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18〕81號
各區電力管理部門,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公司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落實北京市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中的重點任務,穩妥推進我市2018年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易電量規模
2018年度,北京市市場化直接交易總電量規模為80億千瓦時。
二、交易組織安排
北京市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由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協助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
(一)交易組織依據
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華北能源監管局關於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暫行規則〉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7〕543號)、《華北能源監管局關於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處理與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8〕86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電力用戶准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發〔2018〕71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發〔2018〕70號)。
(二)參與交易主體
1.發電企業
發電企業參照《華北能源監管局關於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暫行規則〉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7〕543號)有關要求。
2.售電公司
售電公司參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發〔2018〕70號)有關要求。
3.電力用戶
為穩妥推進北京市電力市場化交易,北京市2018年第一批放開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上一年度用電量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執行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電力用戶其他准入條件參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電力用戶准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發〔2018〕71號)。
2018年北京市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准入名單另行公示。
(三)交易組織具體方式
1.交易品種
全年電力直接交易組織採用雙邊交易的方式開展,具體按照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發佈的交易公告執行。
2.交易單元
電力用戶:將同一行政區內同一用戶全部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的用電單元(用戶編號)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售電公司:售電公司將所代理用戶全部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的用電單元(用戶編號)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擬參加2018年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在註冊完成後,需向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申報直接交易預計電量總規模和分月電量。
3.安全校核
由國網華北電力調度控制分中心會同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協調開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結果發佈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聯合發佈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要加快推進電子合同,電子合同推出前,交易結果一經電力交易平臺發佈即作為交易執行依據,交易各方不再簽訂紙質輸配電服務合同。
三、直接交易價格
直接交易電價為通過電力市場直接交易形成的價格。
北京市電力用戶參與直接交易的購電價格=直接交易電價+北京輸配電價+華北電網輸電價(含網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北京地區輸配電價按照《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降低本市一般工商業電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發改〔2018〕751號)執行;華北電網輸電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核定區域電網2018-2019年輸配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224號)執行;送出省輸電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用戶,繼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尖、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華北電網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668號)要求執行。如遇電價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北京輸配電價、華北電網輸電價、華北電網線損折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四、偏差考核
偏差考核參照《華北能源監管局關於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處理與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8〕86號)相關規定執行,2018年北京市電力市場化交易,暫定交易開展後的前兩月對市場主體免於考核。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申請參與電力市場的電力用戶於7月20日之前向所在區電力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所有材料需同時提供PDF格式的電子掃描文檔。
(二)申請參與電力市場的售電公司向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已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註冊的,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推送至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售電公司向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補充提交有關材料,完善註冊資訊。
(三)在本年度,電力用戶只能通過一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售電公司暫不能代理髮電企業參加交易。
(四)請各區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各區相關部門,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電力用戶准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發〔2018〕71號)對申報用戶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則上一次性告知,並於截止日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用戶材料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五)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協助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做好我市電力交易組織工作。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認真做好市場成員培訓工作,推動市場健康發展。
(六)交易各方在交易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則,自覺維護好電力市場秩序,交易過程中不得與其他交易主體串通報價。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場主體相關違約行為的信用記錄和通報等相關工作,並定期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特此通知。
附件:各區電力管理部門聯繫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10日
(聯繫人:電煤處 張鈺潔;聯繫電話:68515807)
附件
各區電力管理部門聯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