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發〔2018〕3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區民政局、編辦、財政局、人力社保局:
隨着經濟發展加快、社會轉型加速和政府職能轉變,社會救助服務對象覆蓋範圍不斷擴大,服務功能不斷延伸,公眾對於社會救助工作的關注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機構直接面對困難群眾,是連接黨和群眾的紐帶,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是踐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理念的具體體現,是保障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推進民政事業長遠發展的重要保證,長期以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我市基層社會救助經辦力量薄弱、服務能力不強等問題仍很突出。為貫徹落實《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及民政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意見》(民發〔2017〕153號)有關精神,確保民生政策落實到位,確保社會救助工作“管得住”、救助對象“保得準”、補助資金“用得好”,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行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目標,圍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決策部署,結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滿足民生需求為導向,以優化服務資源配置為手段,以創新服務供給方式為途徑,着力提升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一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部門依法履行宏觀規劃、政策引導、資金投入、監督管理等職責,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積極穩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二是明確重點,關注需求。立足滿足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基本需求,綜合利用社會資源,增進部門協同,優化救助程式,方便困難群眾,確保把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救助範圍,實現應保盡保、應救盡救。三是集中統籌,精準施救。發揮困難群眾救助服務指導中心統籌協調作用,整合各類社會政策和救助服務資源,創新服務理念、方式、方法,確保對象認定準確,施策科學合理,服務及時高效。四是競爭擇優,突出實效。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擇優方式,激發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活力,促進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多元化,構建高效、綜合的社會救助服務供給體系。五是強化監督,注重績效。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建立多方參與的監管方式,確保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及時、更高品質的救助服務。
(三)主要目標。全面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積極培育社會救助服務隊伍,拓展救助服務內容,實現救助服務全覆蓋,做到困難群眾救助需求及時發現、底數準確清晰、救助響應有力、幫扶精準到位,困難群眾對社會救助服務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全面規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一)購買主體。各區政府是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二)購買內容。購買項目應圍繞提升基層社會救助經辦力量,為社會救助對象特別是失能、失智、失獨、高齡、重殘、重病、未成年等特殊困難救助對象,提供更精準、更高效、更優質的社會救助服務,以解決救助對象的實際困難,提升其生活品質。主要購買事項應包括建立困難群眾精準救助臺賬、經辦社會救助業務時開展的家計調查、需求評估、自理能力評估、業務培訓、績效評價等事務性工作,以及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個案幫扶、資源連結等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救助服務,從而全面提高救助服務的水準和效果。應當由政府直接承擔的行政管理性事務,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救助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三)承接主體。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承接主體應是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生産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積極探索建立事業單位財政經費與人員編制協調約束機制。承接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須的設施、專職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有完善的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等。購買主體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和購買服務內容的具體需求,確定承接主體應滿足的其他具體資質與條件並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開,不得附加與服務無關的限制條件。
(四)購買機制。購買主體應按照方式靈活、程式規範、標準明確、競爭有序、結果可控的原則,規範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組織採購、資質審查、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等流程。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服務標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應依法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的程式、方式組織實施。
1.完善指導性目錄。購買主體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履行職責需要及公眾需求,結合實際,將社會救助經辦服務相關事項納入本級、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2.編制購買計劃。購買主體結合工作部署和本單位實際,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劃,納入當年部門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項目,應當編入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
3.公開購買資訊。購買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佈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等資訊。
4.選擇購買方式。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選定承接主體時,要以滿足服務品質、符合服務標準為前提,不能簡單以“價低者得”作為選擇標準。
5.簽訂購買合同。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品質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按合同要求支付資金,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合同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
6.開展績效評估。以推進精準救助為績效目標,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綜合評價機制。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側重服務對象滿意度和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確保購買服務效果。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並作為以後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承接主體,在同類項目購買服務時,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
