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管發〔2018〕31號
各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天安門分局、開發區分局,房山燕山分局、西站城管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京政發〔2017〕32號),我市城市管理部門行使的51項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園林綠化部門行使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36項行政處罰權(林業和野生動植物保護除外),已劃入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為切實做好新劃入職權的貫徹實施,現將2018年4月17日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北京市城管執法機關新劃入職權行政處罰案由和處罰裁量基準一覽表》印發各單位,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8年4月19日
(聯繫人:安沛;聯繫電話:68529869)
附件
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 總則
為規範本市城管執法機關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行政處罰行為合法和適當,提升執法能力和社會公信,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基準》和《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和《基準表》)。
本《基準》和《基準表》適用於本市城管執法機關查處城市管理相關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和《基準表》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各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天安門地區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 實施處罰裁量的基本規則
本《基準》和《基準表》中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採取10位編碼管理。編碼包括:處罰權力清單編碼(第1-6位)+基礎裁量檔代碼(第7位)+裁量分階順序碼(第8-9位)+修正碼(第10位)。
處罰權力清單編碼,以市政府法制辦核定公佈的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職權事項為準。基礎裁量檔代碼,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劃定為A、B、C三個檔次,分別對應“情節嚴重”“情節一般”“情節較輕”等情形。裁量分階順序碼,是指在A、B、C基礎裁量檔下,按照違法情節由輕到重,進一步劃分處罰裁量階,以01-09標注分階編碼。修正碼,以“0、1、2”標注,對各處罰職權清單事項可能涉及的執法案由或者法規適用等,進行二次拆分。如:C46079B012,是指城管執法處罰職權事項C46079(對未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等行為進行處罰)中,第2個執法案由“未按規定管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第10位編碼),B檔次01階次處罰裁量事宜。
同時,為便於執行,根據城管執法既有實踐經驗,採取定量計算的方式,設定處罰裁量階次。定量計算的公式為:罰款數額=罰款基數×(基準系數+區域系數+情節系數+變數系數)。
3 定量計算處罰的規則
實施定量處罰計算公式中的罰款基數,指法定最低的罰款額度或者《基準表》設定的罰款額度;基準系數為1或者《基準表》設定的數值;區域系數、情節系數、變數系數指影響處罰裁量的區域因素、情節因素、變數因素等。各區域系數、情節系數、變數系數,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3.1 區域系數
3.1.1核心區,系數為2;
3.1.2一類嚴格控制地區,系數為2;
3.1.3二類重點管理地區,系數為1;
3.1.4三類日常管理地區,系數為0。
四類地區臺賬,按照《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區域分類管理臺賬》(以下簡稱臺賬)的規定執行。臺賬每兩年調整一次。市政府、市城管執法局等對全市重點地區、主要大街等已有規定的,原則上對應納入前三類臺賬,實施嚴格管理和執法;未作規定的,各區縣城管執法機關可結合實際,提出調整理由和意見,報市城管執法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
3.2 情節系數
3.2.1拒不改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情節系數1;相關執法案由明確規定以“逾期不改正”等情形為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除外。
3.2.2拒不配合調查取證,或者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或者虛假陳述,妨礙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情節系數1。
3.2.3一年度內有2次同類性質違法行為,並受到本市城管執法機關書面告誡或者處罰的,情節系數1;3次,情節系數2;4次以上(含4次),實施最高限處罰。
3.2.4違法行為發生在國家和本市批准或組織的重大活動、會議、慶典等期間,或者經公示的市、區以上專項整治或者聯合整治期間,或者法定節假日、中高考期間的,情節系數1。上述活動或者期間存在固定場所和執法保障範圍的,該情節僅適用於固定場所周邊和執法保障範圍。
市、區以上專項整治或者聯合整治公示,可以採取新聞媒體宣傳、辦公外網、執法辦案場所、公示欄張貼等形式,並重點宣傳、公示整治的時間、事項和地域範圍等。整治涉及國家秘密、影響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公示的事項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四種情節因素中兩種以上情形的,系數累加計算。《基準表》中相關執法案由,對情節系數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基準表》的規定執行。
3.3 變數系數
變數系數按照與特定違法行為密切相關的面積、體積、數量、長度、位置、距離、持續時間等因素確認。《基準表》已規定變數系數要素的,按照規定執行。《基準表》未規定的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執法人員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補充取證,提出罰款處罰建議,報經案件審理委員會調整處罰額度。
3.4 特別要求
根據公式確定罰款數額時,應同時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3.4.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3.4.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從輕情節的,最終處罰額度不得超過法定處罰幅度的中限;符合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3.4.3違法行為發生在核心區或者一類嚴格控制地區,同時又存在情節、變數多種違法情形的,而根據公式確定的罰款數額仍未達到法定處罰幅度中限標準的,報經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可在法定處罰幅度中限標準以上實施處罰。
3.4.4無論何種情形,最終罰款數額不得超過法定處罰幅度的上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 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適用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1.1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尚未查清的;
4.1.2違法行為人未滿14周歲的;
4.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的違法行為;
