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9〕2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區、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房地産開發單位,房産測繪機構,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效能,方便企業群眾辦事,推動“減事項、減環節、減時限、減要件、優流程”順利實施,依據《房産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北京市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09號)、《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程》(DB11/T661-2009),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房産測繪成果審核工作進行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適用範圍
(一)房屋申請預售許可的,其預測繪成果應當辦理房産預測繪成果審核。
(二)房屋申請不動産首次登記的,其實測繪成果應當辦理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
(三)已辦理房産預(實)測繪成果審核的房屋,測繪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辦理房産預(實)測繪成果審核。
(四)國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簡稱住宅平房)房産測繪成果應當辦理房産測繪成果審核。
二、市、區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職責分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房産預測繪成果審核,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保密單位房屋的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以及相應的實預測數據對應檢查工作;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辦理轄區內其他房屋的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及相應的實預測數據對應檢查工作。已通過審核的預、實測繪成果發生變化的,由原預、實測繪成果審核部門重新辦理審核。
三、審核適用範圍內住宅平房房産測繪成果辦理審核手續應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辦理審核手續應當提交的材料
1.《房産測繪成果審核申請表》原件(登錄首都之窗http://banshi.beijing.gov.cn/bmfw/,選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確認”後,選擇“2、房産測繪成果審核”下載,以下同);
2.用於不動産登記的《房屋登記表》(一式四份)、《房産平面圖》(一式四份);
3.其他材料:
(1)建設單位或産權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審核手續的,提交委託書原件;
(2)申請不動産首次登記的,提交《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用於不動産首次登記的《房屋登記表》(一式四份)、《房産平面圖》(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應電子文件、房屋面積測算草圖複印件及房産測繪機構資質證書複印件;
(3)房屋應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提交規劃許可文件複印件;
(4)房屋應辦理規劃驗收的,提交規劃許可部門出具的房屋符合規劃要求文件複印件、《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報告書》複印件;
(5)房屋已辦理不動産登記的,提交不動産登記文件複印件;
(6)坐落地址變化的,提交《北京市門樓牌編號證明信》複印件;
(7)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審核意見複印件;
(8)房屋單幢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提交説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複印件;
(9)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提供合法有效的産權來源文件。
(二)已通過房産測繪成果審核,再次辦理審核手續應當提交的材料
1.《房産測繪成果審核申請表》原件;
2.用於不動産登記的《房屋登記表》(一式四份)、《房産平面圖》(一式四份);
3.其他材料:
(1)建設單位或産權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審核手續的,提交委託書原件;
(2)房屋已辦理不動産登記的,提交不動産登記文件複印件;
(3)測繪成果較上次審核發生變化的,提交《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原件及其相應電子文件、房屋面積測算草圖複印件及房産測繪機構資質證書複印件;
(4)應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提交規劃許可文件複印件、規劃許可部門出具的房屋符合規劃要求文件複印件、《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報告書》複印件;
(5)規劃許可內容變更的,提交變更材料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變更文件的複印件;
(6)坐落地址變化的,提交《北京市門樓牌編號證明信》複印件;
(7)新增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審核意見複印件;
(8)翻、改、擴建後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提交説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複印件;
(9)其他變更情形,提交變更材料和有權許可該變更的單位許可變更文件複印件。
四、審核適用範圍內住宅平房以外房屋房産測繪成果辦理審核手續應提交的材料
(一)辦理房産預測繪成果審核手續應當提交的材料
1.建設單位出具的委託書原件;
2.《房産測繪成果審核申請表》原件;
3.《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原件及其相應電子文件;
4.房産測繪機構資質證書複印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複印件;
6.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的圖紙複印件;
7.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複印件;
8.宗地界址點坐標成果複印件;
9.其他材料:
(1)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審核意見複印件;
(2)房産預測繪成果中,建築面積超出規劃批准建築面積3%以內的樓棟,提交《房屋建築面積差異説明》原件;
(3)酒店類、科研、研發、工業、旅游、文化、娛樂等産業項目房産測繪成果分層、套(間)辦理審核手續的,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複印件;
(4)審核通過的房産預測繪成果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辦理審核的,提交變更材料、有權許可該變更的單位許可變更文件、房産相關權利人同意變更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