7.加強監督管理。要建立部門聯合、上下級聯動、多方面參與的監督機制。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任務,保證服務數量、品質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購買主體要按照有關規定,將購買服務的預算、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內容、資金安排、績效評價標準和結果等資訊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在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達不到既定標準時,及時啟動退出機制。對承接主體違背合同、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進行處罰,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執行,禁止相關主體在三年內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
(五)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逐步加大社會救助資金投入力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保障機制。各區財政要結合民政部門工作需要,加強資金統籌力度,合理安排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積極拓展社會救助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引導使用社會捐贈資金通過購買服務支援社會救助服務開展。
三、着力推進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
(一)規範社會救助窗口建設。各街道(鄉鎮)要依託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政務大廳設立社會救助窗口,統一窗口標識,完善窗口服務標準,指定專職人員,或結合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轉辦(介)各類社會救助申請事項,為群眾提供社會救助政策諮詢服務並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社會救助工作。落實首問責任、AB崗位、服務承諾、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窗口受理困難群眾申請事項按相關程式要求限時辦結,諮詢事項即時答復,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確保群眾到窗口辦事“一問就知、一看就明、一聽就懂、一辦就成”。加強跨部門救助事項業務協同,明確部門對接責任人,實現部門間轉辦(介)的無縫銜接,提高社會救助的綜合效能。
(二)配齊配強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各區要根據滿足困難群眾主動發現、救助需求、受理審核和動態管理等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轄區內社會救助服務範圍、對象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因素,科學設置整合區、街道(鄉鎮)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人力資源。各街道(鄉鎮)要在核定的人員編制內配齊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現有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不足的,鼓勵社會力量承擔相關工作,由其向區、街道(鄉鎮)民政部門或村(社區)派遣人員。
(三)推進社會救助服務機構建設。各區要做實困難群眾救助服務指導中心職能,作為本轄區救助資源整合和資訊統籌平臺,實現困難群眾需求和救助資源高效對接。各區要統籌設立困難群眾救助服務所,充分利用“三社聯動”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承接運營,實現對困難群眾救助服務全覆蓋。街道(鄉鎮)負責轄區社會救助服務項目的對接、監管,並要充分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等已有機構和資源,為承接組織開展相應的工作提供支援。
(四)發揮好村(居)民委員會作用。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排查、需求摸底、發現報告,公示監督、動態管理、資訊報送,政策諮詢、宣傳引導以及社會力量參與等工作。協助辦理社會救助工作的村(社區)人員應了解相關政策、責任心強、處事公正,對其中非財政供養人員應按月給予工作補貼,區民政部門要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給予支援。
(五)加大基層社會救助隊伍的培養培訓力度。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基層社會救助工作隊伍,把好入口關,把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有愛民情懷的同志選拔充實到社會救助管理服務崗位,確保執行社會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決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樣。新上崗人員一般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及以上職業水準證書。嚴格落實分級培訓制度,市對各區社會救助管理服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的培訓每年不少於一次;各區對街道(鄉鎮)工作人員的培訓不少於2次;區或街道(鄉鎮)對其他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應定期組織培訓,及時更新業務知識,提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可以有效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利於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激發經濟社會活力,是進一步補齊救助服務短板、促進社會治理創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區要高度重視,把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工作責任,制定有力措施,切實做好組織動員、政策落實和資金保障等工作。要強化監督管理和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對抓落實有力有效的街道(鄉鎮)、村(居)要總結推廣經驗,深入挖掘典型;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要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二)完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區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機製作用,研究解決基層社會救助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指導監督社會救助領域購買服務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市民政局要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中。各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的統籌謀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價;編制部門負責指導基層加強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建設和職能轉變;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確保社會救助購買服務工作開展,會同市民政局等部門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使用科學有效、安全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基層加強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的銜接,鼓勵更多的高校畢業生從事社會救助經辦服務。
(三)推進精準救助。各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參與社會救助基層經辦服務,提升社會救助精準度。強化主動發現和救助響應,抓好政策落實,確保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救助範圍。加強社會救助規範化管理,嚴格把控審批程式,實現全過程監管。採集社會救助對象困難程度情況,建立精準救助臺賬,拓展服務方式,為困難家庭成員提供緩解壓力、提升能力等精細化救助服務,切實增強社會救助對象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讓困難群眾共用改革發展成果。
(四)加大宣傳力度。要綜合運用宣傳手冊、政策解答、活動報道以及報刊、電視、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重要意義、主要任務、重點內容和實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讀,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激發社會各方面參與熱情。可通過組織開展優秀服務項目和服務機構評選等活動,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增強社會各界的認同感與滿意度,為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