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6-05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18〕1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6-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開展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全面評估暨促進鄉村振興立法調研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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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18〕114號

局屬有關單位,機關有關處室: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涉農地方性法規評估暨鄉村振興立法調研工作座談會精神,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現行24部涉農地方性法規全面評估的工作方案》,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開展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全面評估暨促進鄉村振興立法調研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8年6月5日

  (聯繫人:宋濤;聯繫電話:84236417、84236790;傳真:84236829)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開展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全面評估暨促進鄉村振興立法調研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涉農地方性法規評估暨鄉村振興立法調研工作座談會精神,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現行24部涉農地方性法規全面評估的工作方案》,結合本市園林綠化立法工作實際,我局決定對我市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展開全面評估。為做好立法評估工作,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評估目的

  北京市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的實施,對依法保護園林綠化成果、加強和改進園林綠化管理、平衡園林綠化活動各方主體利益、促進園林綠化成果轉化、推動園林綠化創新起到了較好的規範和引領作用。伴隨着生態文明建設確立為發展理念,本市經濟社會的高品質發展和全面深化園林綠化領域改革的不斷推進,特別是新一輪百萬畝造林綠化工程的高效實施,對園林綠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務。通過開展此項評估工作,一是總結已有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得失,為今後園林綠化立法打下基礎。二是通過開展系統評估和科學評估,搜尋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為今後園林綠化立法積累經驗。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市十二次黨代會、市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以及中央、市委農村工作會議、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涉農地方性法規評估暨鄉村振興立法調研工作座談會精神,依據相關標準和程式,突出重點,系統梳理現行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實施所取得的成效、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對立法理念、立法文本品質、立法關鍵制度、立法完備性、立法技術等進行全面評估。通過開展全面評估,進一步推進園林綠化法治化進程,保證園林綠化立法既滿足《立法法》的規範性要求,也要滿足法治政府建設、法治鄉村和“放管服”改革的總要求,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和首都園林綠化事業高品質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任務分工

  此次評估共涉及6部地方性法規。按照“誰實施 誰評估”的原則,由主要實施(牽頭)部門負責評估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詳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調研座談、收集整理基礎材料、起草專題評估報告,配合評估總報告的起草等,具體分工如下:

  1.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負責《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

  2.城鎮綠化處負責《北京市綠化條例》。

  3.林政資源管理處負責《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4.公園風景區處負責《北京市公園條例》。

  5.辦公室負責安排評估總報告上會審定和配合市人大農村辦補充調研工作。

  6.法制處負責評估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7.資訊中心負責在官網上設置相關專欄,徵集社會公眾意見,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

  按照市人大的要求,我局採取自我評估與委託評估並重的工作方式,委託北京林業大學專家團隊(以下簡稱“專家團隊”)作為第三方,具體負責制定評估總報告調研方案、項目研究計劃和提綱,組織有針對性的座談和調研,起草和修改評估總報告,並組織專家評審會,由法律和業務專家對評估總報告和6個專題報告進行論證。

  四、評估標準

  評估工作遵循客觀真實、民主參與、科學系統、公開透明的原則。評估標準分為制度規範性和實施有效性兩個方面。

  (一)制度規範性。

  1.政策性與適應性。是否與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市委的文件精神一致,特別是是否與京津冀協同發展、鄉村振興戰略、機構改革、“放管服”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等國家戰略和改革政策相適應,是否符合立法引領、推動、規範、保障改革的要求;是否與國內外園林綠化領域發展形勢相適應,是否與首都“四個中心”戰略定位、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戰略和首都園林綠化事業高品質發展目標相適應。

  2.合法性與協調性。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相抵觸;法規規定的制度之間是否協調一致;是否與相關地方性法規相銜接;配套規定是否完善。

  3.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制度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必要、適當;園林綠化執法體制、機制、措施是否具體可行,程式性規定是否明確可行;法律責任是否適當。

  4.技術性。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規範,概念界定是否明確,邏輯是否嚴謹。

  (二)實施有效性。

  行政相對人和公眾對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及其主要制度的知曉度、滿意度;評估法規遵守和執行的狀況,是否實現了立法目的;法規實施成本和政治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文化效益(特別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態效益等情況;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等。

  五、評估重點

  各單位應當根據任務分工,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系統評估,重點為:

  (一)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沒有及時跟進,做出相應的修改或者細化、補充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制定相應內容,但政府部門履職確實需要,亟待地方性法規提供法治保障的;

  (三)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需要對地方性法規作修改完善的;

