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治字〔2019〕554號
西站、機場分局,各區分局:
按照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京政辦發〔2018〕43號)和公安部《關於印發〈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號)要求,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採取告知承諾制的方式進行審批。為深入貫徹市政府、公安部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確保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規範實施,現制定相關工作意見如下:
一、告知承諾的概念
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領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時,根據公安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後,由公安機關審批部門當場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行政審批方式。
二、告知承諾的流程
1.公安機關應當製作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告知承諾書(具體式樣見附件),在各行政審批大廳或對外辦理政務服務窗口發佈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索取。
2.申請人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當面遞交給公安機關審批部門。申請人不願作出承諾的,按行政許可程式辦理。
3.公安機關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後,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簽署告知承諾書,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製作特種行業許可證,依法送達申請人。無法當場完成審批手續的,由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先行發證,後續再完善審批手續。申請人要誠信守諾,達到法定條件後再從事經營活動。
4.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經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一份交由申請人留存(粘入特種行業許可證副本,並加蓋粘貼騎縫章),一份由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存入審批檔案。
5.申請人為被委託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已列入嚴重失信者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的,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三、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在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2個月內,應通過資料核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例行核查。現場檢查應製作核查工作記錄,並補充到行政審批檔案中。
通過核查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發現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公安機關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記入誠信檔案,對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此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告知承諾書
北京市公安局
2019年5月16日
(聯繫人:朱焰;聯繫電話:13911830654)
附件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告知承諾書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按照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京政辦發〔2018〕43號)和公安部《關於印發〈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號)有關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要求,就旅館業特種行業行政審批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3.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
4.《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第6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法定條件
1.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2.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3.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4.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5.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
6.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7.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8.客房內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9.開辦旅館的建築不是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層以及地下三層以下。
10.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4.經營場所的産權證明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未取得《房屋産權證》或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的房屋,還應提交《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經營場所屬租賃的,還應提供租賃協議。
5.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6.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7.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8.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9.利用人防地下室開辦旅館的,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發的《人防工程使用證》。租賃普通地下室開辦旅館的,應提供與産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和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登記備案證明。
10.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並提交已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
公安機關審批部門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後,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簽署告知承諾書,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製作特種行業許可證,依法送達申請人。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審批部門在作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2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收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及作出不實承諾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並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繫方式: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申請人已通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了解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要求,知曉和全面理解公安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自身能夠滿足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並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真實、準確;
(二)提供公安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
(三)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主動接受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對承諾情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不符合許可條件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機關撤銷特種行業許可的決定;
(四)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 公安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諾書一式兩份,由申請人和公安機關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