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8-15
  6. [發文字號] 京衛監督字〔2019〕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8-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明確醫療廢物監管工作責任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衛監督字〔2019〕43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

  為進一步明確衛生健康系統對醫療廢物的監管工作責任,規範醫療廢物收集、暫存、轉運管理,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院內醫療廢物管理的主體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法定代表人是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嚴防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避免職業危害、安全生産和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一)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全面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完善工作機制、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人員職責和具體可操作的應急預案。配備專門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醫療廢物管理處置工作,確保規章制度落實到位。

  (二)強化醫療廢物源頭分類收集。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制定具體分類收集清單和分類管理流程,規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交接方法和程式。重點加強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醫療廢物分類管理。醫療廢物的包裝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HJ421-2008)要求。

  (三)積極推動小遠散醫療機構廢物相對集中處置。借鑒醫療廢物“小箱進大箱”的工作經驗,認真研究解決小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貯存時間過長問題,按照“就近集中、轉運收集”的原則,大型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主動擔當,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就近接收小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臨時貯存。19張床以下(含19張)的醫療衛生機構上送醫療廢物時,其收集過程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號)中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規定管理。

  (四)嚴格規範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管理。按照《關於在醫療衛生機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0號)規定,對去除輸液管的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輸液瓶(袋)和殘留少量經稀釋的普通藥液的輸液瓶(袋),可按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處理,可單獨集中回收、存放,並與有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簽訂回收協議,做好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交接登記和統計工作,實現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的可追溯。再生資源可回收單位名單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的《關於轉發醫療衛生機構可回收廢塑膠回收試點企業有關資訊的通知》(國衛醫品質便函〔2018〕343號)公佈的可回收試點企業。

  (五)加強污水處置,確保達標排放。積極主動向屬地水務部門申報污水排放許可證,嚴格執行《醫療衛生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院內污水按照標準規定,對各項指標進行監測,確保各項指標達標,並做好相應監測記錄,經佈局合理的管網截污及時消毒處理和檢測合格後,方可排放。

  (六)嚴格落實醫療廢物臺賬管理規定。建立交接登記制度,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做好醫療廢物種類、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等內容的登記工作,資料保存不少於3年。各醫療衛生機構於每月10日前登錄“北京市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系統,填報上月醫療廢物和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産生的種類、數量,處置單位名稱或移送醫療衛生機構名稱。

  (七)逐步推行醫療廢物智慧監管。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先行先試”,探索創新醫療廢物管理手段,努力推進“網際網路+”在醫療廢物日常管理的應用,推動醫療廢物收集全過程透明化、實時化、可追溯化,實現醫療廢物從最初産生到最終無害化處置的閉環監管。

  (八)做好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積極主動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提出需求,推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充分調配運力、合理安排收集路線、配備數量充足的收集、轉運設施和車輛等。

  (九)做好有限空間管防工作。一是規範作業。各醫療衛生機構在污水井和化糞池進行巡檢、採樣、疏通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應按照《北京市地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作業現場必須有監護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員的情況下作業;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規定,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繩、安全帶等個體防護用品,嚴禁未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好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二是嚴格承發包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將污水、化糞池有限空間作業外包時,應按照市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有限空間作業承發包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安辦發〔2011〕30號)規定,發包給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時,雙方務必簽訂安全生産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産責任。

  (十)增強能力素質。加強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存、交接等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升法制、責任意識和管理能力。嚴格落實職業安全防護措施,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實行後勤服務社會化管理的機構,要加強對提供相應服務機構的監管,確保安全無事故。

  二、各區衛生健康委承擔屬地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的行業指導、屬地管理責任

  各區衛生健康委要切實履行行業指導和屬地管理職責,結合轄區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督促相關單位把醫療廢物各項監管措施落實到位。

  (一)開展摸底調查。排查轄區醫療衛生機構,準確掌握全區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加強對小型醫療衛生機構的調研,幫助解決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難點。建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臺賬,對醫療機構名稱、每月産生醫療廢物數量和分類、醫療廢物轉運和處置等情況,做到情況清、底數明。

  (二)細化醫療廢物集中貯存工作。按照“就近集中、轉運收集”的原則,合理規劃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問題,支援、引導大型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動擔當任,打通醫療廢物貯存和運送最後“一公里”。