4.1.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且法律、法規、規章未做其他規定的;
4.1.5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4.1.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2.1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4.2.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4.2.3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2.4配合城管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2.5其他可以依法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4.3對首次違法,且確實存在生活困難,出具保證書,報經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可以從輕處罰。
5 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和裁量檔次
城管執法各類違法行為的執法依據、處罰裁量檔次、裁量因素和裁量計算公式,詳見《基準表》的具體規定。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基準》規定的不予處罰,以及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加重處罰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跨越本《基準》和《基準表》規定的裁量檔階或者公式計算結果實施處罰。
6 實施處罰裁量的其他要求
6.1 執法人員的取證要求
6.1.1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基準》和《基準表》的規定,並結合執法實踐,依法、全面、客觀、公正的收集與處罰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以證明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並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6.1.2《基準》和《基準表》對相關執法案由的證據收集,未作具體規定,或者規定與法律法規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執法人員可以補充取證,説明理由,提出處罰建議,報案件審理委員會確定最終處罰額度。存在上述情形的,尤其是規定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各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向市城管執法局反饋情況。
6.1.3案件審理委員會對執法人員提出的補充證據和處罰建議、理由等,應予以高度重視,並進行審議,經審議成立的,應當採納。相關情況,應當在案卷文書中詳細記載。
6.2 當事人陳述申辯
6.2.1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處罰裁量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罰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6.2.2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不成立的,告知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
6.2.3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罰款處罰。
6.3 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
6.3.1除《基準》規定的上述有關情形之外,對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者存在其他特別情形的案件,經案件審理委員會決議,可以依法調整確定最終的罰款額度。
6.3.2承辦機構提請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時,應當做到案件事實和情節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承辦人處理建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及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明確、齊全。
6.3.3其他經聽證程式的案件,聽證和集體審議時應當把罰款裁量一併作為重要審議事項。
6.4 裁量基準的公示、告知
6.4.1各級城管執法機關、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應當在辦公外網、執法辦案場所、相關公示欄等,加強處罰裁量標準的公示和告知。
6.4.2涉及處罰裁量的案件情節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在執法案卷材料中詳細記錄和説明。
6.5 實施裁量基準的監督考核
6.5.1各級城管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案卷評查、信訪復議案件審核、96310熱線舉報、輿情監測、執法風紀監督等途徑,對處罰裁量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對違反處罰裁量權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按照《北京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6.6 其他工作要求
6.6.1對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適用、新法優先適用、特別法優先適用等原則。
6.6.2各級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實施裁量權的風險評估和防控機制,切實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加強教育引導和情況反饋,避免因裁量問題,發生涉及穩定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事件。
6.6.3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與行政指導、行刑銜接等工作同步推進,不得以罰代管、以罰代刑。
6.6.4違法行為符合本市企業信用資訊歸集和公佈條件的,或者能夠與相關城市管理部門的行業懲戒措施對接的,應當將執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資訊系統,或者向相關城市管理部門通報。
6.6.5各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應當按年度上報本單位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推進情況;對《基準》和《基準表》存在的問題和修改建議,可隨時反饋。
7 附則
7.1本《基準》情節系數中的“一年度”指前一年的某月某日至當年的某月某日,如:“2014年的9月1日至2015年的8月31日”;“2次以上”含本數;“本市城管執法機關”包括本市各級城管執法機關;“書面告誡”指行政告誡書等。
7.2本《基準》區域系數中的“核心區”,主要指天安門周邊、長安街沿線及周邊政治敏感地區。“一類嚴格控制地區”和“二類重點管理地區”,主要指“主要商業繁華場所周邊、重要交通場站樞紐周邊、重點旅游景區周邊、主要學校醫院周邊、駐華使館及其他重要涉外區域周邊”等重點地區,以及重點大街等。
7.3本《基準》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各區城管執法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區域分類管理臺賬,由各單位分別解釋。
7.4市城管執法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基層執法實踐的積累,可適時補充、修訂本《基準》和《基準表》。
7.5本《基準》和《基準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處罰裁量基準停止執行;本《基準》和《基準表》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關於處罰裁量權的規定等不一致的,以相關規定為準。