  (四)現行地方性法規存在職責交叉、權責脫節,影響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城鄉融合發展、首都園林綠化事業高品質發展的;

  (五)現行地方性法規在組織群眾、服務群眾,發揮市場和社會作用,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園林綠化問題等方面制度支撐薄弱的。

  六、方法步驟

  評估工作分四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6月5日-6月8日)。

  1.印發實施方案。適時召開評估工作部署會,分解實施方案各項任務,明確工作進度和要求。各單位要明確本部門評估工作聯繫人,具體負責評估相關工作,並於2018年6月8日前將聯繫人資訊填寫在《評估工作聯繫人資訊表》上反饋至法制處。

  2.我局與北京林業大學商定委託評估事宜,並辦理相關手續;專家團隊具體組織評估有關工作,並提供專家團隊成員名單。

  3.全面啟動評估工作。

  (二)評估實施階段(6月9日-7月22日)。

  1.城鎮綠化處、林政資源管理處、公園風景區處、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評估工作聯繫人要主動與專家團隊聯繫,聽取專家團隊評估工作需求,形成評估工作合力。

  2.資訊中心在北京市園林綠化局政府網站上開設相關專欄,徵集社會公眾意見。資訊中心收集整理社會公眾意見後,按照任務分工及時反饋至城鎮綠化處、林政資源管理處、公園風景區處、野生動植物保護處和專家團隊。

  3.城鎮綠化處、林政資源管理處、公園風景區處、野生動植物保護處以書面方式分別徵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園林綠化局、行政相對人等各方意見,並將各方反饋意見收集整理,形成基礎材料。

  4.城鎮綠化處、林政資源管理處、公園風景區處、野生動植物保護處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照評估標準,參照市人大農村辦專題報告模板--《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立法後評估報告,從地方性法規的特點和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修訂的建議等方面,起草專題報告,並於2018年6月25日前送法制處。

  5.專家團隊結合評估標準,對6部地方性法規的規範性和實施有效性展開評估,重點評估園林綠化涉農地方性法規中所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內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考量行政審批是否達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專家團隊對主要制度和立法文本評估應當在2018年6月25日前完成,並形成相應的書面材料以便於後續評估總報告的撰寫。

  6.針對法規實施過程中的重點問題和薄弱環節,專家團隊可以在對主要制度和立法文本評估完畢以後,會同城鎮綠化處、林政資源管理處、公園風景區處、野生動植物保護處針對前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協調工作由相應處室負責安排。調研可以深入基層實地探訪,有重點地了解園林綠化涉農地方性法規的運作現狀和問題。要結合中央和市委有關園林綠化的決策部署,深入研究典型個案,積極探索改進園林綠化涉農地方法規的措施,有必要時可以開展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經驗交流和學習活動。調研要形成調研報告和記錄。此項工作應當在2018年7月6日前完成。

  7.根據調研活動成果,城鎮綠化處、林政資源管理處、公園風景區處、野生動植物保護處於2018年7月13日前對相應涉農地方性法規進行重點研究,起草專題報告初稿並報送至法制處。專家團隊於2018年7月13日前提出初步修訂意見,並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在充分吸收領導、部門意見和參照專題報告初稿的基礎上,專家團隊於2018年7月22日前提交評估總報告初稿至法制處。

  (三)評估結論確定階段(7月23日-8月15日)。

  1.召開評估工作會議,針對評估總報告和6份專題報告初稿,法制處、城鎮綠化處、林政資源管理處、公園風景區處、野生動植物保護處和專家團隊主要圍繞立法的規範性和實效性進行討論和修改,結合報告文本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最終形成一致意見。會後,專家團隊對評估總報告和6份專題報告進行修改完善,並於2018年7月31日前提交評估總報告和6份專題報告修改稿至法制處。

  2.召開專家評估座談會,於2018年8月15日前邀請專家團隊以外的其他法律專家和業務專家參加。對評估總報告和6份專題報告修改稿的系統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專家團隊根據外請專家意見,對評估總報告和6份專題報告修改稿進行完善修改,形成評估總報告和6份專題報告審議稿。

  (四)評估報告完善階段(8月16日-9月30日)。

  1.按照辦公室安排,法制處於2018年9月15日前提請局黨組會議或專題會審議評估報告。

  2.2018年9月30日前,我局正式函送評估總報告和6份專題報告至市人大農村辦。

  (五)評估迎接檢查階段(10月1日-12月31日)。

  1.按照市人大農村辦的要求,辦公室適時配合市人大農村辦開展補充調研。

  2.按時參加市人大農村辦組織的有關評估工作會議,提出建議並提供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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