(二)辦理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手續應當提交的材料
1.建設單位出具的委託書原件;
2.《房産測繪成果審核申請表》原件;
3.《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用於不動産首次登記的《房屋登記表》(一式四份)、《房産平面圖》(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應電子文件;
4.房屋面積測算草圖複印件;
5.房産測繪機構資質證書複印件;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複印件;
7.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複印件;
8.規劃許可部門出具的房屋符合規劃要求文件複印件;
9.《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報告書》複印件;
10.《北京市門樓牌編號證明信》複印件;
11.宗地界址點坐標成果複印件;
12.其他材料:
(1)房屋單幢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提交説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複印件;
(2)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審核意見複印件;
(3)住宅套數、公共配套服務設施規模和位置等規劃許可內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內容不符的,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變更文件複印件和變更後的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複印件;
(4)已辦理預售許可的房屋,提交《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預測算)原件、實預測樓號對照表原件。其中,分套(間)佈局情況較預測繪成果發生變化的,提交變更後的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複印件。已預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築面積分攤情況發生變化的,提交變更材料和所涉購房人書面同意變更的補充協議複印件。已預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機關查封、凍結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積變化超過3%時,提交説明材料和作出該限制決定的機關同意該變化的文件複印件;
(5)已辦理預售許可的房屋,因各類情形導致房屋面積變化超過限定範圍或房屋平面佈局發生變化的,提交房屋銷售管理部門同意相應變化的書面意見原件;
(6)未辦理預售許可的房屋,房産測繪成果分層、套(間)辦理審核手續的,提交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複印件。其中,酒店類、科研、研發、工業、旅游、文化、娛樂等産業項目,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複印件;
(7)居住項目提交配套設施移交情況確認文件複印件;
(8)審核通過的房産實測繪成果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辦理審核的,提交變更材料、有權許可該變更的單位許可變更文件、房産相關權利人同意變更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
五、辦理審核手續的房産測繪成果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審核適用範圍內住宅平房房産測繪成果要求
1.住宅平房房産測繪成果必須與住宅平房自然狀況一致,並在成果中對住宅平房的通道、廊等實際建築狀況進行標注。
2.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平房房産測繪成果,應與規劃許可相關內容一致。
3.翻建的住宅平房房産測繪成果,應與原不動産登記文件記載和規劃許可的相關內容一致。
4.自然狀況未發生變化的住宅平房房産測繪成果,間數、建築面積等房屋資訊應與原不動産登記文件記載相關內容一致。
(二)審核適用範圍內住宅平房以外房屋房産測繪成果要求
1.所有房屋房産預測繪成果必須與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保持一致,所有房屋房産實測繪成果必須與房屋自然狀況保持一致。
2.所有房屋應當以“幢”為單位進行房屋面積測算,並以“邏輯幢”為單位出具房産測繪成果。房産測繪成果可按幢、層、套(間、單元)劃分面積測算基本單元,房屋面積測算基本單元是有固定實體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特定空間,最小面積測算基本單元為套(間、單元)。除劃分邏輯幢、劃分車位外,禁止以任何虛擬界限或實地劃線的方式劃分面積測算基本單元。
3.房産測繪成果必須由具備相應作業資格的房産測繪機構生産,必須使用全市統一的資訊系統進行數據採集、計算,其實體成果和電子數據必須符合標準樣式和統一數據格式。
4.除特殊規定外,房産測繪成果中房屋建築規模、層數、週邊輪廓、平面佈局、最小面積測算單元劃分、各用途房屋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數量指標、部位、房屋坐落與各單元編號等內容必須與規劃許可內容、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內容相符,必須與人防、房屋交易、工程建設、不動産登記、物業、公安等管理部門的現行相關要求相符。
5.房産測繪成果中面積計算的基礎、口徑,專有共有部位的劃分以及共有部分房屋面積的分攤計算,必須符合國家和我市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政策要求。
6.房産測繪成果中各類資訊數據錄入必須完整、準確,各資訊數據間內在邏輯關係正確。
(三)提交材料要求
除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複印件外,所有紙質材料應以A4幅面裝訂並按照順序編寫頁碼、材料目錄,目錄中各材料須填寫起止頁碼;房産測繪成果電子文件應當使用光碟存儲,內容包括wlp數據包(住宅平房除外)、word版共有部分建築面積分攤説明(住宅平房及不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房屋除外)、CAD成果資料。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同時提交原件(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及房屋面積測算草圖除外),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複印件應完整清晰。
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複印件應加蓋規劃許可部門檔案查詢章或信息公開專用章,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取得規劃許可部門存檔備案圖紙複印件的,應同時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登記回執》《政府資訊答復告知書》。房屋面積測算草圖複印件應逐頁加蓋測繪單位“測繪成果專用章”。所有材料應逐頁加蓋建設單位印章或由産權人簽字確認。
六、房産測繪成果審核工作程式
房産測繪成果審核依申請啟動,根據明確的操作要求審核,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受理
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受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按照操作要求進行材料受理初審。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房産測繪成果審核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核與決定
