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7-01
  5. [成文日期] 2019-05-30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9〕7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5-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5期(總第613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輸配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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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19〕757號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42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輸配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2017-2019年北京電網輸配電價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電度電價每千瓦時降低2.02分。調後具體標準見附件。

  二、電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輸配電價標準,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約束成本,提高服務水準;按年度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當年輸配電價執行情況、電網建設投資完成情況、收入與成本變化情況等資訊。

  三、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輸配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9〕446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2017-2019年北京電網輸配電價表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5月30日

  (聯繫人:價格管理處 劉孟岱;聯繫電話:55590407)

25-附件:2017-2019年北京電網輸配電價表.jpg

  注:1.表中電價含增值稅、線損及交叉補貼,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輸配電價水準按上表價格執行,並按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體徵收標準為: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196875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62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

    3.電網企業可依據上表標準向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收取過網費。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仍執行政府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

    4.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選擇執行大工業兩部制輸配電價。單一制與兩部制電價轉換間隔不低於半年。

    5.兩部制電力用戶可自願選擇按變壓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實際最大需量繳納基本電費。基本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及變更方式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完善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執行方式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6〕1583號)規定執行。

    6.2017-2019年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綜合線損率按6.88%計算,實際運作中線損率超過6.88%帶來的風險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承擔,低於6.88%帶來的收益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和電力用戶各分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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