  (三)督導做好資訊上報工作。召開專門會議,把《通知》各項要求傳達到轄區所有醫療衛生機構,指導各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物統計上報工作。自2019年9月開始,每月10日前抽查各機構登錄“北京市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系統,填報上月醫療廢物、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相關資訊情況。12月底前,轄區內三級醫院錄入率要達到100%、二級醫院錄入率要達到90%、一級及以下醫院要達到70%。

  (四)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各區衛生健康委要主動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水務部門進行協調溝通,準確掌握專業部門的管理要求,及時傳達轄區醫療衛生機構,保證醫療廢物處置和污水排放符合法規要求。

  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承擔監督執法業務指導和督辦責任

  加大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單位依法處罰和曝光,按照《醫療廢物監督執法專項實施方案》(見附件)的要求,於2019年8月至12月,嚴密組織開展醫療廢物專項執法檢查。

  附件:醫療廢物專項監督執法工作實施方案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8月15日

  (聯繫人:靳大力;聯繫電話:83560319)


附件

醫療廢物專項監督執法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組織開展“加強綜合監管,保證行業安全”百日行動的通知》(京衛監督〔2019〕40號]),為有效降低全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風險,經研究決定,組織全市開展醫療廢物專項監督執法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監督執法專項行動,進一步落實2019北京市傳染病防治隨機監督抽查計劃,強化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法律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預防和控制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職業危害、安全生産和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二、工作重點

  (一)檢查以往發生過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或擴散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處置工作薄弱(近三年被衛生、生態環境、水務部門處罰過的)的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偏遠地區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情況等。

  (二)檢查醫療衛生機構是否存在將醫療廢物交由未經生態環境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行為;是否存在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行為。

  (三)檢查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應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培訓情況;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登記的情況;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情況;醫療廢物的處置情況;醫院污水經消毒處理並開展監測情況;未經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輸液瓶、輸液袋的處置情況等(詳見附表3)。

  (四)對轄區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填寫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匯總表(附表1)。

  三、檢查範圍

  監督抽查轄區所有一級以上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採供血機構、30%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將專項監督檢查工作與隨機監督抽查、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監督抽檢等工作有機結合。要以問題為導向,全面梳理轄區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管理中的薄弱點,有針對性、有重點地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提高監督檢查效果。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與自查階段(8月)。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要按照要求,完成2019年北京市傳染病防治隨機監督抽查計劃中有關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管理的抽查計劃。並結合轄區實際,制訂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並上報轄區衛生健康委,組織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二)監督檢查階段(9-11月)。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組織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和督導,指導相關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要去進行整改,加大對違法單位行政處罰力度。

  (三)總結整改階段(12月)。各醫療衛生機構要針對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期限,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各區衛生健康委和監督機構,要認真梳理、總結監督執法工作經驗和存在問題,注重執法效能的提高,完善長效管理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區衛生健康委、市衛生健康監督所、各醫療衛生機構要高度重視醫療廢物、污水污泥處置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將醫療廢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嚴格執法,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要嚴格執法,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一查到底,保證做到案件調查清楚、依法查處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運用典型案件開展警示教育,搜尋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

  (三)社會參與,及時處置舉報事件。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要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機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確保社會投訴舉報渠道暢通。接到舉報線索後,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要認真分析和梳理投訴舉報資訊,快速響應,及時組織監督力量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注重效果,完善長效監督機制。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要認真分析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處置工作的現況與問題,注重監督執法的效能和效果。並及時將專項檢查工作實施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通報轄區衛生健康委,推進醫療衛生機構進一步完善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管理措施,推進醫療廢物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做好資訊上報工作。請各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於11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包括監督執法結果、取得效果、發現問題等)以及監督檢查匯總表(附表1、2、3、4、5、6)電子版上報市衛生健康監督所,由市衛生健康監督所匯總後上報市衛生健康委監督處。

  (聯繫人及電話:孫麗萍83366887/劉佩83366869;郵箱:wsjdscxk@wjw.beijing.gov.cn)。

  附表: 1. 1-11月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匯總表

      2. 1-11月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處置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

      3. 1-11月醫療廢物案件查處情況匯總表

      4. 1-11月醫療污水案件查處情況匯總表

      5. 1-11月醫療廢物處置檢查存在問題一覽表

      6. 1-11月醫療污水處置檢查存在問題一覽表

附表.jpg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