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發〔2018〕28號
各區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稽查總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現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查檢驗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查檢驗工作規程(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規範化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查檢驗辦法》(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令第61號)、《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令第85號)、《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品質抽查檢驗的意見》(工商消字〔2015〕189號),制定本工作規程。
一、樣品抽取
按照計劃和工作方案,依據本《規程》開展抽查檢驗工作。
(一)實體店商品品質抽查檢驗樣品抽取流程
1.確定抽樣人員
承檢機構應做好抽樣準備工作,抽樣時應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和承檢機構工作人員且均不得少於2人。
2.告知
抽樣前向經營者亮明身份,出具《商品品質抽查檢驗抽樣通知書》,告知抽檢事項。結束時要求經營者如實填寫《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查檢驗工作反饋單》,並現場收回。
3.填寫相關文書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經營者三方對檢驗用樣品和備份樣品封樣簽字確認,承檢機構現場填寫《商品品質抽查檢驗工作單》,並註明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封存地點等封存情況。核對無誤後,經營者、承檢機構及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各執一聯。
執行抽檢任務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製作《現場筆錄》,並由經營者、承檢機構人員及工商執法人員簽字。
(二)網路交易商品品質抽查檢驗樣品抽取流程
根據《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品質抽查檢驗的意見》要求,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的商品進行抽檢。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可對其自營商品或其平臺商品進行抽檢。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僅可對其平臺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的商品進行抽檢。
1.確定參與網路抽檢的人員
明確選定買樣人、承檢機構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和承檢機構人員均不得少於2人。
2.告知及説明
樣品開始購置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需對本次網路抽檢工作情況予以説明,説明內容應包括執法人員單位、姓名、時間、地點、承檢機構名稱、買樣人姓名等內容,出示執法證件,並説明購置電腦的網際網路網路運作狀況。
樣品購置應按抽檢所涉及的網站依次進行,對某一網站樣品購置開始及完成購置後,買樣人應現場予以説明。
3.購買樣品,留存相關材料
樣品購置期間,買樣人應採用截屏方式重點記錄所購商品的詳細資訊,對網路商品經營者的資訊、商品的網頁宣傳資訊、商品的訂單交易資訊必須截屏記錄,涉及其他與商品品質有關的資訊也應予以截屏記錄。
樣品購置完成後,買樣人應對截屏圖片進行整理,根據樣品編號分別存儲待查。
對樣品購置全過程應予以視頻記錄。
以移動網際網路等形式銷售的商品可參考上述規定執行。
4.到樣後確認和填寫相關文書
所購樣品到貨後,拆封時買樣人、承檢機構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應共同在場對樣品確認、分裝檢驗用樣品、封存備樣。承檢機構填寫《商品品質抽查檢驗工作單》《網路商品抽檢檢驗通知書》,並通知網路商品經營者。
對拆封查驗、分裝封樣的過程全程錄影並留存。
執行抽檢任務的分局執法人員製作《現場筆錄》。
二、初檢結果送達
初檢完成後,經委託方審核電子版檢驗報告、數據表後,承檢機構開始送達檢驗報告和相關文書。
(一)承檢機構負責的報送和送達
1.承檢機構報送到委託方的材料包括:電子版檢驗報告和數據統計表。
2.承檢機構報送到轄區分局的材料包括:紙質不合格檢驗報告2份、《檢驗結果通知書》(給經營者)。如果涉及非平臺自營的經營者,不合格報告數量增加1份。
3.承檢機構送達生産企業的材料包括:紙質不合格檢驗報告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給生産者)、《復檢程式通知書》、《鑒定書》和《委託書》的模板。
4.承檢機構送達商標持有人、監製單位的材料包括:檢驗報告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
(二)分局給經營者的送達
自收到承檢機構報送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局通知相關經營者檢驗結果,送達的材料包括:《責令改正通知書》、檢驗報告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給經營者)、《復檢程式通知書》。
網路抽檢中非自營商品送達包括生産者、銷售者、監製、商標持有人外,還應包括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
三、異議及復檢
由委託方審核生産者或經營者提供的書面復檢申請材料,符合條件出具《復檢申請受理通知書》,及時確定具備法定資質的復檢機構,並書面通知復檢申請人和承檢機構。承檢機構根據《復檢申請受理通知書》安排復檢工作。復檢結果出具3份紙質報告(區工商分局、復檢申請人、市工商局各1份)。
接待企業説明情況。
四、承檢機構報送最終材料
初檢結果送達15日後,並且復檢完畢,由承檢機構向委託方報送電子版和紙質材料,承檢機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查檢驗結果匯總表》《商品品質抽查檢驗結果分析報告》、不合格商品的檢驗報告、復檢報告、《北京市工商局商品品質抽查檢驗經費決算表》《工作進度計劃表》。經檢驗合格的商品,檢驗報告只需提供電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及時溝通,避免工作延誤
抽查檢驗工作涉及市工商局、區工商分局、工商所、檢驗機構、銷售商、生産企業、商標持有人、平臺自營或非自營經營者,出現問題要及時溝通,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置,確保行政執法嚴肅嚴謹,避免延誤工作,導致責任事故。
(二)認真細緻,確保工作規範
抽查檢驗涉及商品種類繁多,在很多標準由強制性改為推薦性的趨勢下,存在同種商品執行不同標準的差異,樣品抽取環節應核驗相關資訊,核驗記錄資訊與樣品一致,對於明示執行企業標準的,應及時要求經營者(包括網路商品經營者及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相關標準,並確認是否有效。經查有效的,按照企業標準進行檢驗。
(三)加強流程式控制制,按時完成任務
對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格式、標準依據、應附被抽樣品的形貌照片進行審核,所附照片應盡可能顯示樣品的外觀及標識資訊。要加強流程式控制制,按時完成工作。
(四)做好後續工作,形成閉環管理
不合格商品資訊公示後,需將不合格資訊向生産者所在地品質監管部門通報;轄區分局依法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與品質抽查檢驗工作相關的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做好資料保管工作,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並定期向檔案中心移交,做好交接記錄。
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關文書(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gsj.beijing.gov.cn)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