記錄。
(六)危險化學品專項應急預案,各種現場處置方案相關內容應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完善。
附件:1.普通中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治安防範要求
2.常見危險化學品分類分櫃儲存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