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審核人員對受理人員轉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進行內業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審核通過的意見;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審核不通過的意見,簽署意見後轉決定人員。
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決定人員對審核人員轉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進行內業審核核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審核通過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審核不通過的決定;簽署意見後將材料轉告知人員。
審核適用範圍內住宅平房房産實測繪成果在審核環節應實地查看,實地查看內容為通道、廊等建築狀況和房産測繪成果中對通道、廊等標注情況。住宅平房實地查看時,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應當安排不少於2名審核人員同時進行實地查看,測繪人員、建設單位人員或産權人應當配合實地查看工作並參加查看(住宅平房使用非新出具的房産測繪成果辦理審核時,測繪機構無法安排測繪人員參加查看的,可予免除配合查看)。住宅平房實地查看過程中,審核人員應當認真填寫實地查看記錄單,審核人員認為重要的事項應當現場拍攝照片或視頻資料留存。住宅平房實地查看結束,審核人員、測繪人員(上述免除情形除外)、建設單位人員或産權人應在相應記錄單上簽字確認。
(三)告知與送達
房産預測繪成果審核通過的,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應製作《房産測繪成果審核辦理結果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未辦理預售許可項目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通過的,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應製作《房産測繪成果審核辦理結果通知書》,連同《房屋登記表》(一式三份)、《房産平面圖》(一式三份)一併送達申請人。
已辦理預售許可項目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通過的,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應製作《房産測繪成果審核辦理結果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並通知建設單位網上提交實預測數據對應結果。實預測數據對應符合要求的,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應於4個工作日內將《房屋登記表》(一式三份)、《房産平面圖》(一式三份)一併送達申請人。建設單位因實測繪成果變化需要重新辦理審核的,應將已制發的《房屋登記表》(一式三份)、《房産平面圖》(一式三份)原件退回原審核部門。
已辦理不動産登記的房産實測繪成果發生變化重新審核通過的,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應製作《房産測繪成果審核辦理結果通知書》送達申請人。除住宅平房以外,其他房屋不動産首次登記以外的登記工作使用的《房屋登記表》《房産平面圖》不屬變更審核應提交材料,不屬變更審核通過後應送達內容。
審核未通過的,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還應當隨《房産測繪成果審核辦理結果通知書》出具未通過具體原因送達申請人,同時製作房産測繪成果待修改數據包文件供申請人下載使用,並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退回。
(四)辦理時限
房産預測繪成果審核(含變更審核)自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完成審核。
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含變更審核)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完成審核。
七、房産測繪成果審核工作用章要求
《房産測繪成果審核受理通知書》《補正材料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及《房産測繪成果審核辦理結果通知書》應按職責分工分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加蓋本單位公章或審批專用章。
《房屋登記表》《房産平面圖》應在材料正面右上角逐頁加蓋“房産測繪成果備案章”並填寫日期。“房産測繪成果備案章”應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一制定的印模(見附件)由各房産測繪成果審核部門自行刻製並按規定使用。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執行。此前市建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所發文件相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本通知執行前已受理的在審房産測繪成果,仍按原規定審核。
本通知自執行日起,下列文件廢止或相關內容停止執行:
1.廢止的文件包括: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規範用於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房産測繪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號);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規範房産測繪成果有關內容填寫及變更的通知》(京建權〔2006〕972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已建成非住宅項目房屋分割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0〕647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調整房産測繪成果審核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6〕3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住宅平房房産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7〕125號)。
2.下列文件中,關於房産測繪、房産測繪成果、房産測繪成果備案或審核(轉化樓盤表)的相關條款停止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規範商品房預售方案和房屋測繪技術報告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號)第三、四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規劃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關於加強部門聯動完善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1〕192號)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房産測繪成果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315號)第一、二、三條。
附件:房産測繪成果備案章印模式樣(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