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8-12-16
  5. [成文日期] 2018-11-16
  6. [發文字號] 京商物流字〔2018〕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8期(總第596期)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試點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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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物流字〔2018〕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現代供應鏈和加強物流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的精神,加快推動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提質增效降本,實現高品質發展,按照財政部、商務部關於開展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的有關通知精神,為做好北京市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特製定《北京市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試點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北京市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試點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現代供應鏈和加強物流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的精神,加快推動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提質增效降本,實現高品質發展,按照財政部、商務部關於開展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的有關通知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和《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試點資金(以下簡稱試點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北京市的2018年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期限截至2020年,用於支援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

  第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相關業務管理工作,包括負責研究確定資金的支援方向、組織申報項目、進行項目業務審核、項目評審驗收以及辦理項目支援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256號)要求,細化列支範圍目錄,加強資金監督,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財務人員的指導。

  第四條 試點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範、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援範圍和支援方式

  第五條 試點資金重點支援農産品、快速消費品、醫藥以及餐飲、冷鏈、電子商務等民生消費行業領域,加快推進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具體包括:

  (一)支援具有基礎性、公益性的物流設施節點標準化建設與改造。

  (二)支援標準化托盤(推廣1200mm×1000mm平面尺寸)、包裝箱(推廣600mm×400mm包裝模數系列)、周轉箱(筐)、貨運車輛、集裝箱等標準化物流載具的推廣應用,及相關物流設施建設改造、物流設備購置。

  (三)支援圍繞打通供應鏈上下游資訊流進行的信息化投入及系統研發改造、大數據應用、智慧化建設改造等,支援商品資訊和物流單元資訊綁定,實現商流、物流、資訊流、資金流“四流合一”。

  (四)支援供應鏈綠色流程再造,支援綠色物流技術和設備的推廣應用。

  (五)支援其他事項,包括物流單元化載具品質標準認證費用,供應鏈專業培訓,供應鏈相關標準的制定應用等。

  第六條 資金支援方式主要採用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購買服務等方式,單個項目原則上只採用一種支援方式。

  第七條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對單個項目獎勵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對項目支援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採用“購買服務”支援的項目,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試點資金列支範圍主要包括項目建設、設備購置安裝、資訊系統開發等與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包括樓堂館所、辦公樓、道路建設、公用設施建設、徵地拆遷、車輛購置、人員經費、辦公桌椅以及設施維護等經常性開支。具體列支範圍目錄詳見附件。

  第九條 資金使用突破地域限制。優先支援京津冀地區企業和建設項目,促進京津冀區域“大市場、大流通”發展。

第三章 資金申報要求

  第十條 結合供應鏈跨地域的特點,對在北京市註冊法人、在京津冀有建設實體的,以及在津冀註冊法人但在北京市有建設實體的機構,可在北京申報項目。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近五年內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四)産業基礎和業務能力良好。

  第十一條 鼓勵供應鏈鏈主企業對供應鏈建設整體設計,帶領上下游企業聯合申報、共同推進、協同共贏。經評審確定的聯合申報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在確保效果基礎上,鏈主企業可單獨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企業在申報項目時,需提供項目申報表、項目可行性報告、《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項目責任承諾書》等相關資料。有自籌經費來源的,需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申報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項目需具備較好的試點效應和可行性,能産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項目申報: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二)參加項目申報前五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或發生較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三)同一項目已享受政府相關專項資金支援的。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不得將關聯方交易額納入申報項目總投資;不得將同一集團公司資訊平臺項目多地重復申報。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採取公開徵集方式組織,由市商務局制定並公佈項目申報指南。根據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試點年度重點工作,可制定試點資金年度支援重點內容或項目申報指南並對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聘請行業專家對申報企業資質和項目方案進行論證、篩選,確定試點企業和項目,會同市財政局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企業應承諾在試點期間向市商務局定期報送試點項目推進情況,以及企業供應鏈管理的效率提升、産品服務品質改善、成本下降情況,具體包括:平均庫存周轉率、訂單服務滿意度(及時交付率、客戶測評滿意率等)、重點供應商産品品質合格率、企業物流單元標準化率、與上下游系統數據對接暢通率、單元化物流佔比、供應鏈綜合成本(採購、庫存、物流、交易成本)等指標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後,試點企業向市商務局提出驗收申請,由市商務局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並對項目進行驗收。通過評審及驗收的項目,確定資金支援方案,並在北京市商務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按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需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並按照國家和北京市預算、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嚴格項目資金管理,接受國家及市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獲得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和審計,並及時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資金支援對象或申請單位受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及相關備忘錄的聯合懲戒,暫停或取消資金支援或申請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件:北京市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試點資金列支範圍目錄

附件:北京市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體系建設試點資金列支範圍目錄.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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